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四七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二)有關警察局澄清議員質疑市府掃黃不力之數據,未與去年
執行結果互做比較,如此無法凸顯今年之執行績效,請警
察局審慎檢討改進發言制度與內容,俾把握重點一次呈現
事實真相。
四、財政局報告:為本市八十八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截至八十八年
十二月底止,歲入預算實質收入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二)有關歲入預算實質收入短收之機關,應針對短收原因深入
檢討,並審慎研議改善方案;另請財政局、研考會於一週
內提出執行落後機關加強辦理之計畫,並擇期安排本人聽
取簡報。
五、環保局報告:本市公共場所公廁清潔維護情形八十八年十一、
十二月檢查結果 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擬辦事項辦理。
(二)本府市政大樓十一樓部分廁所仍有異味,請公管中心加強
改善;另國民小學公廁設備除重視安全、衛生問題外,亦
請教育局適度教導學生尊重隱私觀念。
六、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八年各類違建查報拆除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違建查報統計圖表呈現方式,請主計處、研考會審慎研酌
,提供改進意見送請工務局建管處參辦,俾充分表達統計
數據之正確性。
(三)八十四年違章建築查報數為一五、一○二件,而八十五年
則為八、二六一件,二者差距幅度何以如此之大,請建管
處註明增減原因,以避免產生誤解。
七、社會局報告:有關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遭受性侵害
」社工人員陪同偵訊業務,通報窗口單一化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請警察局於一週內陳報去年全年發生性交易或性侵害案件
,由女性員警製作筆錄、初步偵訊之件數等相關資料供參
;另爾後遇有性交易或性侵害案件發生時,初步之偵訊工
作,應請女警處理,以進一步保護被害人。
八、人事處報告:本府各機關任務編組檢討結果提會報告乙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主管機關依照「不必要之任務編
組儘速裁撤,需要者應加強運作」的原則,適時檢討任務
編組之存廢。
九、研考會報告:報告「臺北市全面清除違規小廣告運動」督考結
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二)本督考報告做得很深入,且適度呈現問題之所在,相關承
辦人之努力值得肯定,請研考會予以敘獎鼓勵;另本案考
評成績不理想之單位,請環保局、民政局確實督導改善。
(三)為維持違規小廣告清除之成果及擴大實施範圍,請環保局
審慎研議再出發計畫,加強推動,以澈底改變城市視覺之
污染。
乙、討論事項
一、社會局提:謹提報「臺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修
正案,敬請 審議。
決議:
(一)本案原則通過;並依程序辦理函頒事宜。
(二)請白副市長邀集公訓中心顧主任、社會局等相關機關,於三
個月內召開臨時小組,通盤檢討該委員會之組織功能結構、
委員名單等問題。
二、工務局提:為修訂「臺北市政府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設置要
點」暨訂定「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修正之點:臺北市政府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設
置要點二—(二)「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九人。」修正為「身
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九人。」
(二)本案移請人事處依程序函頒實施,並依規定辦理委員聘派事
宜。
附帶指示:本市無障礙環境仍處低度開發之狀態,致身心障礙
者使用上頻生困難,請養工處規劃設計時應從使用者的角
度思考,以免產生盲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