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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15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9-06-15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王 志 達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廖 正 井     李 博 文   劉 寶 貴 謝 維 采 廖 鯉 楊 至 雄 黃 靖 南 朱 錫 五 梁 政 文 黃 哲 夫 黃 永 信 翟 三 貴 楊 勝 雄 郭 忠 賢 李 武 雄 林 正 修鍾則良代 李 述 德 李 錫 津陳益興代 黃 榮 峰 李 鴻 基 曹 壽 民   謝 秀 芬 鄭 村 棋 王 進 旺馮棟森代 葉 金 川 沈 世 宏 陳 威 仁 林 陵 三江耀宗代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郭 瑤 琪 吳 慧 美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沈 昆 興 溫 新 琳 吳 秀 光 邱 聰 智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李銘彬代 陳 椿 亮

    列席

    蔡 茂 岳 沈 永 華代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0一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之一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之二新聞處報告:「台北‧西門‧慶∣扮妝嘉年華」活動辦理   情形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感謝新聞處、發展局、環保局、警察局等相     關機關的配合與合作。  (二)本府舉辦活動的目的乃基於「市民是主角,大家來遊戲」    ,而非「市長是主角,大家來看戲」,意即擴大市民參與     、落實市民主義的表現,希各有關機關於明年千禧年來臨    時,妥為規劃多元並可供市民同樂的大型活動,適當安排     於年度中分散舉行,讓市民能充分參與,使市民感受到生     活在臺北市亦可以為賞心悅目之事。 四之一教育局報告:為本市辦理「八十八年臺北國際龍舟錦標賽    暨端午節嘉年華會」籌備情形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之二教育局報告:為鼓勵私人興學,尊重家長教育選擇權,給     予私立國民小學更大的辦學空間,本市私立國民小學收費    擬有條件開放自由化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乙、臨時報告事項 社會局報告:為因應老人福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本(八十    八)年六月十八日起未經依法申請設立許可之未立案老人    安養護機構者予以處分後,業者可能產生之反應及成立危    機處理專案小組乙案,提出報告。 主席裁示:修正後准予備查。 修正之點:本案說明二之(二)及二∣(三)中之「寬限」修正為「輔    導」。 附帶指示:請社會局參酌與會首長建議後審慎實施,並請相關局   處會密切配合辦理,期使負面衝擊減至最低,另輔導立案與   公安改善工作請同步進行,但以公安改善優先考量,如於法   定輔導期限內,公安未能改善且符合法令規範者,請相關機   關依法嚴格執行取締工作,以保障安養老者安全。    丙、討論事項 一財政局提:張淑芬君等承租本市大安區辛亥段五小段三一四∣   四地號市有土地等一一四件承租案,擬依臺北市市有財產    管理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送臺北市議會同意後   辦理續約,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同意後再辦理續租。 二工務局提:為使行動電話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得納入管理,擬   將「臺北市有線電視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處理要點」停止   適用,並訂定「臺北市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要點」(草   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修正之點:本草案第三、四、十二點中之款序均加注括號;第    三點第一款中之引號刪除;第十七點「…由養工處之。」    修正為「…由養工處訂之。」。  附帶指示: (一)有關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之租金標準,請工務局應續併同議   會建議檢討修訂,並向外界說明本草案之租金收取為暫訂標   準。 (二)請謝副秘書長召集工務局、發展局、消防局、環保局、交通   局、民政局、新聞處等相關機關成立專案小組,研擬有關電   視、行動電話等纜線管理與下水道配合等相關事項,並請工   務局擔任幕僚作業。 三地政處提:本市內湖區第四期、第六期;北投區第六期;木柵    區第三期重劃區合計十六筆抵費地擬續辦理公開標售,提    請 討論公決。  決議:本案保留,請歐副市長召集相關機關檢討土地利用之最   佳處理方式後,再提會討論。 四社會局、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   設立自治條例」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本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滿二個月至未滿    二歲之兒童,…」修正為「收托滿二個月至未滿二歲之兒    童,…」;第二款「滿二歲至未滿四歲之兒童…」修正為    「收托滿二歲至未滿四歲之兒童…」;第三款「滿四歲至    未滿六歲之兒童…」修正為「收托滿四歲至未滿六歲之兒    童…」;第四款「國小學童每二十名應置保育人員…」修    正為「收托國小學童每二十名應置保育人員…」。  附帶指示:請社會局參酌秘書長所提意見;配合托兒機構人員   調整,採行臺北市立托兒所工友轉換方案及將公立托兒所    擇二至三所以公設民營方式辦理。 五社會局、法規會提:為廢止「臺北市兒童托育中心設置標準」   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與「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    條例」併送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六秘書處提:為訂定「台北市政府親善大使及親善團遴聘作業要   點」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附帶指示:本府各機關與民間團體將來皆有可能於國內外從事    國際交流活動,為提升實際效能,請秘書處規劃與民間力   量結合之可行作法,以促進臺北市與國際城市間之交流。

