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五月一日第一一一一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一)修正確定。
(二)修正之點:壹、報告事項八「為本府市民福利網建制工
作……」,修正為「建置」;參、指示事項三「…台北車
站前路橋…」修正為「陸橋」;四「…經濟建設委員會」
更正為「發展」。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主計處報告:行政院訂頒「九十一年度中央與地方政府預算籌
編原則」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洽悉。
(二)本市今年稅入短收百分之六以上,明年經濟將更為困難,
而本府團隊明年底也將任期屆滿,在此情況下施政計畫是
否如期推動,會影響市民對本府團隊的觀感,如何因應,
有賴各位首長運用智慧思考,財政局李局長建議運用各類
基金支援公務預算及部分業務委託民營減少公務支出, 希
能列入施政計畫,並就經常性支出加以檢討,資本投資與
調度應更能發揮效益,本案分送各單位照辦。
五、財政局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九十年度截至九十年三月底止行
政罰鍰執行情形及本府各機關辦理清欠執行成果,報請 公
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因應改進措施: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修正為:移送行政執
行署轉各地區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罰鍰的目的不是增加財源,而在嚴格執法,落實罰則,各單
位也應確實檢討法規的合理性,若民眾動輒受罰也非立法本
意,但法規確定就務必嚴格執行。
六、研考會報告:九十年第一季「市長與民有約」列管案件辦理情
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最近經濟景氣差,無照攤販可能迅速增加,是否會成為新的
爭議性問題,請建設局、警察局儘速了解並訂定管理辦法。
貳、討論事項
一、工務局提:有關研訂「臺北市政府現有道路土地徵收審議委員
會設置要點(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移請人事處發布辦理。
(二)修正之點:案由名稱「臺北市政府現有道路土地徵收審議
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修正為「臺北市政府舉辦公共
工程徵收現有道路土地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設
置要點總說明第二段「而本府…辦理」刪除;設置要點(
草案)第一點「…特設本府現有道路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
…」修正為「…特設本府舉辦公共工程徵收現有道路土地
審議委員會…」;第十點「…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但正反
意見同數,取決於主席可逾半數時,由主席決之。」修正
為「…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公訓中心提:為修正「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代辦訓練
、講習、會議及場地供應要點」暨附件「場地使用及服務
費用明細表」,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並刊登市府公報公布實施。
(二)對公訓中心同仁的努力,提供優質服務及訓練內涵表示肯定
與嘉勉之意。
三、財政局提:本市萬華區漢中段二小段六五六之一地號乙筆土地
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依有關規定處
理,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說明辦理。
四、警察局、法規會提:為廢止「臺北市公娼接客費標準」乙案,
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五、衛生局提:「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事故補償作業暫行要點」
(如附件) ,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並刊登本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