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六六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丙、指示事項一﹁..本市電腦號誌不但
未能積極發揮功能,及因品質不佳,..﹂中之﹁及
﹂修正為﹁且﹂。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環保局報告:三合一資源回收計畫報告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修正備查。
修正之點:三合一資源回收計畫陸、因應之道三﹁
社區或交通密集處,設置臨時密封垃圾子車,讓
早出晚歸之市民,將垃圾丟棄在此。﹂刪除。
(二)環保局自三月九日起實施三合一資源回收計畫後,
在宣導垃圾分類、提高資源回收率、消滅環境髒亂
及提高垃圾清運效率上,確實達到垃圾減量初步成
果,對整個政策的推動及實施,本人在此表示肯定
及嘉勉之意;其次,特別感謝市民同胞對三合一回
收計畫的配合,目前已有三分之二的里數支持實施
該計畫,本人甚感欣慰,在此對所有里長及區公所
全體同仁表示謝意。
(三)邇來部分民眾對垃圾不落地的清運方式有所質疑及
建言,因屬實施的過渡階段,請民政局協助宣導並
透過里鄰長進行意見調查,確實掌握民意作為改進
參考,以提升政策實施之成效。
四之一、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八十五年度施政計畫列管案
件執行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建議事項辦理;另至六月底止,進度落後
者計三十四件,高達百分之三九.五三,請主辦機
關首長應高度重視,研擬因應對策,以期儘速趕上
進度。
四之二、研考會報告:報告﹁台北市政府人民法人或團體申
請案件處理期限表﹂修訂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受理人民申請案件係市民感受最直接、最深
刻的服務項目,各機關均秉持新市府推動﹁廉潔、
效率、便民﹂的政策目標,強化為民服務之工作,
透過本次修訂作業,確實明顯縮短處理時限,希各
局處會不以此自限,應持續努力精進,以提高行政
效率加強為民服務績效。
五、公訓中心報告:謹擬具八十六年度訓練班期計畫案(如附
件),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八十六年度預計訓練類別及班次,
計二八七期(梯次),總訓練人數高達一二、九三四
人(不含教育工作人員),約佔本府員工人數的四分
之一,即每四位同仁中有一位於公務繁忙之餘可至
公訓中心繼續充電、受訓,以落實﹁終生學習﹂的
理念,應有助強化公務人員素質及提升行政效能。
(二)至於薦任股長級主管人員培育訓練,應落實﹁調訓
﹂與﹁升遷﹂相互結合的目的,以培養領導能力,
希各位首長多加重視。
六、勞工局報告:近期媒體時有讀者投書,台北火車站週邊
許多職業介紹所、圖書公司,以登載徵才廣告為餌
,詐取求職者保證金及轉介至非法或不安全之場所
工作,引起輿論廣泛討論,本局亦屢獲檢舉,建請
從嚴查處,保障求職者權益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建議事項辦理,並請警察局、教育局、新聞處、
地政處等各相關單位協助查處。
(二)針對連成集團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及涉有刑法詐
欺之嫌,情節非同小可,請勞工局及相關單位密切
注意,以維護求職者權益。
七、財政局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五年度截至八十五年
五月底止行政罰鍰執行情形,及﹁本府應收未收款
︵行政罰鍰︶催收專案小組﹂督促本府各機關辦理
清欠執行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請各罰鍰業務執行績效退步、不理想之機關首長應
確實督促所屬,就各項業務執行不彰之原因徹底檢
討,並謀求根本解決之道,特別是罰鍰處分書未送
達率達三成以上的建設局、稅捐處、建管處、衛生
稽查大隊等單位,應儘速研擬對策,提升送達業務
辦理績效。
(二)為提升行政罰鍰執行率,希未來罰鍰金額收繳率能
達六成以上、件數執行率達八成以上,請相關單位
積極努力達成目標。
八、交通局報告:提報本局監理處一年來改善硬體設備、接
待品質暨推動便民服務建立量化工作計畫指標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對於交通局監理處訂定﹁進步指標﹂,並採取量化
比較,以落實為民服務工作,本人在此表示肯定及
嘉勉之意。
(二)監理單位的行政革新,在﹁效率﹂政策目標方面,
關於車輛定期檢驗時間預期進步指標應縮短為三分
鐘,另駕照核發時間、駕照換(補)發時間、號牌核
發時間、行照換(補)發時間等預期進步指標一律縮
短為五分鐘,請交通局及監理處同仁務必朝進步指
標邁進;在﹁廉潔﹂方面,期政風發生率達﹁零缺
點﹂為理想指標,請監理處同仁繼續努力;在﹁便
民﹂方面,為期待有更好的進步空間,應以區戶政
工作為學習、仿效旳對象,推動﹁以客為尊﹂的服
務理念。
九、建設局報告:檢陳﹁關渡自然公園闢建計畫與配合措施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對於地政處充分配合辦理發放土地徵收補償費,目
前執行率已高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對許處長及地政
處同仁的努力表示肯定之意。
(三)關於關渡自然公園闢建計畫工作內容與期程,配合
單位包括都市發展局、地政處、士林地政事務所、
地政處測量大隊、建管處、新工處、財政局、主計
處、人事處等,應針對主管事項與時程落實執行。
十、民政局報告:本市八十五年度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
會建議案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有關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建議案,尚
未答覆之案件,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務必如期答覆
完畢。
乙、討論事項
一、主計處提:為編報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特
別預算八十五年度準備金動支數額表乙案,提請
核議。
決議:通過,並函送台北市議會審議。
二、人事處提:本府財政局陳報擬將﹁科員﹂一人改置﹁設
計師﹂並配合修正編制表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送台北市議會審議。
三、交通局提:為改派台北捷運公司第一屆常務董事及董事
乙案,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有關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