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0一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臺北銀行報告:臺北銀行八十八年六月份重要工作及業務營運概
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五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八年六月份重要工作概況,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六民政局報告:
(一)本市各區公所八十八年五月份改善市容查報、追蹤列管案件及
市民上網反映市容查報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二)本市各區八十八年五月份里鄰長協助治安通報案件統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七研考會報告:
(一)有關「臺北市豪雨積水改善工程(工作)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二)有關「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餘土)近、中、長程處理
計畫(事項)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八之一主計處報告:檢陳八十八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
算及特別預算歲出部分截至八十八年五月底止執行情形,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之機關務
必積極檢討,切實執行,達成預定目標。
八之二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處理案」
賡續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進度落後機關務必積極趕辦。
九消防局報告:八十七年臺北市火災統計數據更正案,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消防局澈底檢討過去火災統計數據未
依相關規定辦理之原因,確實改正。
附帶指示:有關政府出版的統計數字乃國家名器,認定的標準一
定要符合相關規定,認定的數據一定要真實,不能做假;希
爾後各局處會提出任何統計數據務必實在,絕對不容有虛報
、匿報、浮報之情事,以建立政府之公信力。
乙、臨時報告事項
建設局報告:八十八年六月十九、二十日臺北市山坡地天然災害建
設局查報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丙、討論事項
教育局提:為推動本市大型運動場館之籌建,茲擬「臺北市政府大
型運動場館籌建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乙份,提請 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要點(草案)二「…、硬體設施專案管理、營運管理
策略研擬及其他籌建相關事宜。」修正為「…、硬體設施專案
管理、營運管理策略之研擬及其他籌建相關事宜。」;三「本
會置…副召集人一人,本府秘書長兼任,…」修正為「本會置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