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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41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9-12-14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黃 淑 娟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請假 陳 裕 璋 李 博 文 劉 寶 貴 林 陵 三 廖 鯉 楊 至 雄 林 正 修 李 述 德  李 錫 津 黃 榮 峰 李 鴻 基 曹 壽 民 陳 皎 眉 鄭 村 棋   王 進 旺 葉 金 川 沈 世 宏    陳 威 仁 龍 應 台 江 耀 宗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王 清 海 金 溥 聰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沈 昆 興 溫 新 琳 吳 秀 光     陳 清 秀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 陳 椿 亮

    列席

    蔡 茂 岳 游 進 忠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丁、指示事項三「…有關天然瓦斯供應商設立區塊     公區系統之規劃…」中的「區塊公區」修正為「區塊供氣     」。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研考會報告:有關「臺北市豪雨積水改善工程(工作)執行情形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二)本案執行進度落後之積水改善工程,請工務局養工處儘速      進行,務期於明年防汛期前完工。 四、教育局衛生局報告:為辦理「臺北市各級學校午餐外訂餐盒衛     生安全管控計畫」相關事項,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學校午餐外訂餐盒衛生安全,請教育局、衛生局加強控管     。至解決學生午餐中長程計畫,應朝供應學童午餐及自備     午餐的方式來努力。 五、建設局報告:謹陳八十八年六月至十一月間本市愛心(流浪)     犬收容管理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市愛心犬收容管理之各項作為,皆全國之首創,請建設     局於近期內召開記者會,向外界宣導近一年來處理的成效     ;另相關同仁之努力,亦請酌予敘獎,以資鼓勵。 六、警察局交通局報告:檢陳八十八年十一月份執行防制交通事故     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警察局交通大隊繼續加強行人安全     之維護。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交通局報告:有關「市長信箱」市民反映府前停車場違規停車     有損市府形象及二○八路公車大直站站務人員態度不佳之     後續處理情形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府前停車場違規停車情形,請停管處加強取締,以維     護停車秩序。 二、環保局報告:有關市民反映環保局垃圾車集中進出北投焚化廠     飆車及運送過程洩漏污水,本局稽查情形及處理經過,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警察局報告:有關交通違規通知單應依規定於三十日內寄達乙     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工務局報告:提報「市長信箱」電子信件(編號:一九九九○     九○四○九五號)後續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工務局建管處檢討改進。 五、社會局報告:有關「市長信箱」市民反映八十八年四月八日首     都客運車禍,事發當時本府允諾本局將依法發給罹難者三     十萬元,而罹難者家屬遲於十月七日才接獲通知填寫領據     ,請本局檢討發放慰問金速度及流程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請社會局加強檢討,除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外,並     做成教案,轉知所屬各社工人員,避免爾後再發生類似情     事;另有關賠償金部分,亦請交通局積極協調以達成共識。    丙、討論事項 一、勞工局提:擬修訂「臺北市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三條,提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本委員會下次委員改聘時,企業雇主及勞工代表,至少應各    有女性代表名額一人,以尊重女性同胞權益。 二、人事處提:本府衛生局函報擬訂定「臺北市立仁愛醫院組織     規程」及編制表(草案),並同時廢止原「臺北市立仁愛醫     院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並依規定程序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二)本案發布時機,請人事處、法規會審慎研商,適時簽報。 三、民政局提:關於日本東京都杉並區擬與本市轄下之行政區締結     友好關係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通過,請民政局函請外交部復知駐日本代表處,並與秘書處    共同辦理兩區締盟相關事宜。 (二)為實質推動兩區友好關係,請士林區公所積極與東京都杉並    區協商交流項目暨交流計畫。

    決議事項


    一、各機關網頁設計及資訊之更新,請各位首長加強督促所屬於今   年底前務必完成,倘未確實如期更新網站資訊內容,應嚴究網   站維護人員失職責任;另請研考會與資訊中心自明年元月份起   ,按月提報網路新都計畫推動之進度,俾瞭解執行狀況,並擇   期安排各位首長瀏覽各機關網站更新內容;此外,為落實網路   新都計畫綱要的執行成效,請研考會及資訊中心審慎研酌各目   標完成時間表。 二、凡本府施政重點項目,各機關應定期提送市政會議報告,以瞭   解推動狀況及執行進度;至市政會議現有例行議案有無增刪之   必要,請秘書處、研考會共同規劃,於今年底前重新調整項目   。 三、違建之處理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請建管處將違建查報處理流   程上網公布及印製參考手冊,俾市民有所遵循,希違建的處理   能在周詳、透明的規範下澈底執法,並讓社會大眾共同參與監   督;另為使違建處理更加周延,建管處應建立內部監督檢討機   制,邀請社會公正人士成立複評小組,對案情特殊、無法順利   執行之案件,由委員會決議後即強力執行;另請工務局查明違   建查報拆除正確的統計數據,擇期召開記者會對外界說明。 四、為使本府各項專案小組會議發揮應有功能,避免流於形式,爾   後各專案小組會議至少應每三個月召開乙次;請人事處、研考   會審慎檢討各項會議召開頻率及與會人員層級,適當予以調整   。

    散會

    十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