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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964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8-06-23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 市 長

    紀錄

    黃 淑 娟

    出席


    林 嘉 誠   白 秀 雄  陳 哲 男公假   廖 正 井 游 錫 馬 永 成 謝 維 采 王 啟 煌 張 雅 麗 楊 至 雄  李 逸 洋 林 全 郭 生 玉 林 逢 慶 許 瑞 峰 賀 陳 旦 陳 菊 郭 吉 仁 王 進 旺 涂 醒 哲 劉 世 芳   張 景 森 林 陵 三 卓  藤 陳 發 身 許 仁 舉 郭 瑤 琪 林 錦 昌 李 作 復 姚 秋 旺 沈 昆 興 葉 盛 茂 林 嘉 誠翁瑞廷代 周 弘 憲 張 富 美 高 正 尚 林 文 淵 劉 初 枝 陳 椿 亮

    列席

    黃 榮 顯 許 虞 哲 黃 淑 清 黃 玉 川 涂 其 梅 徐 漢 雄 劉 錦 興   張 源 池 方 泰 霖 陳 其 墉 黃 振 昌   余 星 華 陳 光 陳 壽 寶 陳 泰 吉 林 得 銓 許 國 郎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九六三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臺北銀行報告:臺北銀行八十七年六月份重要工作及業務營運概    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臺北銀行全體同仁之辛勞及努力。 五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七年六月份重要工作概況,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稅捐處執行財政部八十七年度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五    項重點工作計畫,均榮獲全國第一名,稅務稽徵成績卓著,    值得肯定,也再次驗證新市府的施政效能,請財政局從優給    予敘獎,以資鼓勵。 六民政局報告: (一)本市各區公所八十七年五月份里幹事上網改善市容查報、電話    查報、追蹤列管案件及市民上網反映市容查報案件執行情形    ,報請 公鑒。 (二)本市各區八十七年五月份里鄰長協助治安通報案件統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里幹事及里鄰長之辛勞與貢獻。 七主計處報告:陳報八十七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截    至八十七年五月底止執行情形,並擬具改進意見如建議事項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機關依建議事項加強辦理。 八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六年度(含)以前已動工    興建而未完成工程截至五月三十一日執行情形,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已動工興建而未完成工程截至五月三十一日執行進度分別落    後五%以下或五%(含)以上者,計有工務局、國宅處、交    通局、環保局、教育局、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請各首長務    必親至現場督工,要求承商儘速趕上進度;另爾後針對進度    落後案件提報說明前,希各首長能掌握實際進度,並事先了    解落後原因,而非書面式照本宣科。 九教育局報告:一九九八臺北國際龍舟錦標賽暨端午節嘉年華會辦    理情形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除依建議意見辦理外,並同意專案簽請敘獎,以    資嘉勉。  (二)本活動圓滿成功,在此對直接或間接參與的機關、團體及社    會各界表達最高敬意及謝忱,特別是本府各相關機關有志一    同,才使得臺北國際龍舟錦標賽能順利舉行,平安落幕,本    人再次表達高度肯定及感謝之意。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教育局郭局長口頭報告:因八十八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至今仍未    付委,對本局各項工作之推展影響甚鉅,尤其是夏令營活動    及預定於七月九日出國訪問的青少年民俗訪問團,因目前預    算無法動支,致出國手續及招標作業均無法進行;另在補救    條款中,學校暑假修繕工程部分,經三黨協商後通過五成,    如此學校修繕工程幾乎無法順利進行,希明日總預算能順利    付委,俾補救條款中有關教育局的預算部分,可先由教育委    員會速審通過,再提三黨協商追認即可動支。  交通局賀陳局長口頭補充報告:預算付委時程延宕多時,對本局    而言雖無直接窒礙之處,惟「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組織規    程暨編制表」已於六月十七日經市議會三讀通過,原補救辦    法中並未涵蓋裁決所這樣的新單位,希裁決所的部分能比照    原有的單位在補救辦法中予以補救;另因預算遲未付委,交    通委員會一直無法開會,許多政務的推動無法在委員會充分    討論後提大會通過,如:路邊計時器租賃計畫已延緩數月之    久,希明日預算付委時,除相關單位主管應到會外,亦請各    局處會首長能到場,以掌握狀況並有所因應。  主席裁示:明日預算付委過程中,請各首長親自列席市議會,以    預防可能的任何狀況;另對教育局長提出的相關問題,請白    副市長積極加強與市議會溝通。 二警察局王局長報告: (一)執行「掃黑專案」及「掃蕩電玩專案」單週成果暨累積成果    統計:略。 (二)執行擴大掃黃工作斷水斷電及關門歇業累計表:略。  主席裁示:洽悉,並感謝員警同仁的辛苦及努力。   丙、討論事項 交通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    理辦法」為「臺北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乙    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臺北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    「被投資公司以經營本辦法所規定項目…」修正為「轉投資    公司以經營本辦法所規定項目…」,第二款「…持有股份達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編製其被投資公司個別財務報表…」    修正為「…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編製轉投資公司    個別財務報表…」;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十二條第二    項第二款「…擔保品或銀行履約保證事宜。」修正為「…擔    保品或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事宜。」

