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九三九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交通局賀陳局長口頭說明昨(五)日市議會交通部門質詢李承龍
議員毆打該局同仁之經過及後續因應措施:略。
主席裁示:
(一)有關處理有線電視斷訊乙案,對新聞處及各相關單位的表現
,表示肯定及嘉許特別是新聞處的表現,大家有目共睹,讓
問題得以迎刃而解,對本案公權力之執行,市府永遠是新聞
處及相關單位最有力的後盾。
(二)針對昨日市議會發生李承龍議員毆打本府官員暴力事件,此
行徑不單只是李承龍議員個人的行為,也不是交通局一個機
關的問題,亦非交通局長及相關官員的問題,而是市府共同
的問題,更是長期以來民主制度受到扭曲的問題,對此事件
本府表達嚴正立場予以強烈譴責,並作以下三點的聲明:
1本府支持交通局長及相關官員採取法律告訴,並請法規會
全力協助進行相關訴訟事宜,這個案子不只涉及傷害、誹
謗,且更進一步涉及妨礙公務的問題;妨礙公務的犯罪行
徑,不是單純的告訴乃論,而是公訴罪,本府支持交通局
長及相關官員採取傷害、誹謗、妨礙公務等罪行控訴;對
於李承龍議員的施暴行為,各局處會應持一致的做法,即
這段期間不回應、不接受李議員個人所舉辦的任何說明會
、協調會及婉拒提供任何資料,以維護本府官員的基本尊
嚴。
2在市議會無法確保本府首長及同仁的人身安全、維護官員
的人格尊嚴、尊重官員的專業素養及不平等的答詢制度未
有效改善之前,本府暫時停止所有的報告及備詢;同時,
藉此事件把議會長期的暴力本質,不只是行動的暴力,特
別是言語的暴力、程序的暴力及所謂的「表決的多數暴力
」,有所凸顯及呈現,以訴諸公決,一方面為文官制度而
戰,也為民主制度而戰。
3至於昨日李承龍議員有一些陳述涉及個人的部分,特別在
此一併澄清,本人在擔任市議員或立法委員期間,從未發
生向官員潑水、打人的現象,有的話是被打的情形,這種
似是而非、扭曲抹黑、造謠生事的行徑無法苟同,亦深不
以為然。
四臺北銀行報告:臺北銀行八十六年十二月份重要工作及業務營運
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臺北銀行在廖董事長及黃總經理的領導下,表現績效非常卓
著,特別對全體同的努力,表示肯定之意。
五警察局、交通局報告:檢陳八十六年十二月份執行防制交通事故
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由歷年的統計數據及交通部的各項評鑑顯示,警察局的執行
成效榮列全國第一名,足以證明本府防制交通事故、保障市
民行車安全的努力,己獲得相當的績效,尤其八十六年交通
事故死亡人數創下二十四年來的新低紀錄,在此對警察局、
交通局的努力,給予高度肯定及嘉許,並期勉在新的一年能
締造更好的防制績效,特別是今年的一、二月份農曆年的前
後,請交通警察大隊、警察局及交通局同仁繼續努力,以創
造更好的成績;一九九八年是本府的「三安年」,希交通安
全能再造新猷,新的一年在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以降到一百人
以下做為努力的目標;另為表達最高的敬意及謝意,對於有
功的機關首長及同仁,不論交通警察大隊、警察局及交通局
相關同仁均應從優敘獎鼓勵。
(二)有關交通及消防安全對人命的保障,本人一向非常重視,爾
後交通警察大隊送達市長室的日報表,請併陳交通事故的死
亡人數及受傷人數,並統計與去年同期比較的累計數,亦請
消防局比照辦理,於每日上午九時前陳報前一日火災死傷人
數及累計表,並與去年同期比較;至勞工局所職掌的職災部
分,亦請每週陳報週報表至市長室參閱。
六研考會報告:為本府所屬各機關答覆議會議員書面質詢作業處理
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確實辦理。
(二)議會休會期間,對議員書面質詢是否依限答覆乙節,請府會
總聯絡人研擬可否比照立法院之作法,即立法院休會期間,
行政院對於立法委員的書面質詢一律不答覆,於下會期正式
開議後再行答覆;若本府經審慎評估後可行性高,則於本會
期之後的休會期間即考慮實施。
七財政局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七年度截至八十六年十一月底
止行政罰鍰執行情形,及「本府應收未收款(行政罰鍰)催
收專案小組」督促本府各機關辦理清欠執行成果,報請 公
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各機關以前年度應收未收罰鍰尚待處理大額案件中建管
處裁罰林楊瑞香九十六萬罰鍰,被法院民事執行處打回票乙
案,係送達程序不完備所致,請工務局建管處加強檢討改進
。
(三)八十七年度截至八十六年十一月底止,累積罰鍰金額收繳率
百分之五六‧二,與去年同期比較增加百分之十三‧三,而
件數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六‧七,與去年同期比較增加百分之
十五‧八,整體執行績效較往年有進步,惟相關機關執行之
缺失,仍請各首長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八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八十六年十一月份里鄰長協助治安通報案
件統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九警察局報告:簡化警察主辦、協辦業務,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緩議,至警察勤、業務繁雜,確有簡併、檢討之
必要,惟事涉各局處會業務之執行,若驟然更動勢將造成執
行困擾,進而影響行政績效,為求慎重起見,請警察局就各
單項業務與相關局處會先行協商後,再提會討論。
乙、臨時報告事項
警察局王局長報告:
(一)執行「掃黑專案」及「掃蕩電玩專案」單週成果暨累積成果
統計:略。
(二)執行「擴大掃黃工作」斷水斷電及關門歇業統計表:略。
主席裁示:洽悉,並感謝警察局全體員警之辛勞。
丙、討論事項
一勞工局提:研訂「臺北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要點草案」暨如何
建立員工申訴制度各乙份,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撤回。
二民政局提:為修正「臺北市各區里辦公處辦公機具購置及管理要
點」草案乙種,敬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民政局提:本市松山等十二區公所推薦各該區調解委員會第十二
屆委員蘇松林等一百八十名(如附名冊),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同意。
修正之點:委員名冊中的「家庭狀況」乙欄刪除。
四發展局提:為辦理「本府一九九八年貨大街活動」,有關活動內
容及本府各單位配合辦理事項,提請 討論。
決議:
(一)通過,並請各相關機關確實配合執行,尤其在安全方面及交
通維持方面,希多加用心。
(二)政府對老舊社區資源的挹注仍非常有限,且未作合理分配,
如馬路的開闢大多在新興社區,集中在北區,特別是在東區
,而對西南區的挹注卻很少,很對不起大同區及萬華區的鄉
親,故讓老舊社區有機會再造、再生是市府應盡的責任;至
本活動的舉辦,政府只提供部分服務,毋需一昧的要求回饋
,但可做為未來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