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一月三十日第一○九八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景文高中接管案,請教育局加速處理,勿讓外界有
不良觀感。
(三)請環保局加強公共廁所的清潔維護,並請定期列管抽查
,另亦請各位首長至所屬單位視察時,將廚廁列為基本
訪視項目,以澈底了解各單位維護情形。
四、採購稽核小組報告:提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八十九年十月至
十二月份稽核本府各機關辦理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案
件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務必特別注
意符合相關規定,以減少缺失。
乙、 討論事項
一、警察局、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酒後駕車重大違規案件公
布自治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 修正之點:本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二款「…當月酒精濃度
最高前五名者。」修正為「…當月酒精濃度最高前五名
且其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點00毫克者。」;第七條後
增列「但違規行為人未滿十八歲者,不在此限。」
二、人事處提:秘書處函報擬廢止「臺北市政府印刷所組織規程
」暨編制表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三、社會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乙
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
(二) 修正之點:討論事項三:「臺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自治條
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社會局…」,修正為「
經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同條第七款「…
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五百萬元…」,『不』字刪除
同條第二項「…所稱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修正為以評定『現值』計算;第六條「市立托兒所
得依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修正為「社會
局」;第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週六收托時間予以刪
除。
四、財政局、法規會提:為廢止「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主管人
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