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四三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單副秘書長口頭補充報告:
(一)有關八十五年中正盃龍舟錦標賽擬在基隆河截彎取
直新生地舉行,惟因相關工程流標二月八日再行招
標,若招標不成將研議採議價方式辦理,以免影響
進度。
(二)為加強國人及國際人士了解及辨識本市路牌,對於
路牌增列英文標示問題,專案小組於二月一日召開
之會議決議訂定六項原則,並將於二月八日再舉行
會議並邀請觀光協會、中央觀光局等單位討論後再
提報。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台北銀行報告:台北銀行八十五年一月份重要工作及業
務營運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淮予備查。
(二)對於台北銀行積極推展業務所作努力及營運績效,
本人在此表示肯定及嘉勉之意,尤其在本市各公營
銀行中率先推出外幣提領機乙項便民服務頗受好評。
五、稅捐處報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五年元月份重要工
作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對以前年度欠稅清理績效只占五十一%,仍有清理
空間,請稅捐處同仁繼績努力;另春節期間商業活
動非常頻仍,乃遏止逃漏稅,以維護租稅公平之重
點時機,亦請加強查核。
六、民政局報告:(一)本府八十四年十二月份便民通訊及八
十五年元月份市民申訴中心受理案件處理情形,報
請 公鑒。(二)本市各區公所八十四年十二月份改善
市容查報案件及八十四年七月份至八十四年十一月
份追蹤列管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建議事項辦理。
七之一、研考會報告:有關﹁中文書寫及排印方式統一規定
研議報告﹂乙案(如附件),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本案採乙案,並應逐步推動,由公務部門率先實施
,對民間單位應採鼓勵及宣導方式促請配合辦理。
(二)請教育局函頒本府各機關依規定先行實施,並以府
函函請行政院檢討修訂相關規定;對實施過程中請
建設局依權責,對工商企業行號等,予以宣導與鼓
勵,亦請警察局本著廣告物管理法之主管機關,利
用機會宣導業者配合辦理。
(三)本府首要更改部分為市政大樓門牌應改為由左至右
,並研究增列英文標示,請公管中心儘速辦理。
七之二、研考會報告:市長與民有約列管案件辦理情形(八
十四年第四季),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建議事項辦理。
八、人事處報告:有關檢討一年來加強各機關差勤管理執行
情形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關於差勸管理身為﹁廉潔、效率、便民﹂新市府之
公務員應以身作則,以作為各級政府良好典範,目
前雖未達到百分之百無缺失,但在各單位攜手合作
,特別是人事處一年來努力,已有突破及進步,惟
希特別注意查勤過程勿流於形式,另執行技術上有
無可改進地方,亦請人事處加以檢討研究。
(二)差勤管理工作,希各位首長重視,查勤乃治標方法
之一,而治本之道首須讓公務員體認上班為第一要
務。本年春節前後期間,仍請人事處及各單位加強
員工差勤管理,本人亦會循往例前往各單位向同仁
拜年兼了解同仁出勤狀況。
九、主計處報告:(一)八十五年度本市十七個營(事)業機
構截至八十四年十二月底止盈(賸)餘、資本支出
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二)本市各營(事)業機構截至八十四年十
二月底止執行以前年度資本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
應收款(工程)情形,報請 公鑒。(三)謹將八十
五年度本市八個特別預算執行至八十四年十二月底
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 公鑒。(四)謹將八十五年
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執行至八十四年十二月底
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 公鑒。(五)謹將本市地方
總預算各機關以前年度保留經費經至八十四年十二
月底止執行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除少數單位因政策性因素預算無法執行,應
予諒解及支持外,餘請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十、財政局報告:本府訂於二月九日於市政資料館四樓會議
廳,舉辦﹁邁向廿一世紀台北工商大都會︱產經業
界高峰會﹂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局處會首長屆時踴躍出席
共襄盛舉。
乙、討論事項
一、民政局提:為訂定﹁台北市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支給要
點﹂,敬請 審議。
議決: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
(一)﹁台北市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支給要點﹂修正為﹁
台北市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支出要點﹂。
(二)要點二﹁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之預算編列及支給,
由各該區公所辦理。﹂中﹁及支給﹂刪除。
二、秘書處提:謹將市政大樓公共空間美化布置乙案(以下
簡稱本案),再提請審議。
議決:通過,採乙案辦理。
三、發展局提:為修正台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
建築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乙案,謹提請 審議。
議決: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四、國宅處提:本市內湖區碧湖段三小段二二地號畸零地,
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依有關
規定處理,謹提請審議。
議決:通過。
五、警察局提:為成立﹁台北市政府治安防治委員會﹂,特
提案 討 論。
議決:本案撤回重新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