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八六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採購稽核小組報告:提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八十九年六月至
九月份稽核本府各機關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
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請各位首長處理採購問題應特別謹慎,以避免違反採購
法或本府相關規定。
五、文化局報告:「思想月」系列活動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活動請文化局將宋朝歷史文化結合本市近代史上著名
文人一脈相傳的歷史意義,使市民有切身的感受,亦請
考量這類活動與大學校園做一定程度結合的可行性,並
可至校園廣發相關資訊。
(三)本活動係從文史哲學的角度探討比較深層的問題,極具
意義,請各位首長鼓勵同仁踴躍參加。
六、教育局報告:為辦理「第六屆臺北泰瑞法克斯慈善路跑賽
」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感謝相關機關的協助。
(二)本項活動除具備運動、慈善意義外,更重要的功能在於
本地社區與外僑社區的整合,未來舉辦時,請教育局廣
邀更多學校參與。
七、研考會報告:報告「臺北市政府人民法人或團體申請案件處
理期限表」修訂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二)網路新都在行政革新方面,最重要的目標即是增加便民
措施,特別是網路上申辦案件最能展現便民服務的成效
;網路服務之落實,有待相關機關充分配合及強化宣導
,請研考會及相關局處充分利用本府可掌握的宣傳媒體
,並適時利用其他傳媒加強宣導市民週知。另推動網路
申辦案件時,亦應保留原有傳統申請管道,以利不會操
作電腦的民眾申辦。
八、財政局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
截至八十九年九月底止行政罰鍰執行情形及本府各機關
辦理清欠執行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年度行政罰鍰件數執行率低於七十%者,依序為建管處
、稽查大隊、商管處、建設局、交通局、養工處等,請相
關機關首長確實督促所屬加強檢討改進。
(三)各機關辦理清欠執行成果雖有進步,但絕對還有更進步的
空間,請財政局繼續安排本人聽取簡報,並要求相關機關
推陳出新,加強執行績效。
乙、討論事項
工務局、法規會提:為廢止臺北市特種建築物管理辦法乙案,謹
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本案廢止理由之「…。依臺北市法規準則第二十
條第二款,法規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
執行之必要時,法規即應予以廢止,故擬予廢止。」修正為
「…。依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捌、一、(一)、
1點:『法規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廢止:…(6)
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之規定,擬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