    決議事項


    一強化社會福利是本人執政的基本主張之一,光是社會局四年來的  預算從四十七億成長到一一六億,成長了二‧五倍,在社會局及  相關局處會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已使本市「福利城市」的雛型完  成,確立了「福利首都」的地位。社會局自從今年三月以來,經  過長時間的自我檢視,發現除了本人四年前所揭櫫的社會福利政  策絕大部分已付諸施行,並預期在今年年底前可望全部實施外,  本府更開拓了多項超越當初政策規模的福利措施,例如:發放老  殘照顧津貼、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確立國宅弱勢優先原則  、編列低收入戶房租補助預算、推動首都掃貧政策、慰安婦的生  活補助與輔導、青少年保護措施的出擊、早期療育及長期照顧的  跨專業整合等方案,皆締造了全國爭相仿效的佳績,也示範了本  市社會福利的新視野。政策的落實,須要時間與不斷的努力,甚  至部分政策的完成,須要比四年任期更長的時間;如何使實施中  的政策能貫徹周延,並不斷提升品質,尤需繼續加強努力,以精  益求精,與時俱進,本人特別在此作以下兩項宣示: (一)本市是一個強調人文關懷的都市,所有人群服務均應朝向跨    專業、跨局處的整合,以達到「全人、全程和全面」的開展    ,今年本府應先成立跨專業、跨局處的「社會福利委員會」    ,同時由本人擔任主任委員親自召集,全力推動跨局處、跨    專業的社會福利政策,並請白副市長先行邀集社會局、勞工    局、教育局、衛生局、警察局等各相關機關負責籌備,市府    將以提升層級的方式,更進一步強化對社會福利的重視,期    使本市早日邁入「福利城市」的理想境地。 (二)為澈底落實市民主義,讓福利為全民所共享,請社會局在九    月底前,廣泛且深入地蒐集社會福利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與    市民同胞之高見,澈底檢討本市的社會福利政策,期望在各    領域及各階層朋友的參與下,共同創造本市的福利未來。 二為配合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中央已於今年五月二  十七日公布「政府採購法」,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該法的頒布  對現行的採購制度有很大的改變及調整;新市府向來極為重視採  購制度的公平化、公開化及透明化,不論在節省公帑或端正政風  上,均獲致相當豐碩的成果,而對新法的推行,本府仍然要妥善  因應,預作準備,以確保「廉潔」目標的完成,下列幾項工作,  請相關局處會積極辦理,務必在新法實施前完成相關前置作業: (一)請公訓中心規劃採購法之教育訓練課程,密集調訓本府各機    關相關人員,俾儘速熟悉其內容及與現行採購制度之差異,    以利新制度之推行。 (二)主計處應配合採購法之相關子法頒定時程,檢討修正或廢止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    賣財物補充規定」。 (三)請工務局檢討修訂「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辦理委託技術顧    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作業規定」。 (四)請工務局及主計處檢討修訂「臺北市政府營繕工程統一投標    須知、工程合約、施工說明書總則」、「臺北市政府所屬各    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及「臺北市政府購置定製    財物統一『投標須知與合約』範本」等。 (五)籌設本府採購稽核及申訴審議單位,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    定組織規程及作業規則,以確保新頒法令的公平性,杜絕可    能產生的任何弊端。 