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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130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1-09-11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英九

    紀錄

    曾榮林

    出席


    歐晉德 白秀雄 陳裕璋

    列席

    蔡茂岳 陳慶安 游進忠

    壹、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九月四日第一一二九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一)修正確定。 (二)修正之點:參、指示事項三:「…在沉溺於內心深處…」 修正為「…在內心深處…」;四:「Health city」修正為 「Healthy city」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教育局確實做好第三十四屆世界盃 棒球賽的相關準備工作。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勞工局報告: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推動「永續臺灣就業工程 計畫」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請各局處會首長配合善用這項資源,另請鄭局長會後向外界 說明,本計畫專款將由中央補助至九月底止,並於聘雇契約 內詳載,以明責任。 五、研考會報告:報告「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度人民法人或團體申請 案件處理期限表」修訂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六、環保局報告:檢陳九十年八月份本市垃圾處理數量統計資料及 垃圾費隨袋徵收實施前後垃圾量統計分析結果,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垃圾減量與回收請繼續推動,廚餘之清運試辦亦應加速處理。 貳、臨時報告事項 一、社會局報告:有關本局主辦之「生命禮儀文化博覽會」籌辦情 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是創新的活動,具有深遠的社會意義,確實值得推廣 ,屆時請各局處會首長踴躍參加。 二、建設局報告:為北投區0905豪雨災情現場搶災及善後處理 (建設局部分)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併指示事項三辦理。 三、衛生局報告:本市本土性登革熱疫情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參、討論事項 一、教育局提:為修正本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要點部分條文乙案, 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捷運工程局提:為使捷運信義線以BT方式興建,財務計畫之 設計時程,能依計畫於九十一年度如期推動,其所需經費 約新臺幣四億四千萬元,擬由市庫先行墊支案,提請 審 議。 決議: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附帶指示:請范局長會後就本案意義向媒體作政策宣示,強調本 府對市政建設的決心;另請各局處會嗣後於公文書使用外來 專有名詞時,如BT或BOT等用語,應將中文的正式用語呈現 並將原文括弧於後,以便民眾了解。 三、捷運工程局提:為訂定「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 所需土地協議購買優惠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四、社會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為「臺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自治條例」乙案,謹提 請 審議。 決議: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五、民政局、法規會提:為廢止「臺北市違章建築門牌編訂暫行辦 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六、文化局提:為擴大指定原三級古蹟「臺北水源地唧筒室」古蹟 範圍,增列觀音山蓄水池、量水室、渾水抽水站等三處為 古蹟本體,並將原公告古蹟名稱「臺北水源地唧筒室」更 名為「臺北水道水源地」,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保留,請補充資料後再提會審議。 七、文化局提:為修正「臺北市文化發展會報設置要點」乙案,提 請討論。 決議: (一)修正通過。 (二)請於設置要點第三條中增訂並得聘(派)本府其他人員兼任之 規定,以遴聘適當人員參與。 八、兵役處提:本處因新增替代役業務,擬請准予進用已奉核准新 增其餘員額十三人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附帶指示:本府有部分機關同仁仍有在上班時間看報、聊天、 看股票新聞的情形,顯示單位內部仍有勞逸不均的現象, 未來實施零基預算必須對業務之存廢及增減有深入的了解 ,才能編列合理有效的預算,請研考會及人事處通盤檢討 本府各機關現階段業務之存廢,以期人員能合理調配。     肆、臨時討論事項 一、工務局、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工務局提:為訂定「臺北市處理違規廣告物作業須知」,謹提 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附帶指示:請陳局長會後向外界說明本案的意旨,並應特別強 調本府訂定自治條例的目的主要在於放寬規定並統一做法 ,惟在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仍須依照現行違規廣告物規 則的規定處理,如能趕在選舉前完成立法,即可依新法的 規定辦理。

    決議事項


    一、北投區復興三路因豪雨造成的災情,請社會局、國宅處等相關 局處配合,儘速做好救助與安置的善後工作。 二、此次災害發生當天,消防局張局長即刻率員趕赴現場,並協同 北投區公所成立應變小組,建設局、工務局等單位人員亦迅速 到達災區,並依照過去一年多以來的演習方式,統一由北投區 張區長指揮且各司所職,完全符合本府的救災指揮作業模式, 在此特表嘉勉及肯定。 三、這次災情究屬土石流抑或山洪爆發所造成的,可委請專家再予 確認,雖然用語並不重要,也不是要推卸責任,但確認災害性 質才能對症下藥。此次發生災情的水磨坑溪,是農委會以前委 託調查具有潛在危機的溪流之一,可惜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 以致釀成災害,為了預防再度發生類似災情,我們應有短、中 、長期的做法,不能再等到與國科會合作進行的調查報告出爐 才有所行動,現在應立刻動員巡山員、山野協會或救難協會等 組織的人員加以編組,逐一檢視具有潛在危險的山溝野溪加以 照相、紀錄,發現有立即危險的就應該立刻處理。過去二年半 以來,我們對於山坡地的整治非常努力,監察院的相關報告也 給予肯定,但還是發生問題,而發生問題的地方,往往都不是 我們列管的地方,這也給我們一個很大的警惕。所謂「料敵從 寬」,我們寧可重複也不可遺漏,並且要用最壞的打算來預防 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千萬不能心存僥倖,惟有這樣才能預防災 害發生。本案請建設局主政,就整體山坡地水系變化加以調查 ,並邀請工務局、消防局及環保局等相關局處針對山溝野溪, 衡酌輕重緩急,分批檢查並擬定計畫,如需動用預備金則請主 計處全力支援,這雖然是亡羊補牢的作法,但也是現在馬上要 做的工作。 四、日前部分員警涉及擄妓勒贖的問題,這種不正義、不道德的行 為卻出自於維護正義的警察之手,實在令人匪夷所思,我們對 於涉案人員不但要追懲,更應積極的去了解分析涉案員警的相 關資料,並在養成教育及在職教育等方面再予加強,對於員警 的基本紀律與道德觀念不足者在受訓期間就應該加以淘汰,以 免適應不良,影響警譽,請警察局深入研究。 五、部分交通專業用語如「行人專用時相」是否改為「行人專用時 段」,讓民眾能更為了解,請交通局研究評估。另各局處會目 前正積極推動雙語化環境的建構,惟其中仍有部分翻譯出現問 題,如捷運智慧卡背面的英文說明仍有中式英文的用法;捷運 車廂「緊急把手」的英文用語也語意不清,希加以改進,並能 符合英語語系國家的習慣用語。 六、各局處對於民眾申辦案件仍有多次退件的情形存在,或許有部 分同仁因循舊習,沒有把退件原因一次告知,以致多次退件, 造成民眾迭有怨言,請各位首長確實檢討,是否在主管業務的 申辦案件仍有多次退件的情形,尤其是申辦案件較多的局處, 一定要檢查到神經末稍,徹底改進。請研考會參考工務局、財 政局的作法釐清權責訂定規範並列為查核的重點。除了可將多 次退件之決行層次提高外,並可將退件原因副知各相關業主, 必要時可主動邀集相關單位面對面溝通解決,將可能的惡性循 環變成良性循環,務必做到「一次送件全程服務」的原則。另 請法規會及研考會研擬本府各類委員會案件審查的規範,將審 查期限予以明定,以免發生因少數人的耽擱而稽延法案審決的 情形。

    散會

    十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