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四一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之一研考會報告:有關「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餘土)近、
中、長程處理計畫(事項)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改列下次會議報告。
三之二研考會報告:檢陳本府「文書檔案危機應變備份計畫︱公元
兩千年資訊年序(Y2K)暨重大災難危機之因應」研究
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四、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處理案」賡
續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五、工務局報告:有關本府辦理「公元兩千年市府首長植樹紀念活
動」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六、環保局報告:有關舉辦「臺北市巷道空地大清掃行動計畫」發
起活動,恭請 市長蒞臨主持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人事處報告: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市營事業機構進用身
心障礙人員比例法定員額已達百分之百,績效卓著,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二、教育局報告:為提升台北市學校午餐供應量,減少本府學校午
餐外訂餐盒對廠商之依賴乙節,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改列下次會議報告。
三、衛生局報告:本市盒餐業衛生管理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改列下次會議報告。
丙、討論事項
一、環保局法規會提:為「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
條例」制定草案再修正部分條文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
(一)本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事業機構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性質上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且月平均之每日
一般廢棄物量未達三十公斤者,…。」修正為「事業機構
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性質上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
處理,且月平均之每日產生量未達三十公斤者,…。」
(二)第三條「環保局清理廢家具等大型廢棄物,得免收清理費
用。但其屬事業者不應免收。」修正為「廢家具等大型廢
棄物,由家戶與環保局約定時間、地點清運,得免收清理
費。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不得免收。」。
(三)第四條第一項「垃圾焚化廠及衛生掩埋場自開始進廠(場
)處理之日起至封閉之日止,環保局應編列預算補助其所
在地行政里或當地里家戶、機關及學校清理費。」修正為
「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自開始進場處理之日起至封閉
之日止,環保局應按年編列預算補助其所在地行政里家戶
、機關及學校清理費,並以發放專用垃圾袋方式為之。」
;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發放專用垃圾袋數量如下:
一、 家戶:每年依其設籍人數發放,其每人發放數量為八十
八年全市家戶平均每人每年產生垃圾量裝袋所需專用垃
圾袋數量。
二、 機關及學校:為相當於八十八年下半年所徵收清理費所
能購買專用垃圾袋數量之二倍。」。
(四)第七條「環保局應以九十年度為基準,依據本市實際一般
廢棄物清除處理總成本及現有使用中焚化爐處理總容量,
…。」修正為「環保局應依據本市全部垃圾焚化爐正常營
運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總成本及現有焚化爐處理總容量
,…。」。
(五)第十一條第二項刪除。
二、社會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獎助及獎勵
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改列下次會議討論。
三、民政局提:本市松山等四區公所擬補聘第十二屆調解委員高忠
勇等九員(如附件),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改列下次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