    決議事項


    一新市府團隊就任將屆半年,團隊合作成果已逐漸顯現,諸如路  霸掃除、治安維護、流浪犬處理等,皆是團隊合作的具體呈現  ,在此向所有同仁表示感謝之意。新市府就職半年記者會將於  下週召開,本人於上月二十五日責成研考會彙整各機關之施政  成績乙案,目前已進入完成階段。而本於多做事也要多說及說  得有技巧之原則,請研考會、新聞處於本週前擬定記者會之場  次、型式及對外宣導重點標題,相關人員可將業務性質相近機  關劃歸同組,同時考量使用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並根據其特性  ,做好文字、圖表等相關資料,將新市府亮麗的成績單呈現給  市民。 二為使市政會議議程順利進行,請秘書長召集財政局、主計處、  法規會等機關研議,爾後對於本府擬送請臺北市議會審議之預  算案或法規案,由學有專精之參事、顧問邀集相關局處先行審  議之可行性。 三由最近發生之校園性騷擾案、國小學生親密事件觀察,相關單  位處理流程及結果,似未見妥適,請公訓中心研究開辦相關講  習課程的可行性,針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流程,危機處理應注意  事項,新聞處理發布等相關事宜,並以過去事件為引,編纂妥  適教材及危機處理、兩性教育手冊,供相關單位作為爾後處理  類似事件之參考依據,並請教育局、社會局、警察局、新聞處  等機關指派相關人員參與受訓,期使未來面對類似事件時,能  以更細膩的態度與方式處理,以保護受害者,並將誤會及傷害  減到最低。 四龍門國中預定地及剝皮寮拆遷後之安置戶,請教育局及社會局  給予持續之關懷,亦可不定期邀其重返舊居地,巡視工程進度  ,以瞭解本府為公共工程建設之需,始拆其故居之用心,亦可  顯示本府處理公共工程拆遷之基本態度,而非拆完之後便放任  不管,公共工程的拆遷,並非只是單純的硬體拆除工作,處理  不當亦可能演變成社會問題,相關機關不可不慎。 五請各局處會面對重大突發事件時,確實掌握澄清說明時機,且  反應時程應縮短,莫待積非成是之後再謀補救,勢必徒勞無功  。 六本市三座垃圾焚化廠是否排出過量之戴奧辛,民眾極為關注,  請環保局儘速提出完整說帖,向外界說明相關檢測作法,安全  標準及目前員工健康情形,以安民心。 七日前本府擴大執行清除取締巷弄路霸工作,在白副市長率領警  察局、交通局、環保局相關同仁辛苦投入下,至今已取締二千  五百多件,成效頗佳,此案是本府各機關分工合作最好之範例  ,但成效如何保持,公權力如何繼續貫徹,是未來工作之重點  ,請相關機關秉持擴大、深入、持久之原則,堅持下去,使民  眾相信政府展現執法之決心、感受到公平與正義之實現,才能  達成掃除路霸之終極目標,俾利爾後施政之推展。

    散會

    十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