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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99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1-02-06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王 志 達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公假 陳 裕 璋

    列席

    蔡 茂 岳 陳 慶 安 游 進 忠

    甲、 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一月三十日第一○九八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景文高中接管案,請教育局加速處理,勿讓外界有 不良觀感。   (三)請環保局加強公共廁所的清潔維護,並請定期列管抽查 ,另亦請各位首長至所屬單位視察時,將廚廁列為基本 訪視項目,以澈底了解各單位維護情形。 四、採購稽核小組報告:提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八十九年十月至 十二月份稽核本府各機關辦理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案 件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務必特別注 意符合相關規定,以減少缺失。 乙、 討論事項 一、警察局、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酒後駕車重大違規案件公 布自治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 修正之點:本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二款「…當月酒精濃度 最高前五名者。」修正為「…當月酒精濃度最高前五名 且其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點00毫克者。」;第七條後 增列「但違規行為人未滿十八歲者,不在此限。」 二、人事處提:秘書處函報擬廢止「臺北市政府印刷所組織規程 」暨編制表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三、社會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乙 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 (二) 修正之點:討論事項三:「臺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自治條 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社會局…」,修正為「 經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同條第七款「… 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五百萬元…」,『不』字刪除 同條第二項「…所稱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修正為以評定『現值』計算;第六條「市立托兒所 得依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修正為「社會 局」;第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週六收托時間予以刪 除。 四、財政局、法規會提:為廢止「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主管人 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決議事項


    一、為求本府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之法規案能加速進行,請秘書長 召集相關機關研議擬定優先審議順序,俾與議會協調,並請各 首長積極與議員溝通說明,以利審議進度。 二、本府振興景氣方案之融資專案已於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開辦, 惟成效不甚顯著,目前財政局為提升成效,已針對業界需求進 行修正,包括降低門檻擴大適用範圍、增加融資額度等,請各 機關加強宣導並於招標程序時,廣為週知,以促進公共工程推 辦、協助本市中小企業發展,進而強化本市經濟競爭能力。 三、為交換國際捷運經驗、展現本市捷運特色,請捷運公司研議於 明年中舉辦國際捷運會議的可行性,並且可於會前廣邀世界各 捷運國家,先行舉辦捷運博覽會,藉相互觀摩的機會,進行國 際捷運文化的交流,提升國內捷運品質。

    散會

    九時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