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0一一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戊、指示事項三「…爾後若遇類似事件,相關機關處
理時,即應勇於表示負責的態度;…」修正為「…爾後若遇
類似事件,相關機關處理時,即應表示勇於負責的態度;…
」。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臺北銀行報告:臺北銀行八十八年五月份重要工作及業務營運概
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五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八年五月份重要工作概況,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六民政局報告:
(一)本市各區公所八十八年四月份改善市容查報、追蹤列管案件
及市民上網反映市容查報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二)本市各區八十八年四月份里鄰長協助治安通報案件統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七主計處報告:檢陳八十八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
特別預算歲出部分截至八十八年四月底止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截至四月底止,本府各機關預算執行仍不盡理想,請
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之相關機關積極檢討,確實改進,以
提高行政效能,另以前年度保留數亦有十六個主管機關未達
百分之八十,請一併檢討改進,若至年度結束仍無法達成計
畫目標,除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外,將依本府年度總預算執
行準則檢討責任,請各落後機關於最後一個月內加速衝刺趕
上進度。
八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八年四月份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辦
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通知改正事項統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九之一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八十八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計畫三
至四月份執行進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九之二研考會報告:有關「臺北市豪雨積水改善工程(工作)執行
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積水或淹水問題影響民眾生活甚巨,請主管機關務必全力以
赴,完成相關防洪排水改善工程,如於防汛期前,無法如期
完成,除應告知當地民眾預定完工期程外,亦應做好相關預
警工作,以防災情發生,另請養工處針對可能淹水地區進行
研析評估,並將結果主動聯繫各該地區之區長對外界公布,
以讓居民有所瞭解,及早做好應變措施。
十消防局報告:提報八十八年四月份受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
查、勘查申請案,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及受理件數統計表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十一財政局報告:為本市本(八十八)年度截至八十八年四月底止
,歲入預算實質收入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公訓中心報告:本中心擬開辦「公共工程拆遷協調班」乙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修正後准予備查。
修正之點:本案名稱修正為「公共工程拆遷安置協調專題班
」。
(二)本班開辦之目的乃希將本府執行公共工程拆遷安置累積經驗
得以傳承,並針對公共工程拆遷安置所可能遭遇之問題訂定
標準作業程序,供各執行單位參考,為求教材完備,請考慮
蒐集四四南村、剝皮寮等拆遷案例,予以彙整,做為研究主
體,同時請相關局處提供未來三年可能面對的個案,如理教
公所、司法新村、雞南山等作為研究案例,事先研析可能遭
遇之困難,以利拆遷工程進行,另請民政局林局長、公訓中
心顧主任研擬研討重點,纂成標準作業程序(s‧o‧p)
以確立未來處理模式。
(三)本班研習內容可加入新聞處理課程,以強化與媒體之互動,
有效傳達訊息。
(四)可規劃拆遷體驗營並酌予增加參與人數,希讓相關工作同仁
藉由實際參與,體會拆遷戶的心情與感受,作為訂定決策之
參考,以減少民怨。
二臺北捷運公司報告:有關「臺北捷運公司安全宣導廣告短片」緊
急播映事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至增加有線電視系統及電影管道播映安全
宣導廣告短片及其它相關宣導計畫,請新聞處配合協調辦理
。
三環保局報告:為擬具「臺北市全面清除違規小廣告運動∣你亂貼
我停話向違規小廣告宣戰計畫」草案(如附件)乙案,提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相關單位加強宣導民眾配合清除違
規小廣告運動,以澈底改善市容觀瞻。
丙、討論事項
一交通局、法規會提:為辦理本府委託民間經營臺北市立兒童交通
博物館招標公告事宜,茲擬具「臺北市立兒童交通博物館營
運督導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後之「臺北市政府委託民間
經營臺北市立兒童交通博物館實施計畫」及「臺北市立兒童
交通博物館委託民間經營回饋金提撥及支用須知」等草案各
乙份,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二國宅處提:本市內湖區東湖段六小段一七0、一七一、一七二、
一七六∣二地號等四筆市有土地,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
定完成程序後依有關規定辦理公開標售,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發展局提:為「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設置要點」暨「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
業程序」修訂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四發展局提:為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
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本案說明二「…,為配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則修訂案』…」修正為「…,為配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規則修正案…」;三「本案修正重點包括配合新修訂之
…」修正為「本案修正重點包括配合新修正之 …」。
附帶指示:請歐副市長召集相關局處會及學者、業界成立專案小
組,以一年為期,針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不盡合理之處
提出檢討修正。
五交通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修正之點:本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十一點「補貼」二字刪除。
六交通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
營辦法」為「臺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自治條例」乙
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附帶指示:有關本市未來整體停車政策為何,請交通局於二個月
內向本人簡報說明。
丁、臨時討論事項
勞工局提:為制定「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乙案,謹提
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函送臺北市議會併同李議員銀來之相關自治條例
併案審查。
修正之點:
(一)本草案第四條「…進用下列職務總額…」修正為「…下列職
務進用總額…」;第二項後增列「,如職務適合女性工作者
,於辦理新進人員公開甄選時,應訂一定比例之女性原住民
保障名額。」;第四項刪除。
(二)第六條「…『原住民就業人力資料庫』…」中引號刪除。
(三)總說明一「…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
訪視調查設籍臺北市原住民之分析報告指出:原住民年齡介
於二十至六十九歲者有三、三三四人,其中無業或無固定職
業者計達七四一人佔二二‧二三%,…」修正為「…據臺北
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至十二月全面訪視調
查設籍臺北市原住民之分析報告指出:原住民年齡介於二十
至六十五歲者有三、三三四人,其中無業三三三人或無固定
職業者四0八人計達七四一人佔二二‧二三%,…」。
附帶指示:請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儘速完成本市原住民男女失業人口
比率調查,俾利就業之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