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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826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9-12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出國陳師孟代

    紀錄

    魏聰海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公假 劉盈柯     沈克毅     蔡信義 潘宗正     涂醒哲     陳哲男 林 全     吳英璋李鍚津代 林逢慶 李鴻基     賀陳旦     陳 菊張雅麗代 郭吉仁     黃丁燦魏境代  陳寶輝 陳進陽     張景森李繁彥代 鄧乃光代 卓 藤     陳發身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林錦昌代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王曼萍代 林文淵     劉初枝周炳奎代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啟煌公假   王子良沈永華代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二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甲、報告事項五主席裁示(二)﹁請財政     局就法人…,﹂其中﹁就﹂修正為﹁與﹂;報告事     項七主席裁示﹁依建議事辦理﹂修正為﹁依建議事     項辦理﹂;報告事項八﹁為本八十四年秋節期間﹂     修正為﹁為本府八十四年秋節期間﹂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有關梵爾賽KTV違規案,本府處理原則對     是依法辦理,各位首長面對外界質疑時,可向研考     會或新聞處了解本案處理狀況。 四之一、教育局報告:有關本府執行補習班公共安全複查、     再複查,仍不符規定之補習班處理情形案,報請公     鑒。   主席裁示:   (一)請教育局了解其餘未檢查補習班之原因,本府不容     許有漏網之魚。   (二)本案實為本府執行﹁立法從寬、執法從嚴﹂原 則的     良好範例,請教育局了解檢查比例偏低是否在於技     藝補習班部份,如對學生文理補習班確已作相當廣     泛檢查,可將本案成果提供新聞處發佈新聞,以宣     導本府輔導合法並貫徹公安之決心。   (三)對於公共安全有顧慮尚未改善致被本府處分之補習     班請教育局持續督導追蹤,以免死灰復燃。 四之二、教育局報告:為本市青少年民俗運動訪問團赴中南     美洲訪問表演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五、警察局報告:本局有牌廢棄車輛之拖吊及處理情形,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對於有牌廢棄車輛之處理請警察局再檢討縮短作業     時程,避免不必要之拖延。   (二)拖吊保管場之空間需求請財政局協助尋找適當場所。   (三)關於自動報廢酌減罰則之議,請法規會會同財政局     研究是否可行﹖   (四)廢棄車輛之數量請警察局精確估計。至於有牌廢棄     車究委由﹁大基金會﹂處理或用拍賣方式,併環保     局下次會議提案討論。 六之一、環保局報告:台北市病媒管制計劃︱登革熱病媒蚊     防治工作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環保局與衛生局合作製作登革熱防治宣導     短片加強宣導,並請環保局對於各山區登山步道加     強噴葯,以杜絕病媒孳生。 六之二、環保局報告:本局修車廠車材再生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環保局對有功人員依規定敘     獎鼓勵。 七之一、研考會報告:市長與民有約重複陳情案件辦理情形     ︵八十四年上半年︶,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建議事項辦理,並請各機關對於市民陳情     案件應仔細處理答復,爾後應避免重復陳情狀況發     生;對於台北電台申訴熱線案件也請各單位能確實     處理及解釋。 七之二、研考會報告:報告八十四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項     目年終考評成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八、交通局報告:奉示為確保乘客搭車安全,提昇本市計程     車服務品質,謹將本局辦理情形與結果,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可作為計程車管理的第一步,希交通局     能持續推動執行,並於交通改善行動小組會議中定     期提報檢討;至於計程車公︵工︶會設置專線電話     應督導確實派專人接聽,服務乘客投訴,並請研究     與警察局連線之可行性。     乙、臨時報告事項 人事處報告:有關本處於本︵八十四︶年九月八日及九月十     一日對府屬各機關員工上班出勤狀況採取加強查察     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人事處函請抽查有缺失之機關檢     討改進。     丙、討論事項 一、民政局提:為訂定﹁台北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籌設小組     設置要點﹂乙案,謹提請審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並請民政局儘速簽報依程序頒佈實施。     修正之點:台北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籌設小組設置     要點︵草案︶第七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     局簽奉市長核准後動支八十五年度第二預備金。﹂     修正為﹁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以年度預算     相關經費或第一預備金項下支應﹂。   (二)請籌設小組儘速辦理追加預算俾送市議會審議。   (三)未來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成立時名稱應定為﹁台北市     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符體制。 二、交通局提:為本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建議調整計     程車運價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原則通過;實施日期需視專線電話、收據、監警臨     檢小組等措施作業完成後再實施。   (二)投訴專線電話可再考慮設於台北電台或交通局本部。   (三)計程車服務品質自律公約違規處罰標準八﹁利用無     線電糾眾滋事﹂之罰則加註﹁情節嚴重者,吊銷其     執照﹂。   (四)交通局、警察局交通大隊應隨時和登記有案之計程     車駕駛團體保持連繫,並請交通局規劃和警察局交     通大隊派員隨時試乘計程車主動瞭解服務品質,彙     整所得資訊研擬動態對策,以確實掌握其執行提昇     服務品質方案之績效。 三、地政處提:訂定﹁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興辦公共     工程價購私有土地作業注意事項﹂及修正﹁徵購土     地各項補償費及補助金領取須知﹂為﹁徵收土地各     項補償費及補助費領款須知﹂案,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 四、人事處提:本府教育局函報擬訂定﹁台北市立天文科學     教育館組織規程﹂暨編制表︵草案︶,並同時廢止     ﹁台北市立天文台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及配合修正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條文﹂一案,     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請教育局參酌與會首長所提意見,審慎檢討     評估後再提市政會議審議。

    決議事項


    一、在梵爾賽KTV事件中,本府雖展現貫徹公權力之決心   ,但因事前對資訊之掌握不夠,反而造成部分民眾之誤   解。因此,自近日即將展開之交通局臨檢賓館行動起,   爾後舉凡KTV、補習班或任何違規使用及公共安全檢   查不合格之案件,若屋主需受連帶處分時,主管單位必   須於執行處分前一併查明屋主身分,並予通告。 二、最近發生一些事件,顯示本府各局、處之間,甚至局、   處內部之二級單位間的橫向聯繫仍屬不良。諸如:停車   費率之調整已經通過,若干路段卻不及更換停車收費器   ;教育局與民間團體配合體育節共同主辦之登山活動,   卻沒有聯繫公車處和交通警察大隊,來服務登山之人潮   ;登革熱在本市出現病例後,區公所聯繫國軍協助消毒   ,但環保局卻已先調派人手完成消毒。以上種種,其實   只要事前一通電話,即可改善服務品質,增加工作成效   。爾後各項政策之推動及各類活動之舉辦,務必做好事   先之規劃,同時主管或主辦單位之首長,必須負責督導   聯絡協調工作。

    散會

    十一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