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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845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6-02-13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黃淑娟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公假 王月鏡     夏漢容     蔡信義 唐雪舫     涂醒哲出國   陳哲男 林 全     吳英璋     林逢慶 李鴻基林春榮代 賀陳旦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 林俊義     張景森李繁彥代 林陵三 卓 藤     陳發身     許仁舉 郭瑤琪王清海代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陳朝威

    列席

    王啟煌     王子良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四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丙、指示事項﹁四月四日婦幼節…本
        府應即成立﹃婦幼節慶祝活動籌備小組﹄,…﹂修
        正為﹁四月四日兒童節…本府應即成立﹃兒童節慶
        祝活動籌備小組﹄…,﹂;﹁…請衛生局、建設
        局、市場管理處、區公所,做好相關之環境清潔及
        衛生工作,…﹂修正為﹁…請衛生局、建設局、環
        保局、市場管理處、區公所,做好相關之環境清潔
        及衛生工作,…﹂。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一)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二)違建處理未見
        建管處主管親自至拆除前線了解實際情形,以致績
        效一直不彰,工務局建管單位應痛加檢討改進。(三)
        有關民眾檢舉本市大東路四二號一樓違建經查報後
        卻未依法拆除,嚴重影響政府威信,若係查報錯誤
        ,應即追究查報人員查報不實之責任;另八十四年
        違建查報拆除統計表之百分比,竟有灌水欺矇之嫌
        ,亦應追究承辦人員行政責任,並請建 管處將議
        處結果提報下次市政會議。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關於﹁蔣孝剛別墅﹂拆除乙案,倘有提起民
        事訴訟或國家賠償時,各相關單位應即時陳報市長
        室。
    四、民政局報告:謹將本市各區公所八十五年度鄰里工程發
        包及施工進度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五、研考會報告:(一)有關台北市政府各機關可開放市民參
        與業務實施方案︱八十四年六至十一月辦理情形,
        報請 公鑒。(二)提報﹁台北市政府健全市政資訊
        服務體系整體規劃工作計畫﹂如附件,報請 公鑒。
        (三)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四年度(含)以前已
        動工興闢而未完成工程截至元月三十一日執行情形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建議事項確實辦理。
    六之一、財政局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五年度截至八十
        四年十二月底止行政罰鍰執行情形,及﹁本府應收
        未收款(行政罰鍰)催收專案小組﹂督促本府各機
        關辦理清欠執行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八十五上半年度有關行政罰鍰收繳率為三一.六六%
        ,執行績效低落,與八十三年度比較約退步十%左
        右,請各權責單位積極檢討改進,朝收繳率至少達
        四十%以上,並進一步提升至五十%以上之目標來
        努力,亦請財政局、研考會嚴加督考執行情形,按
        月提出執行情形的比較報告,列為評比,供作考績
        、考評的依據。
      (二)請單副秘書長召集相關單位,針對行政罰鍰收繳績
        效偏低情形,研擬具體辦法,如建管執照、工商登
        記、公司變更營業登記等事項於罰鍰未繳清前,予
        以核駁或協調有關單位對積欠罰鍰者限制其出入境
        ,以收遏止之效。
      (三)另有關廢輪胎、廢一般容器為何未列入行政罰鍰收
        繳範圍,請環保局查明,並將資料補報財政局。
    六之二、財政局報告:為提供完整之本市市有財產概況,茲
        編印﹁台北市有財產統計彙編﹂乙種,以供決策及
        各界參考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台北市有財產統計彙編資料非常寶貴,請各
        位首長參閱並提供改進意見。
    七、主計處報告:為八十五年本市地方總預算追加(減)預
        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修正案,業經市議會審議三讀
        通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至於市議會所提綜合決議、但書及附帶
        意見等,請各相關機關檢討辦理,如有窒礙難行,
        必須提出覆議或說明者,請依規定程序及期限,報
        本府核定後,函請市議會辦理。
      (二)有關但書第一點,請民政局正式函文市議會,委婉
        說明在該會未通過本市公民投票辦法之前,市府不
        會舉辦任何公民投票項目,至於三月二十三日舉辦
        之市民投票係擴大民意之調查,非公民投票,無任
        何法律上之拘束力,並未違背議會但書之規範。
    八、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報告:為因應乾旱狀況,擬訂﹁乾旱
        時期緊急供水應變計畫﹂(草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修正備查。修正之點:乾旱時期緊急供水應變計畫
        中﹁供水量﹂均修正為﹁預估供水量﹂。
      (二)本案立意完善,本府應未雨綢繆,事先規範應變計
        畫,並請新聞處配合加強宣導,呼籲市民節約用水
        ,以有效利用水源。
      (三)有關水源特定區居民遷村計畫乙案,行政院已核定
        於八十五年度完成,請權責單位儘速協調中央及省
        府編列追加預算辦理。
        乙、討論事項
    一、工務局提:擬依建築法修訂本市﹁維護公共安全方案︱
        營建管理執行計畫﹂對建築物構造與設備之安全檢
        查於申復水、電時之作業原則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二、工務局提:有關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及
        八十八條修正前後適法性問題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附帶指示:有關社會局所轄托育機構,因顧及室內裝修
        及施工期間兒童安全,准予延至八月底前,將不符
        項目改善完竣。
    三、建設局提:本局市場管理處興辦朱崙市場改建工程,因
        原審定工程單價偏低,且因應法規修正需增編機械
        停車設備費,擬請准按八十四年度市議會審議成功
        地下商場新建工程及康樂市場新建工程審定單價調
        整總工程預算乙案,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市議會審議。
    四、民政局提:檢陳﹁台北市各區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
        會注意事項﹂(草案)乙種,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五、教育局提:為本府辦理天母棒球場變更設計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市議會審議。
    六、環保局提:有關本市舉辦﹁核災疏散演習計畫﹂乙案之
        相關事宜,提請 審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修正之點:
       1台北市政府核子事故應變措施計畫中七、務籌措:
        ﹁事故發生時不足經費由本府緊急調撥,必要時得
        請求中央補助。﹂修正為﹁事故發生時所需經費應
        請中央補助,必要時由本府依預算法辦理。﹂
       2台北市政府核子事故民眾防護手冊二、核子事故發
        生時誰通知您?中之﹁台視、中視、華視三台的播
        報﹂修正為﹁台視、中視、華視三家無線電視台與
        本市各有線電視系統播報及市府資訊服務系統配合
        宣傳及發布消息﹂。
      (二)台北市政府核子事故疏散演習日期訂於八十五年三
        月十三日上午舉行,有關警報系統之播放,請警察
        局民防管制中心協助辦理。
      (三)演習所需經費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
      (四)本案請各相關單位全力配合辦理,另為確立指揮系
        統,請消防局擔任演習計畫之協調單位,並請秘書
        處(交際科)負責邀請駐華單位及在台外籍人士,參
        觀全國首次舉辦之核子事故疏散演習。
        丙、臨時討論事項
    法規會提:為修正﹁台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第二
        條條文乙案,擬依直轄市自治法第十七條前段規定
        ,送請台北市議會覆議,謹提請 審議。
    決 議:通過。

