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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105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1-03-20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歐副市長代

    紀錄

    曾 榮 林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列席

    蔡 茂 岳 陳 慶 安公假   游 進 忠郭萬娜代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三月十三日第一一○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興隆路工地路面下陷事件,發生當日建管處隨即派員處理完
    畢。同時養工處長、自來水處許副處長、消防局許副局長及
    龔大隊長、警察局文山分局李分局長等單位同仁亦主動快速
    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問題,發揮團隊應變合作精神,特
    此給予肯定。
    四、捷運公司報告:捷運公司九十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期間,捷運系統運轉事故及處理改善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事故統計顯示,捷運服務品質不斷地改善,事故處理時間也
    愈快速,代表捷運公司全體同仁相當努力,在此給予肯定,
    目前雖無新路線參與營運,仍希捷運公司與捷運工程局密切
    配合,強化系統及相關軟體功能,以提升服務品質。
    (三)對自殺行為造成捷運系統及營運之損失,捷運公司可參酌日
    本等國家先例,研擬具體求償罰則,善加宣導予以遏止;另
    外對自殺者之後續處理,可轉介社會局進行心理輔導,避免
    其再度自殘,以展現積極作法。
    五、環保局報告:為辦理本市擴大廚餘分離清運試辦工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乙、討論事項
    一、教育局提:為訂定「臺北市立體育場場地管理要點暨收費標準」
    ,提 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二、政風處提:為訂定「臺北市政府公務員迴避案件處理要點」,
    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第二條第二款「各機關委託行使…」修正為「受
    各機關委託行使…」;第五條「…並於函件左上角加蓋列管
    案件,註明列管字號、交辦日期、結案日期後…」等字刪除。
    三、社會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
    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準則」,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依行政程序發布實施,並函請內政部備查。
    修正之點:第六條「合理居住空間」修正為「一定居住空間」
    ;「新臺幣三百元」修正為「新臺幣一百元」;「每坪」修
    正為 「每平方公尺」;「六坪」修正為「二十平方公尺」;
    「四坪」修正為「十二平方公尺」.
    四、建設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場改建或
    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標準」為「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場
    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函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附帶指示:
    (一)各單位以後所有法規修訂請比照本案,同時附具「影響評估
    」報告,對法規審查提供較完整的背景說明,送議會審議將
    有具體幫助。
    (二)為加速零售市場重建及市場現代化,請建設局、市場管理處
    積極與議會溝通,將本案列為優先審查法案。

    決議事項


    一、轉達市長指示:臺北市的醫療廢棄物,無論如何要自己處理, 不能仰賴其它縣市,且北投醫療廢棄物焚化爐容積量不過十多 噸,不會增加北投地區煙囪數,請環保局沈局長、衛生局葉局 長密切協調與當地里民妥善溝通,全力克服困難,積極推動。 二、大直橋匝道不能因少數民眾陳情就改變原有設計,機車引道須 有實際數據證明有安全之虞方可取消,另橋頭二側各設有十二 公尺高殘障旋轉坡道,立意雖佳,然是否適合殘障者需要,應 徵詢該團體意見,且該設施龐大,恐有礙防汛,請工務局與相 關單位研商其必要性。

    散會

    十時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