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北市政府第1048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0-02-01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黃 淑 娟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李 博 文 劉 寶 貴 林 陵 三 廖 鯉 楊 至 雄 王 月 鏡 夏 漢 容 劉 盈 柯 潘 宗 正 蔡 信 義 張 雅 麗請假 吳 慧 美 林 正 修 李 述 德  李 錫 津 黃 榮 峰 李 鴻 基 曹 壽 民 陳 皎 眉 鄭 村 棋 王 進 旺 葉 金 川 沈 世 宏   陳 威 仁 龍 應 台 江 耀 宗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王 清 海 金 溥 聰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沈 昆 興 溫 新 琳 吳 秀 光   陳 清 秀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 陳 椿 亮

    列席

    蔡 茂 岳 陳 慶 安 游 進 忠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四七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二)有關警察局澄清議員質疑市府掃黃不力之數據,未與去年     執行結果互做比較,如此無法凸顯今年之執行績效,請警     察局審慎檢討改進發言制度與內容,俾把握重點一次呈現     事實真相。 四、財政局報告:為本市八十八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截至八十八年     十二月底止,歲入預算實質收入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二)有關歲入預算實質收入短收之機關,應針對短收原因深入     檢討,並審慎研議改善方案;另請財政局、研考會於一週     內提出執行落後機關加強辦理之計畫,並擇期安排本人聽     取簡報。 五、環保局報告:本市公共場所公廁清潔維護情形八十八年十一、     十二月檢查結果 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擬辦事項辦理。  (二)本府市政大樓十一樓部分廁所仍有異味,請公管中心加強 改善;另國民小學公廁設備除重視安全、衛生問題外,亦 請教育局適度教導學生尊重隱私觀念。 六、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八年各類違建查報拆除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違建查報統計圖表呈現方式,請主計處、研考會審慎研酌     ,提供改進意見送請工務局建管處參辦,俾充分表達統計     數據之正確性。 (三)八十四年違章建築查報數為一五、一○二件,而八十五年 則為八、二六一件,二者差距幅度何以如此之大,請建管 處註明增減原因,以避免產生誤解。 七、社會局報告:有關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遭受性侵害     」社工人員陪同偵訊業務,通報窗口單一化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請警察局於一週內陳報去年全年發生性交易或性侵害案件 ,由女性員警製作筆錄、初步偵訊之件數等相關資料供參 ;另爾後遇有性交易或性侵害案件發生時,初步之偵訊工 作,應請女警處理,以進一步保護被害人。 八、人事處報告:本府各機關任務編組檢討結果提會報告乙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主管機關依照「不必要之任務編     組儘速裁撤,需要者應加強運作」的原則,適時檢討任務     編組之存廢。 九、研考會報告:報告「臺北市全面清除違規小廣告運動」督考結     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二)本督考報告做得很深入,且適度呈現問題之所在,相關承 辦人之努力值得肯定,請研考會予以敘獎鼓勵;另本案考 評成績不理想之單位,請環保局、民政局確實督導改善。 (三)為維持違規小廣告清除之成果及擴大實施範圍,請環保局 審慎研議再出發計畫,加強推動,以澈底改變城市視覺之 污染。   乙、討論事項 一、社會局提:謹提報「臺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修     正案,敬請 審議。   決議: (一)本案原則通過;並依程序辦理函頒事宜。 (二)請白副市長邀集公訓中心顧主任、社會局等相關機關,於三 個月內召開臨時小組,通盤檢討該委員會之組織功能結構、    委員名單等問題。 二、工務局提:為修訂「臺北市政府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設置要     點」暨訂定「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修正之點:臺北市政府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設      置要點二—(二)「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九人。」修正為「身 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九人。」 (二)本案移請人事處依程序函頒實施,並依規定辦理委員聘派事 宜。   附帶指示:本市無障礙環境仍處低度開發之狀態,致身心障礙     者使用上頻生困難,請養工處規劃設計時應從使用者的角     度思考,以免產生盲點。

    決議事項


    丙、指示事項 一、建國北路計程車休息站司機聚賭情況嚴重,引發附近居民之怨   言,該休息站之管理,警察局雖已投入警力加強執法,但仍無   法澈底解決聚賭情形,請交通局確實負起責任,透過計程車工   會特別要求會員自治,並邀請計程車團體研議自律公約及休息   站管理規範,且不排除以計時方式收費,朝制度面根本解決司   機聚賭問題。 二、據市民反映近一年來社區體育活動舉辦頻率趨減,請教育局加   強辦理或研議委外辦理的可行性,俾經常的舉辦社區體育相關   活動。 三、有關兩性教育之認知,亦應建立同性戀正確態度,期從學校教   育建立沒有偏見的性態度,此係兩性教育不可忽視的趨勢,請   教育局邀請專家學者到學校指導,以逐漸落實在教育上;另為   避免兩性教育相關活動及課程流於形式,請教育局邀請公訓中   心顧主任、研考會、社會局及相關婦女團體,選擇幾所學校實   地查證,瞭解兩性教育實施方式是否符合教育理念及落實之程   度,期在生活中潛移默化建立學生健康的性觀念。

    散會

    十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