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三0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有關光復節﹁共鳴時刻﹂乙案,媒體報導與議會反
應退多,應拋棄本位立場共襄盛舉。於介壽廣場前
飆舞活動實是立新創舉,定能為大家所激賞,係近
距鬆綁、空間解放之明證。
(二)交通局、交通大隊應將會場佈置週遭之交通衝擊減
至曼低程度,另請新聞處及冒關單位專人督導有關
事宜,免生市民行之困擾。
四、衛生局報告:為落實菸害防制宣導業務,保護青少年免
受香菸、酒類及檳榔之危害,請本府各局處配合加
強宣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建議事項辦理,請建設局、衛生局與相關
公會協商製作宣導牌示,以提酲業者配合政策不供
售菸、酒及檳榔予十八歲之青少年。
五、捷運局報告:有關捷運系統土城線各車站名稱,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六之一、建設局報告:為本局辦理本市K書中心公共安全
檢查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請相關單位不定期臨檢K書中
心公共安全,以確保學生安全無虞。
附帶指示:市政推動絕無﹁法律假期﹂、﹁選舉假期
﹂,違建拆除、公安檢查、斷水斷電不應於選舉
期有延宕現象,公權力之貫徹不容破壞。
六之二、建設局報告:提報本府建設局受理各類公司登記
申請案暨本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聯合辦公受理營
利事業登記申請案,於八十四年九月份核准案件
平均審理時間分析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九月份案件平均審理時間較八月份進步,
表示肯定之意。為工商業務革新,煩勞白副市長
針對縮短審理時效召開專案會議檢討,特別亞太
營運中心、國際金融中心之成立,工商登記之變
革刻不容緩。
七之一、研考會報告:為業務革新小組研議本府﹁公文流
程簡化﹂之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有關建議事項一說明二︱(三)請研考會研
究依決行案件性質分類採行不同陳核流程之可行
性再呈報,餘五項依所擬意見試辦三個月評估成
效後再行檢討。
七之二、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四年度(
含)以前已動工興闢而未完成工程截至十月五日
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七之三、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八十五年度施政計畫列管
案件九月份執行進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請權責單位依建議事項確實辦理,提出具體解決
之道。
(二)請研考會統計新市府成立以來,對昔日積案執行
進度與解決辦法,通盤檢討供作施政參考依據。
(三)請相關單位撤除道路停工之圍籬,還市民行之快
捷,並請研考會列管。
八、政風處報告:關於﹁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及
機動工作組向本府各機關調借(閱)資料,各機
關究竟有無權力拒絕,若無權力拒絕其法律依據
何在之疑義﹂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建議事項辦理。
九之一、主計處報告:謹提報本處所擬﹁臺北市的一天︱
各種統計數字的表達﹂分析報告,敬請 公鑒。
主席裁示:希於年底前再進行全度統計數字之比較。
九之二、主計處報告:行政院訂頒﹁八十六年度中央暨地
方各級政府預算收支方針﹂到府囑依照辦理乙案
,謹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
九之三、主計處報告:八十五年度本市十七個營(事)業
機構截至八十四年九月底止盈(賸)餘、資本支出
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九之四、主計處報告:本市各營(事)業機構截至八十四年
九月底止執行以前年度資本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
應收款(工程)情形,報請 公鑒。
九之五、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五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各機
關執行至八十四年九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
公鑒。
九之六、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五年度本市八個特別預算執
行至八十四年九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依建議事項確實辦理。
乙、討論事項
一、人事處提:有關本府主計處所屬電子處理資料中心更名
資訊中心並訂定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乙案,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送台北市議會審議。
二、地政處提:為修正臺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乙案,謹提
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送台北市議會審議。
三、財政局提:本市南港區南港段三小段五︱二0、七地號
市有土地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後與相鄰同小段六︱一地號私有土地調整地形,提
請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送台北市議會審議。
四、財政局提:本市中正區福和段一小段七二0地號等六十
九筆市有土地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
程序後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讓售,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送請台北市議會審議,並請相關單位積極
與議會協商,再將結果提報市政會議討論。
五、財政局提:為市有土地遭占用,應向占用人追收不當得
利︵使用補償金︶乙案,請鑒核。
決議:通過。設專案處理免收不當得利評審小組,由秘
書長擔任召集人,依評審結果簽報後核准辦理。
六、工務局提:為本局公園處經管市(國)有土地被占用收
回案,提請 討論。
決議:比照討論事項五之決議辦理。
七、人事處提:本府民政局陳報擬訂定﹁台北市政府原住民
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案),並配合
修正﹁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及
編制表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三條第一項﹁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
分別就左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修正為﹁本會置主
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分別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並增列第二項﹁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第五條﹁本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
次為原則,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時,由主任秘書
代理之。﹂修正為﹁本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
則,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之。﹂
(二)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組織編制審議小組審議結果,與
原籌備委員之決議迴然不同,為尊重籌委會請白副
市長向該委員解釋以取得支持。
(三)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人員進用,請人事處將各單位多
餘人力優先移撥,且編制員額分期分批進用。
(四)因人力欠缺及需挹注經費之單位,得提出專案意見
,呈報市長定奪,必設法解決難題。
八、消防局提:本(八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至十一日為本市
防災週,請各局處本於職責展開全面防災宣導,以
提昇市民防災意識,防止各種災害發生及降低各種
災害損失,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