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三月十三日第一一○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興隆路工地路面下陷事件,發生當日建管處隨即派員處理完
畢。同時養工處長、自來水處許副處長、消防局許副局長及
龔大隊長、警察局文山分局李分局長等單位同仁亦主動快速
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問題,發揮團隊應變合作精神,特
此給予肯定。
四、捷運公司報告:捷運公司九十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期間,捷運系統運轉事故及處理改善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事故統計顯示,捷運服務品質不斷地改善,事故處理時間也
愈快速,代表捷運公司全體同仁相當努力,在此給予肯定,
目前雖無新路線參與營運,仍希捷運公司與捷運工程局密切
配合,強化系統及相關軟體功能,以提升服務品質。
(三)對自殺行為造成捷運系統及營運之損失,捷運公司可參酌日
本等國家先例,研擬具體求償罰則,善加宣導予以遏止;另
外對自殺者之後續處理,可轉介社會局進行心理輔導,避免
其再度自殘,以展現積極作法。
五、環保局報告:為辦理本市擴大廚餘分離清運試辦工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乙、討論事項
一、教育局提:為訂定「臺北市立體育場場地管理要點暨收費標準」
,提 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二、政風處提:為訂定「臺北市政府公務員迴避案件處理要點」,
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第二條第二款「各機關委託行使…」修正為「受
各機關委託行使…」;第五條「…並於函件左上角加蓋列管
案件,註明列管字號、交辦日期、結案日期後…」等字刪除。
三、社會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
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準則」,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依行政程序發布實施,並函請內政部備查。
修正之點:第六條「合理居住空間」修正為「一定居住空間」
;「新臺幣三百元」修正為「新臺幣一百元」;「每坪」修
正為 「每平方公尺」;「六坪」修正為「二十平方公尺」;
「四坪」修正為「十二平方公尺」.
四、建設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場改建或
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標準」為「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場
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函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附帶指示:
(一)各單位以後所有法規修訂請比照本案,同時附具「影響評估
」報告,對法規審查提供較完整的背景說明,送議會審議將
有具體幫助。
(二)為加速零售市場重建及市場現代化,請建設局、市場管理處
積極與議會溝通,將本案列為優先審查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