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六三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併臨時報告事項三主席裁示辦理。
四、台北銀行報告:台北銀行八十五年六月份重要工作及業
務營運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台北銀行同仁持續努力。
五、稅捐處報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五年六月份重要工
作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六、教育局報告:台北區公立高中八十五學年度聯招考試期
間︵七月八日、九日︶,擬請本府相關單位惠予支
持及配合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建議事項辦理,並請警察局、工務局、捷
運局、衛生局、交通局、環保局及自來水處等單位
,攜手合作全力支持與配合。
七之一、研考會報告: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八十五年度
因公出國人員逾期未繳出國報告(統計表如附件),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建議事項辦理,並請未繳交出國報告書之
單位應立即要求所屬提出。
七之二、研考會報告:為本府﹁八十四年公文處理成效評估
﹂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對於評定為特優、優等、甲等之單位表示肯定及嘉
勉,至於列為乙丙等之單位,或有疏忽未盡之處,
希加強檢討改進。
七之三、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答復議會議員書
面質詢作業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有關議員之書面質詢本府一再強調各機關應依限於
七日內答覆,若限期答覆確有困難,仍應先原則性
答覆以取得議員諒解,日後再將處理情形詳實答覆
;對於消防局未依限答覆情形爾後應注意改進。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警察局丁局長口頭報告:有關遏止本市至善路與承德路
飆車執行情形及全力偵辦中山之狼專案情形。(略)
主席裁示:
(一)對於飆車之風氣,請警察局無論如何應有效遏止消
弭,絕不容許其死灰復燃心存僥倖;尤其至善路與
承德路已有飆車情形,務必全力貫徹防制,並請士
林、北投分局應列為治安及交通整頓之重點。
(二)﹁中山之狼﹂已在本市連續犯案多件,顯示出防治
犯罪做得不盡理想,惟防止犯罪之發生才是第一要
務,而不是發生後才來破案,都已是亡羊補牢;請
丁局長偏勞並轉知相關分局長,若本案無法有效偵
破,將作為未來升遷異動之參考。
(三)有關取締電玩之成績值得欣慰,惟仍有六家有照柏
青哥店繼續營業中,無法讓其停止營業,尤其竟有
四家位於松山區,請丁局長代為轉達,為何這四家
無法有效讓其停止營業,是否有﹁難言之隱﹂,希
松山分局加強努力。
(四)另警察局執行特種行業臨檢,常發現新聞媒體跟隨
,對臨檢工作有很大影響,爾後臨檢勤務應注意保
密,避免媒體曝光,希技術上謀求改進。
(五)本次台北龍舟錦標賽在基隆河新生地順利圓滿完成
,感謝單副秘書長及相關局處會首長與同仁之辛勞
,特別是相關局處會的通力合作,乃為本次活動成
功之關鍵,在此表示感謝之意;另對參賽單位同仁
表現成績感到高興,希明年有更佳表現,並請單副
秘書長對本次活動發現之缺失召開檢討會研擬改進
。緊接著中秋節即將來臨,該處必成市民最佳賞月
場所,請單副秘書長、新聞處會同相關單位籌辦中
秋節晚會,以帶動另一波高潮;另九月份台北市體
育會將邀請美國駐名大專院校西洋船競技,從宜蘭
移至本市舉行,亦是一波非常好的活動,故場地缺
失部分希中秋節前務必改善完成。
二、主計處報告:為八十五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第二次追加
預算案,業經市議會審議三讀通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三、財政局報告:報告本局處理本市松山區農會於本(八十五
)年六月廿八日發生之金融擠兌事件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有關善後措施希財政局全力貫徹執行。
(二)對財政局、建設局、中央存保公司、松山農會員工
及台北市議會部分議員,均主動向存款人說明以安
撫人心,使大多數存款戶消除疑慮,乃為本事件妥
處之關鍵,在此表示肯定及感謝之意。
(三)對財政局事先防範因應得宜,以及危機處理能力,
均可作為其他類似案例最佳之楷模。
丙、討論事項
一、消防局提:為訂定﹁台北市供營業使用場所管理權人及
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編組訓練講習辦法﹂乙案,謹提
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台北市供營業使用場所管理權人及從業
人員消防安全編組訓練講習辦法訂定草案第三條第
一款﹁..夜總會、歌廳及綜合用途大樓等高危險
性場所。﹂修正為﹁..夜總會、歌廳、綜合用途
大樓及其他類似高危險性場所。﹂;第二款﹁..
旅館、保齡球館等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且出入人口眾
多之場所。﹂修正為﹁..旅館、保齡球館及其他
類似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且出入人口眾多之場所。
﹂;第六條增列第五款﹁緊急救護﹂。
二、消防局提:為修正台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台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修
正草案第四條﹁..,必要時得邀請台灣北區電信
管理局、..。﹂修正為﹁..,必要時得邀請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三、教育局提:為本市蓬萊國小擴建工程用地徵收案,提請
審議。
決議:依擬辦一、二通過,擬辦三刪除。
四、民政局提:為訂定﹁台北市補助私有古蹟修護查核要點
﹂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台北市補助私有古蹟修護查核要點訂定
草案五﹁私有古蹟修護經費依左列額度核予補助﹂
修正為﹁私有古蹟修護經費得依左列額度核予補助
﹂;五︱(一)﹁..予以補助修護經費百分三十至
五十。﹂修正為﹁..得以補助修護經費最高為百
分五十。﹂;五︱(二)﹁..,予以補助修護經費
百分八十至全額。﹂修正為﹁..得以全額或部分
補助修護經費。﹂。
五、建設局提:為﹁台北市政府輔導有證及列管有案攤販入
店輔助要點﹂(草案)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台北市政府輔導有證及列管有案攤販入
店輔助要點︵草案︶六︱(一)︱3﹁營業設備:.
.、收銀機等與營業別有關之設備。﹂修正為﹁營
業設備:..、收銀機等及其他與營業別有關之設
備。﹂;六︱(七)﹁接受補助者於一年內轉賣相關
設備,..。﹂修正為﹁接受補助者於一年內轉賣
相關設備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