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第一○六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人事處報告:公務人員陞遷法業奉 總統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
月十七日公布,報請 鑒察。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五、教育局報告:為本市辦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全國身心障礙
國民運動會」報告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警察局報告:提報本府推動「網路新都│市民安全服務網」
執行計畫及推動進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有關市民安全服務網之建置,請警察局以便民服
務為首要考量;另有關社區自衛體系及聯防體系已納入
服務網,執行一段時間後應加強檢討,並予以修正。
二、環保局報告:檢陳市長暨各局處首長六月中下旬配合垃圾清
運路線宣導「垃圾費隨袋徵收」案,活動企劃暨期程規
劃表如附件,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本案原則上依照規劃案辦理,惟宣導
之細節,請環保局與新聞處、民政局審慎研商後再行修
正,並請歐副市長加強督導。
丙、討論事項
一、文化局提:為指定本市中山區「建國啤酒廠」為本市市定古
蹟(詳如附件一古蹟一覽表),提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並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為強化古蹟審查機制,請文化局會同發展局、民政局及
法規會等機關重新檢討修正「臺北市市定古蹟及紀念性
建築物指定作業要點」,俾符客觀及公正性。
二、文化局、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乙
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其屬申請建築執
照者,應備齊樹籍相關資料予工務局,工務局於提送主
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核發執照。」修正為「…。其
屬申請建築執照者,應由建設開發者備齊樹籍相關資料
提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由工務局核發執照。」
。
三、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法規準則」為「臺北市法規標準
自治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丁、臨時討論事項
發展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乙案,
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修正之點:本辦法增列第十八條「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修正
發布『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
基準表』規定應辦理社區參與之後始提出申請核准設置使用
之案件,於本辦法實施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者,由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衡酌情形是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原第
十八條依順序改為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