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0一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之一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之二新聞處報告:「台北‧西門‧慶∣扮妝嘉年華」活動辦理
情形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感謝新聞處、發展局、環保局、警察局等相
關機關的配合與合作。
(二)本府舉辦活動的目的乃基於「市民是主角,大家來遊戲」
,而非「市長是主角,大家來看戲」,意即擴大市民參與
、落實市民主義的表現,希各有關機關於明年千禧年來臨
時,妥為規劃多元並可供市民同樂的大型活動,適當安排
於年度中分散舉行,讓市民能充分參與,使市民感受到生
活在臺北市亦可以為賞心悅目之事。
四之一教育局報告:為本市辦理「八十八年臺北國際龍舟錦標賽
暨端午節嘉年華會」籌備情形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之二教育局報告:為鼓勵私人興學,尊重家長教育選擇權,給
予私立國民小學更大的辦學空間,本市私立國民小學收費
擬有條件開放自由化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乙、臨時報告事項
社會局報告:為因應老人福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本(八十
八)年六月十八日起未經依法申請設立許可之未立案老人
安養護機構者予以處分後,業者可能產生之反應及成立危
機處理專案小組乙案,提出報告。
主席裁示:修正後准予備查。
修正之點:本案說明二之(二)及二∣(三)中之「寬限」修正為「輔
導」。
附帶指示:請社會局參酌與會首長建議後審慎實施,並請相關局
處會密切配合辦理,期使負面衝擊減至最低,另輔導立案與
公安改善工作請同步進行,但以公安改善優先考量,如於法
定輔導期限內,公安未能改善且符合法令規範者,請相關機
關依法嚴格執行取締工作,以保障安養老者安全。
丙、討論事項
一財政局提:張淑芬君等承租本市大安區辛亥段五小段三一四∣
四地號市有土地等一一四件承租案,擬依臺北市市有財產
管理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送臺北市議會同意後
辦理續約,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同意後再辦理續租。
二工務局提:為使行動電話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得納入管理,擬
將「臺北市有線電視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處理要點」停止
適用,並訂定「臺北市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要點」(草
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修正之點:本草案第三、四、十二點中之款序均加注括號;第
三點第一款中之引號刪除;第十七點「…由養工處之。」
修正為「…由養工處訂之。」。
附帶指示:
(一)有關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之租金標準,請工務局應續併同議
會建議檢討修訂,並向外界說明本草案之租金收取為暫訂標
準。
(二)請謝副秘書長召集工務局、發展局、消防局、環保局、交通
局、民政局、新聞處等相關機關成立專案小組,研擬有關電
視、行動電話等纜線管理與下水道配合等相關事項,並請工
務局擔任幕僚作業。
三地政處提:本市內湖區第四期、第六期;北投區第六期;木柵
區第三期重劃區合計十六筆抵費地擬續辦理公開標售,提
請 討論公決。
決議:本案保留,請歐副市長召集相關機關檢討土地利用之最
佳處理方式後,再提會討論。
四社會局、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
設立自治條例」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本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滿二個月至未滿
二歲之兒童,…」修正為「收托滿二個月至未滿二歲之兒
童,…」;第二款「滿二歲至未滿四歲之兒童…」修正為
「收托滿二歲至未滿四歲之兒童…」;第三款「滿四歲至
未滿六歲之兒童…」修正為「收托滿四歲至未滿六歲之兒
童…」;第四款「國小學童每二十名應置保育人員…」修
正為「收托國小學童每二十名應置保育人員…」。
附帶指示:請社會局參酌秘書長所提意見;配合托兒機構人員
調整,採行臺北市立托兒所工友轉換方案及將公立托兒所
擇二至三所以公設民營方式辦理。
五社會局、法規會提:為廢止「臺北市兒童托育中心設置標準」
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與「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
條例」併送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六秘書處提:為訂定「台北市政府親善大使及親善團遴聘作業要
點」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附帶指示:本府各機關與民間團體將來皆有可能於國內外從事
國際交流活動,為提升實際效能,請秘書處規劃與民間力
量結合之可行作法,以促進臺北市與國際城市間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