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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794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1-17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魏助聯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請假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 沈克毅     黃南淵     唐雪舫 蔡信義請假   陳哲男     洪德生 陳師孟代    林逢慶     李鴻基 濮大威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     陳進陽 張景森     鄧乃光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啟煌     葛家榮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七九三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市議會第七屆第一次臨時大會連續五天專案報告與質
        詢,各位首長之辛勞,本人表示感謝之意。
    三、民政局報告:請本府各局處會於區公所邀請派員列席里
        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市容會報及里長業務會
        報時應指派股長以上人員參加,以表重視而發揮會
        議功能,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按民政局所提意見辦理。
      (二)基層的意見可以確實反映民怨,各局處會應指派相
        當層級人員在基層會議中闡釋本府政策與協助解決
        基層反映之各項問題,並確實列管追蹤在一個月內
        將處理情形函覆民眾。
    四、主計處報告:謹將本處所辦﹁第十二梯次市民對市政建
        設意向調查﹂初步分析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請各局處會首長針對此報告暸解民心的向背以及民
        意的期待,致有所斟酌與採行。
    五、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三年度︵含︶以
        前已動工興闢而未完成工程截至元月六日執行情形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工程執行進度落後幅度增加者九案、施工一直呈停
        頓狀態者十案,其中工務局七案、國宅處四案、教
        育局與交通局各三案、警察局與衛生局各一案,除
        工務局所負責之士林七十七、五十七號公園新建工
        程二案已作口頭說明外,其他各案所負責之局處應
        於一週內將該工程之金額、承包商、落後或停工之
        原因及是否有行政疏失責任確實檢討,以書面報告
        送市長室核閱。
    六、政風處報告:為本︵八十四︶年農曆春節期間,加強向
        員工宣導拒收商民餽贈、邀宴之規定,並持續執行
        ﹁正本專案﹂風紀查察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廉潔﹂是未來四年新市府運動之首要工作,無論
        如何應要求全力做好風紀查察,尤以市民所詬病之
        建管、警察、衛生、環保、監理、稅捐、殯葬、工
        商登記等單位特別加強防範與查察。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公管中心報告:訂定﹁希望的城市︱台北市政之旅﹂規
        劃專案乙種,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依所提辦法辦理,並將國定假日納入開
        放參觀 。至陳副市長建議抽出幸運來賓作為年底市
        長邀宴對象,以吸引民眾參觀意願乙節,亦請秘書
        處︵公管中心︶一併參酌研究。
    二、交通局報告:研擬本府交通改善行動小組業務分工表,
        如說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請各有關局處會依分工表研提具體執行
        計畫,在二週內送交通局彙辦;另未來交通改善執
        行計畫應兼顧治本與治標功能,且短、中、長期方
        案能併列併行,全力貫徹。
    三、公管中心暨消防大隊 報 告:台北市政府市政大樓主體
        建築暨各項設備有關公共安全待改善事項彙報表,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基於安全不能打折,安全必須從嚴之原則,
        請祕書長再召集公管中心、工務局等相關單位研商
        具體改善辦法、改善期限與責任歸屬,於下週再提
        會報告。
        丙、討論事項
    教育局提:謹將本局研擬成立﹁文化局﹂情形,提請 審議。
      決議:
      (一)本府政策決定在八十五年度內成立﹁文化局﹂。
      (二)請陳副市長參酌教育局研擬情形,廣徵文教以及各
        界意見與協調民政、教育、社會、新聞、人事、主
        計等各局處相關職掌,在二週內將籌備小組建議名
        單提報市政會議討論。

    決議事項


    一、 (一)依據直轄市自治法規定,各局處會首長均改為比照簡任十 三職等政務官,與官派市長時期,各局處會首長為簡任十 二職等事務官,性質與定位不同。基於政務官的特質,以 及秉持本人一向主張權力下放的原則,請白副市長擔任召 集人,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邀集本府人事處與各局處會 研討修正﹁分層負責明細表﹂,並於一個月內完成。 (二)為簡化公文流程、明確區分權責,市府公文中有關政策性 質與事務性質的分類,由政務副市長召集事務副市長、正 副秘書長與各局處會首長共同研商,制訂原則後,送市長 室參考,以作為日後公文流程改進之依據。 (三)在本府組織規程未修正之前,兩位副市長、正、副秘書長 、新聞處長暫定位為:   1政務副市長:為本人法定代理人,協助本人綜理市政業    務,尤其是政策性業務。   2事務副市長:協助本人綜理市政業務,尤其是事務性業   務。   3秘書長:是本人幕僚長,協助本人處理市政業務,受本   人之命,與各局處會長首長協調市政業務。   4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處理市政業務,受本人、副市長   、秘書長之命,與各局處會首長協調市政業務。   5新聞處長:除了綜理新聞處業務外,為市政府與本人法   定發言人,代表市政府與本人對外發表政策與新聞。 二、有鑑於市政大樓公共安全及消防設施仍不夠理想,未達﹁   零缺點﹂的目標,請秘書長召集工務所、公管中心等單位   定期會商改進之道,並依合約內容,要求廠商限期徹底改   善;本府員工或市民對於市政大樓不便所反映問題,新工   處、公管中心務必排除萬難,針對缺失加以改善。 三、民主政治就是代議政治。對於議會所質詢、建議事項,無   論口頭或書面,都要妥善處理,各種報告及資料一定要在   期限前送達。對於本人在議會或其他場合所答允議員女士   、先生部分, 請各局處務必排除萬難,排入年度施政計畫   項目中。至於議員女士、先生的建議案如果做不到的話,   也請婉轉地向議員女士、先生說明清楚,不可置之不理。   最近我看到一些單位的答覆議員稿,有些人都已經落選了   才答覆,這樣的處理效率及態度,實在無法令人贊同。 四、捷運局上週連續發生出軌及機具倒塌壓死路過騎士兩起意   外,鄧代局長已改變過去作風,主動負責協調賠償,並議   處捷運局相關人員,而非循例一味推給承包廠商。此一模   式,應作為日後市府各局處會處理類似事件之範例。市府   工程交由廠商承包時,仍有督導考核之權責。遇有意外,   絕對有督考之責,不能推託卸責。特別是有關公共安全部   份,更應全力防範意外,不容輕忽。如上週人命意外,其   嚴重性更超過捷運出軌,且類似傷亡已發生多起,相關局   處一定要引為警惕,積極防範於先,主動負責於後。 五、依據主計處所提供資料顯示,本府保留預算仍高達二六八   億餘元。請各位首長務須督促所屬,就八十五年度施政計   畫確實檢討,凡預知執行有困難者,即應核減其預算,以   免屆時預算無法執行,又需申請保留。此外,本人再次重   申下列五點預算編審原則,應請切實照辦:   (一)該撙節者應撙節。   (二)經費高估、浮濫部份應刪除。   (三)無意義活動經費應刪除。   (四)工程預算高估部份應刪除。   (五)公共工程應按執行能力分年分段編列。 六、民選市長之後,過去一黨獨大、嚴重破壞黨政分際、行政   中立的不當行徑必須立即停止;以黨領政、以政黨活動干   預市府施政的情形,更不容許在台北市政府繼續發生。未   來為確實釐清黨政分際,請依下列原則確實辦理:   (一)任何政黨均不得在市府設置黨部,尤其陽明黨部應即     撤出。   (二)任何市府職工不得在上班時間從事任何政黨活動。   (三)任何政黨不得佔用市府資源。 七、公訓中心建議設置福利社乙節,請公訓中心與相關機關協   調連繫後再依規定辦理。

    散會

    十一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