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一月二日第一○九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甲、報告事項六,主席裁示:「原則同意,請法
規會協助自來水事業處於三個月內研訂相關法規,界定
消防栓用途及費用,法規生效日與禁用消防栓取水之規
定應同步實施,並加強宣導周知。」修正為「原則同意
,請法規會協助自來水事業處於三個月內研訂相關規定
,界定消防栓用途與禁用消防栓取水之規定應同步實施
,並加強宣導周知。」。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警察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十二月份執行「正俗專案」掃黃
工作成效檢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歐副市長之督導與警察局王局
長、全體員警同仁的辛勞。
五、環保局報告:檢陳本局執行廢棄汽機車拖吊作業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乙、 臨時報告事項
一、財政局報告:謹將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九年辦理「市有財產
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之辦理情形及未來努力方向,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本案極具意義,以民間的效率與彈性來推動公共政策
,不但可節省公帑,又可提升經營效能,尤以目前整
體經濟景氣不甚理想狀況下,各機關可朝此方向努力
,如有必要可請財政局從旁協助,適時引入民間資源
,以撙節政府人力及財務支出。
二、文化局報告:本市二級古蹟「芝山岩遺址」考古探坑發掘史
前骨骸及文化層執行現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秘書處報告:為貫澈市長市政服務不打烊及減少市民記憶
市府專線電話之苦, 完成「一九九九」服務專線設置,並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增設行動電話可直撥便民服務專線,
以強化市府便民服務功能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主計處報告:為九十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業經本市議會三
讀審議通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機關依本案說明四確實辦理。
丙、討論事項
一、環保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
收自治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並以發放專用垃
圾袋抵價券方式為之,必要時,得以發放等值現金方式
辦理。」修正為「…並以發放專用垃圾袋抵價券方式為
之。」;第二項「前項發放抵價券金額如下:」修正為
「前項發放抵價券數量如下:」;第一款「…所需專用垃
圾袋數量等值之金額。」中「等值之金額」刪除。第九條
第一項第二款「販賣偽造、變造之專用垃圾袋者;其屬
環保局委託之行銷系統者,從重處罰。」中之「;其屬環
保局委託之行銷系統者,從重處罰」刪除。
二、財政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償債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為「臺北市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乙
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