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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123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1-07-24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英九

    紀錄

    王志達

    出席


    歐晉德 白秀雄 陳裕璋 劉寶貴 李鴻基(公假) 李博文(公假) 廖 鯉   楊至雄 康炳政 林正修(鍾則良代) 李述德(紀聰吉代) 李錫津 黃榮峰 陳威仁 曹壽民 陳皎眉 鄭村棋(陳華泰代) 王卓鈞 邱淑媞 沈世宏 許志堅 龍應台 范良銹 郭瑞華 張博卿 宋清泉 王清海(邊子樹代) 金溥聰 黃雲生 石素梅 鐘昱男 溫新琳 吳秀光 陳清秀 張明珠(王曼萍代) 孔文吉 蔡輝昇 顧燕翎 陳椿亮

    列席

    莊武雄 羅俊昇 楊 綱 劉哲雄(何幼榕代) 胡兆康(賴五照代) 方進貴 林萬發 陳政庸 蘇崇昆 黃中南 林麗玉 謝松芳 陳其墉 黃媺雲(張添源代) 余星華(王先黎代) 王鴻裕 林 菁(林聰明代) 張金鎮 徐漢雄(汪玉葉代) 葉金福 李永成 孫清泉 葉傑生 張義芳 張俊鴻 張恒茂 黃世興 蔡茂岳 陳慶安 游進忠(郭萬娜代)

    壹、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七月十七日第一一二二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九十年六月份改善市容查報案件統 計資料暨各權責機關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五、研考會報告:有關「臺北市豪雨積水改善工程(工作)執行 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工務局對相關排水工程加速如質完 成。 六、建設局報告:本市環南市場改建工程及萬大路果菜漁產批發市 場改建工程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注意保養場建築的規劃,各相關局 處會首長亦應交代同仁對有關問題加強執行。 七、工務局報告:提報九十年六月份各類違建查報拆除處理情形及 各類執照處理時間等資料,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建管處儘快趕上違建處理進度。 八、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九十年六月份推動資訊業務具體工作項 目成果暨網路新都執行情形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對於學校班班有電腦的進度應設法提前 完成。 九、主計處報告:檢陳九十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特別預算及本府各機關接受中央各部會補助款截至九十年 六月底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另請各機關加強相關預算之執行。 十、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六月份稅收概況及七月 份重要工作報告,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貳、討論事項 一、交通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辦法」 為「臺北市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修正之點:本條文第七條第二項「前項拍賣所得價款應扣 除違反本自治條例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修正 為「前項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應行繳納之罰鍰及本自治條例所訂之移置費、…。」。 二、民政局提:本市松山等六區公所擬補聘第十二屆調解委員會等十 三名(詳附名冊),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三、民政局提:有關「臺北市政府道路命名作業要點」(草案), 提請 審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修正之點:本條文第一、三條「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 釘辦法」之引號刪除,第六條第四款「…六字。」修正為 「六個字。」;第七條第一款「…臺北市交通工程管制處 …」修正為「…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四、人事處提:臺北市立仁愛醫院修正其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案) 乙案,提請 討論。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五、發展局提:為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 使用之核准基準表」電信機房及一般旅館業之核准條件, 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決議事項


    一、有關教育局督學涉及性騷擾及校長喝花酒事件,本人至表痛心 及遺憾,此事影響本府形象甚鉅,本案可從三方面加以檢討, 包括行政責任、道德責任及監督者接受被監督者之招待是否違 反政風相關規定之政風責任。在道德責任方面,作為一個校長 是千百位學生、家長及老師仰望的對象,必須承擔應有的道德 責任,發生這樣的傷害是最不堪也是最不能忍受的。而公務員 最寶貴的資產就是人民的信賴,不論法官、警察或老師,應具 有專業素養,且操守廉潔都應為人表率,但是該校長不但不能 為人表率,還一再作出錯誤示範,所應負的道德責任遠比行政 責任來得重要。首善之區有這樣的教育人員,對社區、學生、 家長來說,都是一大傷害。本案另一個被忽略的重點在於校長 招待督學所衍生的問題,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發生這樣的事 ,可說是專業倫理淪喪,嚴重破壞了整個監督體系,也違反端 正政風行動方案,但目前兩人尚未因為這項理由受到處分,教 育局應該加以深究。而政風處在調查本案時動作雖不算慢,但 可再積極,因為發生類似事件,一刻都不能耽誤,否則對市府 形象傷害更大。另針對校長有無接受廠商招待、消費次數及收 入情況是否成正比等應再繼續深入徹查,以貫徹端正政風。同 時也希教育局藉此機會,痛下決心,對督學制度、校園政風, 進行必要的改革,務必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另本人要再強 調;任何突發事件發生時,最佳的處理方式就是在第一時間, 把事情一次講清楚,不要有任何的迴避及掩飾,以充分發揮澄 清的功能,而且首長也要依「分層負責、逐級授權」的原則, 先行做出必要的處置與決定,這也是考驗首長有無充分能力處 理危機。另本人也相當重視個人人權的保障,有疏失的公務員 ,在法律範圍內,仍應予以尊重,在懲處之前,還是有為自已 說明、辯護的權利,切勿因為外界的批判而忽略了程序正義。 當然我們也願意相信絕大多數的教育工作者對教育工作都抱持 著高度的愛心與熱忱,請教育局向為此一事件而蒙羞的優秀教 育工作者致意,我們不會因此否定所有教育工作者的努力,更 希望各位首長引以為戒,能透過各局處會的政風督導機制,進 行總體檢,對於專業及操守有問題者應嚴加注意,著重事前防 範,以樹立公務員廉潔清新的形象。 二、本人上任兩年半來,對本府公共工程品質一直十分的關注,也發 現有許多缺失包括工期、品質等,均有許多可以加強改進的空間 ,以這次大直橋工程鋼筋發生弊端來看,是上任以來最嚴重的工 程疏失,工程單位應痛切思痛、記取教訓,重視各個小環節及疏 失,絕對不可再發生這種不可彌補的缺憾。請工務局及政風處對 相關疑點立即再進行調查,包括同仁有無疏失或監督的責任、材 料試驗室為何能任由廠商自由進出、為何多次檢驗均能符合規定 ?均應詳細查明釐清,以對社會有所交代。 三、本府九十一年度概算即將確定,相對於這一年稅收的狀況非常不 理想,請各機關儘量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力求撙節,諸如文具、 印刷、紙張、紀念品等均依當省則省原則辦理,另有些大型的活 動是否有舉辦的必要,也可以再檢討,我們不必讓中央、其他縣 市乃至市民產生臺北市還是很有錢的錯誤印象,我們要將錢用在 最需要的用途上,以推動真正必要的市政工作。 四、請財政局、民政局清查檢討全市閒置的公有土地及房舍,並與管 理單位研商能否提供給當地居民作為休閒綠地或停車之用。而由 於土地管理機關眾多,可能出現商借不易的問題,本府在商借時 除先保證歸還問題外,亦可以製作告示牌的方式,書明提供單 位,同時加註管理單位需用時將在若干日內騰空歸還等文字, 以彰顯土地管理機關之配合誠意,並可昭告市民這只是臨時使 用,也讓管理機關放心,藉此充分利用閒置土地及房舍,並減 少社區的環境的管理問題。

    散會

    十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