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第一一一三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四月份稅收概況及五月
份重要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五、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九十年四月份推動資訊業務具體工作項
目成果暨網路新都執行情形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請資訊中心提供韓國推動網路科技相關資料送本人參考。
(三)請教育局對推動市立中小學教師資訊素養檢定乙案,多
和教師協調溝通,以利順利推展。
(四)市民三小時上網訓練,請教育局、資訊中心研究利用夜間
多開放學校資訊教室資源,以供社區民眾訓練,近半年來
訓練人次僅增加一萬八千餘次,實在太少了,宜積極擴大
辦理。
六、研考會報告:有關「臺北市豪雨積水改善工程(工作)執行情
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豪雨積水改善工程非常重要,任何地方淹水,再好的市政建
設都會被忽視,請各權責機關要如期如質的完工,若有器材
設備不足要立刻補充,人員紀律尤其重要,上次北投洲美抽
水站閘門未關,導致海水倒灌事件,就是喝酒釀成的災害,
請養工處研擬督導機制,發現員工值勤時喝酒就應斷然處置
,尤其防汛期間關係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決不允許再度發生
喝酒誤事之情形。
七、建設局報告:本市環南市場改建工程及萬大路果菜漁產批發市
場改建工程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建設局全力推動及掌握進度。
八、文化局報告:為臺北當代藝術館開館之開幕點禮,檢陳開幕
策展理念、作品介紹、開幕典禮節目內容、典禮流程,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位首長踴躍參加,共襄盛舉。
九、主計處報告:檢陳九十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特別預算及本府各機關接受中央各部會補助款截至九十
年四月底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資本門執行率僅百分之四四.七七,請各局處會針對資本門
預算加強執行 。
十、研考會報告:為「本府九十年度(醫院類)為民服務工作考核不
定期查證」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感謝吳主委及研考會同仁的辛苦,本報告也甚具參考價值
,請衛生局確實要求相關醫療院所檢討改進,研考會擇期
再行複查。
十一、財政局報告:為加強本市國際交流,謹擬定「臺北市推動國
際經貿方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臺北美國商會二○○一年企業信心調查,提到上海已經比臺北更適合
外商投資,對本市而言是一大警訊,其它報告如臺灣英語(文)受重視
程度逐年降低、政府透明度及貪瀆情況並無顯著改善等,均足以影響
外商投資意願,請財政局籌辦「市長與外商有約」活動,定期與外商
(依語系分)座談,聽取他們對經濟發展與投資的意見,也許能針對其
需要加以改善,本府經發會在改善投資環境與外商子女教育方面也做
了一些事情,如吳執行長積極協助歐洲學校處理用地問題等。外商是
本府招商的重要來源,很多事情需要當面溝通較為清楚,尤其在這不
景氣的時候更具意義,請財政局二個月內積極規劃,先辦一次座談,
以後視需要再定期舉辦,期能找出癥結並以單一窗口方式解決問題。
十二、工務局報告:提報九十年四月份各類違建查報拆除處理情形及各類執照
處理時間等資料,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貳、臨時報告事項
一、勞工局報告報告:有關本府僱用技工、工友、駕駛人員之公務機構勞動條件
專案檢查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勞工局參考各局處會意見,因地制宜。
二、教育局報告:為本市辦理「中華民國九十年臺北國際龍舟錦標賽」乙案,提
請鑒核。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請相關單位全力配合支援。
(二)請公園處規劃停車路線圖分送各局處會轉交參賽隊伍確實遵守,同時現
場做好標示並派員巡查,以維護環境清潔。
參、討論事項
一、交通局提:為擬訂「臺北市計程車服務站管理要點(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同意交通局所提意見先行撤回。
二、警察局提:修正「臺北市政府犯罪預防宣導團設置要點」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並請人事處發布。
(二)犯罪宣導團運作時,對具有改善價值的個案,請安排本人參觀,但有
隱私部分不必對外宣布,主要目的在使外界了解犯罪預防宣導工作的
重要性,尤其是各區治安座談會及協助民眾提供家戶住宅軟硬體設施
的改進,並鼓勵工作同仁。
(三)犯罪預防觀念的傳達及宣導非常重要,二年來本府一直在推動這項工作
,雖有部份警察同仁不習慣,但應改變過去以在「槍林彈雨」中工作的
習慣,所謂「善戰者無赫赫之功」,治安也是如此,能「化犯罪於無形」
才是最成功的警察。
三、財政局提:為制定「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自治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凡在重劃區內有任何開發使用計畫單位均可利用這筆經費,請各局處
會首長檢討年度施政計畫,儘量利用,充分發揮整體資源的效率。
四、財政局提:為「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再修正草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五、財政局提:本府如需處分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及其地上建物時,擬請臺北市
議會授權本府先行評定售價讓受與取得合併使用證明書之鄰地所有權人,嗣
後再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精神向該會報備,以簡化作業程序,縮短時
程及擴大簡政便民,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