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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96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1-01-19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王 志 達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李 博 文   劉 寶 貴 林 陵 三 廖 鯉  楊 至 雄 林 正 修 李 述 德 李 錫 津 黃 榮 峰 李 鴻 基 曹 壽 民陳金盛代  陳 皎 眉 鄭 村 棋 王 卓 鈞 葉 金 川 沈 世 宏 陳 威 仁許志堅代 龍 應 台 范 良 銹代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王 清 海 金 溥 聰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鐘 昱 男 溫 新 琳 吳 秀 光翁瑞廷代 陳 清 秀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 陳 椿 亮

    列席

    蔡 茂 岳 陳 慶 安 游 進 忠

    甲、 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一月二日第一○九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甲、報告事項六,主席裁示:「原則同意,請法 規會協助自來水事業處於三個月內研訂相關法規,界定 消防栓用途及費用,法規生效日與禁用消防栓取水之規 定應同步實施,並加強宣導周知。」修正為「原則同意 ,請法規會協助自來水事業處於三個月內研訂相關規定 ,界定消防栓用途與禁用消防栓取水之規定應同步實施 ,並加強宣導周知。」。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警察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十二月份執行「正俗專案」掃黃 工作成效檢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歐副市長之督導與警察局王局 長、全體員警同仁的辛勞。 五、環保局報告:檢陳本局執行廢棄汽機車拖吊作業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乙、 臨時報告事項 一、財政局報告:謹將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九年辦理「市有財產 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之辦理情形及未來努力方向,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本案極具意義,以民間的效率與彈性來推動公共政策 ,不但可節省公帑,又可提升經營效能,尤以目前整 體經濟景氣不甚理想狀況下,各機關可朝此方向努力 ,如有必要可請財政局從旁協助,適時引入民間資源 ,以撙節政府人力及財務支出。 二、文化局報告:本市二級古蹟「芝山岩遺址」考古探坑發掘史 前骨骸及文化層執行現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秘書處報告:為貫澈市長市政服務不打烊及減少市民記憶 市府專線電話之苦, 完成「一九九九」服務專線設置,並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增設行動電話可直撥便民服務專線, 以強化市府便民服務功能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主計處報告:為九十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業經本市議會三 讀審議通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機關依本案說明四確實辦理。 丙、討論事項 一、環保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 收自治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並以發放專用垃 圾袋抵價券方式為之,必要時,得以發放等值現金方式 辦理。」修正為「…並以發放專用垃圾袋抵價券方式為 之。」;第二項「前項發放抵價券金額如下:」修正為 「前項發放抵價券數量如下:」;第一款「…所需專用垃 圾袋數量等值之金額。」中「等值之金額」刪除。第九條 第一項第二款「販賣偽造、變造之專用垃圾袋者;其屬 環保局委託之行銷系統者,從重處罰。」中之「;其屬環 保局委託之行銷系統者,從重處罰」刪除。  二、財政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償債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為「臺北市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乙 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決議事項


    一、有關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日前於立法院通過後所引 發的爭議,本府必須嚴正的聲明: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本 府一定會堅持到底。此次立法院所修正的條文除了費率審議權 及處罰權之外,更重要的還有相關業者持股比率限制的放寬問 題,在在攸關全體民眾的權益,政府豈可放任無所作為?本府 未來將不排除於總統公布該修正條文後,以釋憲的方式,要求 回歸地方自治精神,否則廣大的消費者權益將無法獲得確切保 障。在處理此一事件的過程中,我們也要感謝臺北市議會對本 府的支持,府會已建立「分權只是手段、不是最後目的」的共 識,希外界勿將此案視為地方與中央爭權的糾紛,本府純粹是 站在消費者的立場,面對無正當性的修法,而採取的必要作為 ,亦希權責機關務必採取補救措施。另部分報載指稱,為何本 府不去找立法委員協助,尤其是國民黨籍的立委,尋求復議的 機會?我們必須強調;立法院四黨一派的委員均有成員支持該 案,此案修正並非一黨主導而成,因此把此一議題窄化成一個 政治議題,是不正確且是轉移焦點的做法,目前真正的關鍵是 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應有義務對這件事情表達明確的態度。 政府是否可以容許財團予取予求的壟斷有線電視業?是否願意 眼睜睜的看現行地方政府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有效運作方式,被 不正當的修法所取消?這才是本案的重點所在。如果現在不防 微杜漸,未來勢必陷入「人為刀俎、我為魚肉」毫無反擊的地 步,因此站在維護社會正義的立場,本府一定會採行一切可行 的辦法,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而堅持到底。另本案背後涉及龐大 的財團利益問題,對於新聞處金處長之人身安全問題,如有必 要,亦請警察局提供相關保護措施。 二、去年十月中旬本府正式啟用的「一九九九」服務專線設置之原 始構想極佳,惟相配合措施於新制實施時並未完全就位,也未 思考推出後可能產生之衝擊,致原先預期效果打了折扣,現在 所有配套作為已建構完整,檢討推行過程,如能先行以試辦為   之,再正式實施,當可避免民怨。又如今年實施週休二日制,   而停車管理處擬實施週六收費措施,卻未能事先擬妥因應計畫   ,致部分員工產生反彈,上述二案發生之缺失值得檢討,本人   以為各機關應該針對各重要施政工作項目之特色,事先規劃並   建立標準作業程序,於新政策實施前,效法捷運通車前的履勘   作業,按章進行詳盡測試,找出任何一個可能出錯環節,並加   以解決,以避免因事前準備不周,倉促實施而出現錯誤之憾事   。 三、日昨本人與關心北政國中自主實驗班的相關人員交換意見時,   已明確告知本府支持續辨,但為尊重專家學者的評鑑意見及議   會的附帶決議,將更換實驗地點,且此一實驗方案,非由民間   籌資辦理,而是以公務預算執行,故實施必須顧及公平、資源   合理分配的原則。本府對教育改革絕對不會瞻前顧後有任何猶   豫,請教育局於面對相關議題之討論時,務必重申上述本府堅   定之立場,讓各界周知了解,以免產生不必要之誤解。

    散會

    十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