    決議事項


    一、農曆春節即將到來,在此對各位首長一年來的辛勞表示   肯定與嘉勉,也請各位首長代本人向本府全體同仁轉達   ﹁恭賀新年﹂之意。此外本人將於除夕至初三,亦即二   月十八日至廿一日之間,偕同家人出國,這四天雖為連   續假期,但仍請陳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二、有關本市道路更名事宜,今日市政會議已正式通過將市   議會上個月修正的新辦法移請覆議,該辦法係屬通案性   質,規範對象為本市全部道路,因新辦法對相關行政作   業之效率恐有影響,所以依直轄市自治法提請市議會再   行考慮,本府在尊重議會的前提之下,靜候覆議結果,   再據以施行;惟原有議員要求,本人及相關局處亦當場   承諾的﹁介壽路﹂更名個案,迄今已將近二個月,仍應   積極研擬辦理,請民政局、地政處就配合措施加緊規劃   ,新聞處則應就新路名如何開放給全體市民命名的辦法   ,於連續假期後的第一次市政會議中提出,以擴大市民   參與,不失信於議會。 三、本月九日由財政局及稅捐處舉辦之﹁邁向廿一世紀台北   工商大都會─產經業界高峰會﹂,邀請本市重要之企業   及產經業界人士發紓建言、吐露心聲,由於討論熱絡,   參與踴躍,成果豐碩,各界反應甚佳,對於財政局、稅   捐處同仁的辛勞,在此表達最高的肯定及嘉勉之意。此   次與會的重要人士,由於會前均有充分準備並幾乎都全   程參與,因此所提出的寶貴建言,不論在租稅改革、國   際金融大樓,乃至產經環境的改善,都甚具前瞻性及建   設性,顯示企業界人士對此次會議的高度重視及對本市   經貿發展環境的期許與關心,本人在此向他們深致由衷   的感激及佩服之意。為落實會中的各項意見,請積極辦   理下列事項:   (一)請財政局彙整所有建言,移請各權責相關局處會擬     具處理方案,由研考會負責督考並定期追蹤。為強     化橫向連繫協調,具體落實會中各項結論,亦請財     政局簽報組成跨局處會的專案小組,協調辦理各處     理方案,該小組亦請於二月底之前簽報組成。   (二)此次會議因受限於辦理時間,邀請對象難免有遺珠     之憾,財政局今後應繼續規劃各種形式的類似會談     ,加強本府與企業界的溝通聯繫,以創造本市為更     合理、效率及發達的工商大都會。 四、延宕多時的中華體育館重建案,終於在本府﹁接力式﹂   的努力,特別是廖秘書長及教育局同仁共同攜手合作之   下,已確定於本月十五日上午動工。中華體育館的重建   ,相信對本市市容的改善,運動場地的提供,乃至休閒   風氣的提倡都有助益。但在本市仁愛路、敦化南路口的   原﹁財神酒店﹂,因民間財務糾紛,荒廢迄今已逾十年   ,因而對附近的市容景觀、公共安全、治安維護、環境   衛生,都形成莫大傷害。當地的商業活動頻繁,停車空   間亦有所不足,該大樓或空地可加以利用的選擇極多,   請廖秘書長在繼中華體育館重建案之後,於半年內協調   相關業者及單位,特別是該大樓的所有權人提出改建方   案,儘速解決,否則本市將從嚴檢查該大樓,一經發現   係屬危樓或妨礙市容觀瞻,一定考慮是否拆除並變更使   用,以徹底解決位於精華地段,卻醜陋無比的都市之瘤。

    散會

    十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