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四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丙、指示事項﹁四月四日婦幼節…本
府應即成立﹃婦幼節慶祝活動籌備小組﹄,…﹂修
正為﹁四月四日兒童節…本府應即成立﹃兒童節慶
祝活動籌備小組﹄…,﹂;﹁…請衛生局、建設
局、市場管理處、區公所,做好相關之環境清潔及
衛生工作,…﹂修正為﹁…請衛生局、建設局、環
保局、市場管理處、區公所,做好相關之環境清潔
及衛生工作,…﹂。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一)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二)違建處理未見
建管處主管親自至拆除前線了解實際情形,以致績
效一直不彰,工務局建管單位應痛加檢討改進。(三)
有關民眾檢舉本市大東路四二號一樓違建經查報後
卻未依法拆除,嚴重影響政府威信,若係查報錯誤
,應即追究查報人員查報不實之責任;另八十四年
違建查報拆除統計表之百分比,竟有灌水欺矇之嫌
,亦應追究承辦人員行政責任,並請建 管處將議
處結果提報下次市政會議。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關於﹁蔣孝剛別墅﹂拆除乙案,倘有提起民
事訴訟或國家賠償時,各相關單位應即時陳報市長
室。
四、民政局報告:謹將本市各區公所八十五年度鄰里工程發
包及施工進度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五、研考會報告:(一)有關台北市政府各機關可開放市民參
與業務實施方案︱八十四年六至十一月辦理情形,
報請 公鑒。(二)提報﹁台北市政府健全市政資訊
服務體系整體規劃工作計畫﹂如附件,報請 公鑒。
(三)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四年度(含)以前已
動工興闢而未完成工程截至元月三十一日執行情形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建議事項確實辦理。
六之一、財政局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五年度截至八十
四年十二月底止行政罰鍰執行情形,及﹁本府應收
未收款(行政罰鍰)催收專案小組﹂督促本府各機
關辦理清欠執行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八十五上半年度有關行政罰鍰收繳率為三一.六六%
,執行績效低落,與八十三年度比較約退步十%左
右,請各權責單位積極檢討改進,朝收繳率至少達
四十%以上,並進一步提升至五十%以上之目標來
努力,亦請財政局、研考會嚴加督考執行情形,按
月提出執行情形的比較報告,列為評比,供作考績
、考評的依據。
(二)請單副秘書長召集相關單位,針對行政罰鍰收繳績
效偏低情形,研擬具體辦法,如建管執照、工商登
記、公司變更營業登記等事項於罰鍰未繳清前,予
以核駁或協調有關單位對積欠罰鍰者限制其出入境
,以收遏止之效。
(三)另有關廢輪胎、廢一般容器為何未列入行政罰鍰收
繳範圍,請環保局查明,並將資料補報財政局。
六之二、財政局報告:為提供完整之本市市有財產概況,茲
編印﹁台北市有財產統計彙編﹂乙種,以供決策及
各界參考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台北市有財產統計彙編資料非常寶貴,請各
位首長參閱並提供改進意見。
七、主計處報告:為八十五年本市地方總預算追加(減)預
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修正案,業經市議會審議三讀
通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至於市議會所提綜合決議、但書及附帶
意見等,請各相關機關檢討辦理,如有窒礙難行,
必須提出覆議或說明者,請依規定程序及期限,報
本府核定後,函請市議會辦理。
(二)有關但書第一點,請民政局正式函文市議會,委婉
說明在該會未通過本市公民投票辦法之前,市府不
會舉辦任何公民投票項目,至於三月二十三日舉辦
之市民投票係擴大民意之調查,非公民投票,無任
何法律上之拘束力,並未違背議會但書之規範。
八、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報告:為因應乾旱狀況,擬訂﹁乾旱
時期緊急供水應變計畫﹂(草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修正備查。修正之點:乾旱時期緊急供水應變計畫
中﹁供水量﹂均修正為﹁預估供水量﹂。
(二)本案立意完善,本府應未雨綢繆,事先規範應變計
畫,並請新聞處配合加強宣導,呼籲市民節約用水
,以有效利用水源。
(三)有關水源特定區居民遷村計畫乙案,行政院已核定
於八十五年度完成,請權責單位儘速協調中央及省
府編列追加預算辦理。
乙、討論事項
一、工務局提:擬依建築法修訂本市﹁維護公共安全方案︱
營建管理執行計畫﹂對建築物構造與設備之安全檢
查於申復水、電時之作業原則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二、工務局提:有關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及
八十八條修正前後適法性問題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附帶指示:有關社會局所轄托育機構,因顧及室內裝修
及施工期間兒童安全,准予延至八月底前,將不符
項目改善完竣。
三、建設局提:本局市場管理處興辦朱崙市場改建工程,因
原審定工程單價偏低,且因應法規修正需增編機械
停車設備費,擬請准按八十四年度市議會審議成功
地下商場新建工程及康樂市場新建工程審定單價調
整總工程預算乙案,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市議會審議。
四、民政局提:檢陳﹁台北市各區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
會注意事項﹂(草案)乙種,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五、教育局提:為本府辦理天母棒球場變更設計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市議會審議。
六、環保局提:有關本市舉辦﹁核災疏散演習計畫﹂乙案之
相關事宜,提請 審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修正之點:
1台北市政府核子事故應變措施計畫中七、務籌措:
﹁事故發生時不足經費由本府緊急調撥,必要時得
請求中央補助。﹂修正為﹁事故發生時所需經費應
請中央補助,必要時由本府依預算法辦理。﹂
2台北市政府核子事故民眾防護手冊二、核子事故發
生時誰通知您?中之﹁台視、中視、華視三台的播
報﹂修正為﹁台視、中視、華視三家無線電視台與
本市各有線電視系統播報及市府資訊服務系統配合
宣傳及發布消息﹂。
(二)台北市政府核子事故疏散演習日期訂於八十五年三
月十三日上午舉行,有關警報系統之播放,請警察
局民防管制中心協助辦理。
(三)演習所需經費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
(四)本案請各相關單位全力配合辦理,另為確立指揮系
統,請消防局擔任演習計畫之協調單位,並請秘書
處(交際科)負責邀請駐華單位及在台外籍人士,參
觀全國首次舉辦之核子事故疏散演習。
丙、臨時討論事項
法規會提:為修正﹁台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第二
條條文乙案,擬依直轄市自治法第十七條前段規定
,送請台北市議會覆議,謹提請 審議。
決 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