三本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核發件數眾多,自本人上任之後,即積極  要求加強便民措施,除強化核發效率、推動建築物用途預審制度  ,並積極採用目標天數管理方式,以提升便民服務績效,三年多  來,本府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效率之提升,大家有目共睹,亦頗  受民間業界之肯定。然而營利事業登記仍有可突破的瓶頸,例如  申請人在送件前,仍有繁瑣的資料要準備,常需要分向各業務單  位申請各式證明文件,奔波及等待,仍然對市民帶來諸多不便。  在主管機關建設局積極會同工務、發展、地政、民政、研考等局  處會研商之後,本府應有能力採取更進一步的便民措施,將各種  應準備的資料由市府自行做內部調閱,市民同胞只要申辦手續即  可,這項領先全國各縣市的突破性作法,本人要求在下一年度開  始立即同步實施,讓市民同胞及相關業者自七月一日起即能享受  這項進步的便民措施,這也是「我們相信有方法可以做得更好」  的另外一個證明,唯有精益求精方能提升品質,才能對市民有更  好的服務。 四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究竟應該如何計算的問題,各界一直  存有不同的看法及標準,到底如何才能達到兼顧污染者付費及減  輕市民同胞負擔二者之間適當的平衡,新市府也一直在尋找良方  ,試圖在現行全國一致的標準之下,找出更合理的作法,例如目  前正在試辦,且口碑非常好的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即是其中一  項重要的方向,希能達到垃圾減量及使用者付費的雙重目的。新  市府成立三年多來,一再強調市府絕對不是獨立王國,不能自外  於中央體制之外,雖然隨水費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的計算  方式不盡公平合理,但因行政院環保署有明定公告收費的標準,  在全國均適用同一計算公式之下,市府一直是依法行政,遵循中  央的指示及政策、法令來辦理計徵,避免出現一國兩制的或一國  多制的情況,環保署在過去也一直堅持各地方政府應依其核定公  告的方式來收費,並回覆市府對相關爭議的請示;但在今年五月  二十二日行政院回覆市府請示的公文中,行政院的態度卻有了明  顯轉變,認為市府有權因特殊的原因依成本及市庫負擔來自行計  算收費方式,而不必依中央核定公告全國一致的方式來收費;雖  然市府為了配合中央而遭受不明究理人士誤解和攻擊,但本府依  法行政的態度及立場未有任何違法或失當之處,自然也沒有任何  所謂「超收」的問題,既然中央的態度已有了重大轉變,市府當  然不必再像三年多來一再配合中央的方式來計徵,市府決定依行  政院環保署的態度轉變及直轄市自治法的精神,就一般廢棄物清  除處理費收費標準及方式,作以下的調整及改變: (一)行政院環保署雖然公告自今年七月一日起一般廢棄物清除處    理費隨水費計徵每度調漲為七點三元,市府決定不調漲,並    正式行文向中央爭取仍維持現行計費標準來收費。 (二)市府將更進一步檢討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在垃圾費之外    的部分,由市府吸納負擔的可行性,在垃圾費隨袋徵收全市    實施,貫徹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之後,全面停止環境清潔維護    費隨水費徵收的收費方式,而由市庫全額負擔,並請行政院    環保署另行核定公告調整修正收費標準。 (三)在中央核定之後,市府將主動行文市議會,調整目前預算案    中環保局、自來水事業處的歲入及歲出預算額度,並請市議    會支持修正後的預算案。 (四)垃圾費隨袋徵收的措施,應繼續試辦並加強宣導,在市民未    完全瞭解之前,不會有拒收垃圾的任何情況發生,但仍請全    體市民同胞儘量配合市府的政策,以確實達到垃圾減量、保    護環境的政策目標。  以上四項指示請環保局、自來水事業處、財政局、主計處、法規  會及其他各相關機關立即配合辦理。

    散會

    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