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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63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0-05-23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黃 淑 娟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列席

    莊 武 雄 陳 嘉 欽 楊 綱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六二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後准予備查。 修正之點:甲、報告事項四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修正為 「准予備查,並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環保局報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配合垃圾費「隨袋徵收 」加強「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做法(草案)如附件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修正後准予備查;修正之點:本案名稱「做法」修正為「 實施計畫」。 (二)本方案自六月一日起加強實施,六月十四日抽測,請各位 首長督促所屬機 關及同仁落實執行。 (三)請劉副秘書長協助環保局督導四百一十四個機關學校積極 配合辦理;另為廣為周知,請環保局於近期內召開記者會 ,展示各種分類回收設施之樣式,俾強化宣導效果。 五、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九年四月份各類違建查報拆除處理情形 及各類執照處理時間等資料,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請林副秘書長通盤了解違建查報拆除情形與相關處理 時間;另違建案件如以發函方式請當事人自行拆除或補送 資料者,請建管處下月提報時補列處理情形分析表。 六、工務局報告:為本局養工處辦理公車專用道改善工程執行情 形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對公車專用道施工品質、工地安全及交通維持等,請相關 權責機關具體落實,希勿發生專用道側溝、加蓋板出現破 損或鬆動不平穩現象;另路面重舖時應先銑刨後再加舖, 以避免專用道高於一般車道。 七、研考會報告:報告「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年推行為民服務工作 電話測試結果」,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請各位首長特別重視所屬同仁接聽電話之禮貌,以提升為 民服務品質;倘同仁電話禮貌長期仍未改善,請考量調整 職務,另對表現績優同仁,亦應敘獎鼓勵。 八、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九年四月份改善市容查報、 追蹤列管案件及四月份重點查報主題清查逾期案件執行 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養工處執行市容改善工作成效頗佳,值得肯定,在此特別 表示嘉勉之意。 九、教育局報告:「二○○○年臺北國際樂儀旗舞隊觀摩表演活動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十、主計處報告:檢陳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 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及本府各機關接受中央 各部會補助款截至八十九年四月底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十一、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八十九年四月份推動資訊業務具體 工作項目成果,請 鑒核。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為提升市民三小時上網參訓總人次,請資訊中心會同研 考會審慎研議擴大廠商參與之可行性,並協調教育局釋 出暑假期間學校可利用資源,以供社區居民使用;亦請 教育局協助調查有意願提供市民上網學習之學校。 十二、法規會報告:為本會審議自治法規,擬建請各機關參與本會 委員會議審議時,應由首長親自參加或指派對業務及法 案內容熟稔,且經充分授權之人員與會,以提升審議法 案之品質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十三、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九年四月份稅收概況 及五月份重要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乙、臨時報告事項 建設局報告:濱江批發市場改建工程基地南側道路塌陷原因及應 變措施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併指示事項一辦理。 丙、討論事項 一、交通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以下簡稱原辦法)為「臺北市公有 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 本自治條例)乙案,擬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本自治條例第一條「…,並依預算法第二十 一條及第九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自治條例。」中的「訂定 」修正為「制定」;第八條「本自治條例自發布日施行 。」中的「發布」修正為「公布」。 二、工務局、法規會提:為工務局函請修正「臺北市道路挖掘埋 設管線管理辦法」為「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乙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交通管制設 施修復費(以下簡稱修復費)後,通知申請人繳納,…」 修正為「…、交通管制設施修復費(以下簡稱修復費)、 施工品質檢查費用(以下簡稱檢查費)、施工品質保證金 (以下簡稱保證金)後,通知申請人繳納,…」;第二項 「前項許可規費、使用費、道路修復費及修復費之收費 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前項許可規費、 使用費、道路修復費、修復費、檢查費及保證金之收費 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三十二條「道路新築、 拓寬完成後三年內或翻修改善完成後一年內,申請人不 得申請挖掘道路。…」修正為「道路新築、拓寬完成後 五年內或翻修改善完成後三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挖掘 道路。…」。第三十四條「已實施多種管線同時埋設之 道路三年內不得申請道路挖掘。…」修正為「已實施多 種管線同時埋設之道路五年內不得申請道路挖掘。…」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申請人同一申請案,違反第四十 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達二次或不同申請案,…」修正 為「申請人同一申請案,經依第四十二條

    決議事項


    一、日前濱江批發市場改建工程發生塌陷意外,引發市場附近居 民心中不安,請建設局、市場管理處委託技師公會協助檢查 房舍安全,並且進行必要的搶修工作,至費用部分則應協調 由承包廠商承擔;另為尊重當地居民陳情意見,請建設局、 市場管理處邀集建築師及承包廠商主動召開說明會,並將應 變計畫及施工計畫於會中完整說明,以釐清居民之疑慮。 二、光華陸橋存廢問題,本府原則上朝拆除方向進行,為減少攤 商恐慌,攤商安置請確實依照「先安置後拆除」之一貫原則 辦理;另擬安置攤商之華山市場區位不錯,商機潛力無窮, 請交通局、發展局分析發展前景,備妥完善說帖,以減低拆 遷之阻力。 三、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三次定期大會將於本月三十日起進行為 期九天的市政總質詢,請各機關充分準備、全力以赴,期許 此次能有良好表現。

    散會

    十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