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五0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丁、臨時討論事項決議﹁…最後以百
分九.六作為成長目標…﹂修正為﹁…最後以百分
之九.六作為成長目標…﹂。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教育局、台北銀行
、消防局)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捷運公司陳董事長口頭補充報告:有關捷運木柵線正式
營運以來搭乘人數自三月二十八日至三十一日總計
約三十一萬餘人、營運收入估算約參仟壹百餘萬元
,另目前亟待改善重點為增設自動售票機、驗票閘
門及車站出入口,尤以動物園站、忠孝站及中山國
中站︵增置售票機︶最需優先辦理。
捷運局林局長口頭補充報告:
(一)木柵線自動售票機不敷需求,擬借調淡水線之售票
機因應,預計二至三週內可完成。
(二)有關動物園站、忠孝站各加裝二個出口,其土木工
程樓梯部分需六個月可完成,至電扶梯則需更多時
日;本局計畫於動物園站對面之紅磚人行道上加蓋
進出口以紓解假日遊客人潮,至忠孝站則計畫再加
裝三個出口閘門,希幾週內完成。
(三)換鈔機媒體報導故障率高,自線上觀察結果係因該
機器靈敏度較高,因具有辨識真、偽鈔之功能,對
此情形目前繼續檢測中。
主席裁示:
(一)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若有建議事項,請向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反映以供參研。
(二)捷運木柵線正式營運乃市府重大政策之決定,事先
雖經反覆不斷的模擬演練,惟正式營運以來,仍遭
遇許多突發狀況,希捷運局、捷運公司及各工程相
關單位能攜手通力合作,儘速解決問題,以免市民
對捷運產生負面影響。
四、台北銀行報告:台北銀行八十五年三月份重要工作及業
務營運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請台北銀行下次提報資料時,將二月
份及四月份市屬員工結匯之詳細資料,提供與會首
長參考。
(二)爾後各區公所舉辦社區公益活動時,請邀請台北銀
行參加,以加強府屬機關橫向連繫溝通,達市政一
體之目標。
五、稅捐處報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五年三月份重要工
作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六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府八十五年二月份便民通訊及八十
五年三月份市民申訴中心受理案件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六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五年二月份改善市
容查報案件及八十四年七月份至八十五年一月份追
蹤列管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建議事項確實辦理;並對民政局積極任事的態度
,特別表示肯定與嘉勉之意。
(二)為改善交通及市容,自六月一日起民政局全面展開
道路、騎樓、紅磚人行道被佔用之告發取締作業,
各區公所應加強事前宣導,以免造成民怨。
六之三、民政局報告:為本府試辦市民投票投開票結果,報
請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將市民投票投開票結果函送
之機關增列環保署及核四公投會。
七、環保局報告:本市公共場所公廁清潔維護情形檢查結果
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部分公共場所老舊之公廁,特別是公園、遊憩場所
之公廁,請環保局研究參酌國外作法,設置自動投
幣式公廁,交由民間經營管理。
(三)希環保局爾後進行公廁檢查時,對被告發處罰案例
之原因須作附帶分析,其係屬硬體設備老舊不堪致
無法改善抑或軟體上管理鬆弛之缺失等因素,應繼
續進行追蹤查報,詳細評估後,謀求適當對策,以
解決公廁衛生嚴重不潔之問題。
八、教育局報告:市立大學籌設情形案,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請參考與會首長意見酌作文字修正。
(二)籌設市立大學目前仍在規劃中,各位首長若有建議
意見,請適時提供教育局參考,俾利籌備委員會召
開會議時充分討論。
乙、討論事項
一、警察局提:為成立﹁台北市政府治安防治委員會﹂,特
提案 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台北市政府治安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委員十二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派)兼
之:﹂修正為﹁…;委員十八人,由主任委員得就
左列人員聘︵派︶兼之:﹂;|(五)﹁婦女、兒
童福利團體代表。﹂修正為﹁婦女、兒童福利團體
、公益社團代表。﹂
二、社會局提:為修正台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為台
北市平價住宅申請及管理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保留,請社會局參酌與會首長意見檢討修正
並研擬短期平價住宅申請、管理以及維護費如何訂
定等辦法、長期平價住宅政策與國宅政策如何協調
配合,再提報本府住宅政策工作小組充分討論。
三、民政局提:為保存本市市民空間集體記憶及維護珍貴文
化資產,擬將本市﹁北投公共浴場﹂及﹁內湖清代
台北古城牆採石場遺址﹂核列古蹟乙案,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為保存文化資產,對於北投溫泉開發之整
體規劃,請民政局與工務局積極協調辦理,並請發
展局協辦;另古蹟調查表中古蹟名稱﹁台北市北投
區中山堂﹂修正為﹁台北市北投公共浴場﹂。
四、民政局提:為修正﹁台北市神壇輔導要點﹂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保留,請白副市長召集民政局、建設局、社
會局、發展局、法規會妥善檢討修正後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