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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66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0-06-13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黃 淑 娟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列席

    蔡 茂 岳 陳 慶 安 游 進 忠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第一○六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人事處報告:公務人員陞遷法業奉 總統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
    月十七日公布,報請 鑒察。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五、教育局報告:為本市辦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全國身心障礙
    國民運動會」報告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警察局報告:提報本府推動「網路新都│市民安全服務網」
    執行計畫及推動進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有關市民安全服務網之建置,請警察局以便民服
    務為首要考量;另有關社區自衛體系及聯防體系已納入
    服務網,執行一段時間後應加強檢討,並予以修正。
    二、環保局報告:檢陳市長暨各局處首長六月中下旬配合垃圾清
    運路線宣導「垃圾費隨袋徵收」案,活動企劃暨期程規
    劃表如附件,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本案原則上依照規劃案辦理,惟宣導
    之細節,請環保局與新聞處、民政局審慎研商後再行修
    正,並請歐副市長加強督導。
    丙、討論事項
    一、文化局提:為指定本市中山區「建國啤酒廠」為本市市定古
    蹟(詳如附件一古蹟一覽表),提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並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為強化古蹟審查機制,請文化局會同發展局、民政局及
    法規會等機關重新檢討修正「臺北市市定古蹟及紀念性
    建築物指定作業要點」,俾符客觀及公正性。
    二、文化局、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乙
    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其屬申請建築執
    照者,應備齊樹籍相關資料予工務局,工務局於提送主
    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核發執照。」修正為「…。其
    屬申請建築執照者,應由建設開發者備齊樹籍相關資料
    提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由工務局核發執照。」

    三、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法規準則」為「臺北市法規標準
    自治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丁、臨時討論事項
    發展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乙案,
    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修正之點:本辦法增列第十八條「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修正
    發布『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
    基準表』規定應辦理社區參與之後始提出申請核准設置使用
    之案件,於本辦法實施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者,由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衡酌情形是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原第
    十八條依順序改為第十九條。

    決議事項


    一、垃圾費隨袋徵收不僅是本府目前最重要的政策,且是全國人 民注目焦點,新制度之實施只准成功不許失敗,若專用垃圾 袋安全存量不足,致實施初期民眾買不到專用垃圾袋,會造 成相當大的問題,進而影響市府形象及公信力,因此專用垃 圾袋之供應絕對不能短缺,請環保局勿輕忽事情的嚴重性, 亦請歐副市長督導環保局審慎研議因應辦法;目前該政策之 宣導已進入緊鑼密鼓階段,惟卻僅有四分之一的垃圾車播放 宣導錄音帶,無法突顯宣傳效果,請環保局設法於全部垃圾 車皆播放宣導錄音帶。 二、松山菸廠論壇於明日召開第一次公聽會,希與會局處充分準 備,並於會中強調目前召開之會議僅是一系列中的一次,嗣 後仍會邀請當地居民及其他意見領袖與會,以避免未受邀者 心生反彈;亦請教育局以臺北體育館為例,於會中說明內大 型體育館相關設施多元化使用之正面效益,並非侷限舉辦國 際性比賽而已,室內大型活動空間是全民的,且可供社區充 分使用,同樣的,停車場之興建亦會對社區有所回饋,世界 級的體育設施,不是帶來交通擁擠、環境噪音及垃圾,而是 為社區帶來更高的生活品質,請教育局及發展局適時向外界 說明,以減少居民疑慮。 三、近日於市議會進行市政總質詢,議員向本府提及多項施政缺 失,在此特別提出下列數項,提醒各位首長確實負起監督責 任,但監督並非事必躬親,而是利用考核獎懲或調整職務方 式,達到監督之目的,促使本府所有同仁皆上緊發條,全力 以赴為市政工作打拼: (一)有關議員要求提供財團法人行天宮相關資料乙節,因資料 提供技術上的問題,延宕議事進行,請民政局確實檢討改 進,對無法提供的資料,應積極與議員溝通說明;嗣後各 機關對議員索取之資料,應於規定時間內送達,絕對避免 遲緩的情事發生。 (二)復興北路穿越松山機場地下道工程延宕多年,請工務局確 實掌握時程,儘速趕辦。 (三)大湖、碧湖公園疏濬工程,工程監工確有問題,養工處用 心不足,未善盡監督責任,請工務局確實檢討改進;另濱 江批發市場工程塌陷,經查係廠商施工不良造成,何以市 場管理處監督如此不確實,致一再發生問題,嚴重衝擊本 府整體形象,請建設局確實負起監督之責。 (四)敦化北路及仁愛路人行道更新工程,工務局養工處對狀況 之掌握不夠積極,議員揭發缺失後仍不知情,請加強檢討 改進。 (五)公共工程品質及工期之掌握仍有很多缺失,請工務局確實 扮演好「工務龍頭」的角色,加強公共工程督導會報功能 ,俾有效發揮工程品質監督及管制機制。 (六)有關公車限速四十公里及增設計程車駕駛休息站等二項政 策,請交通局加把勁積極辦理。 (七)為落實路霸掃蕩工作之延續性,請警察局以無預警方式查 看派出所相關同仁是否真正負起認養責任,亦請研考會確 實發揮管考功能,並安排本人前往視察;另員警同仁執行 清道專案取締攤販時,對於執法技巧及罰單繳款率仍有改 進空間,請警察局一併檢討辦理。 (八)衛生局對石牌國小腸病毒疫情之掌控,作業上並無問題, 於五月三十一日已派員了解,惟教育局至六月五日仍不知 情,應深入檢討,並追究相關人員行政疏失責任;另夜間 球場執行成效不佳,請教育局會同研考會進行了解,必要 時安排本人前往查看。 (九)目前違規小廣告之取締數量及斷話件數呈遞減現象,請環 保局繼續加強執行。 四、昨日建管處強制拆除北投行義路違建餐廳,其中有九家經查係 民國八十四年以後搭蓋的新違建,本府依現行規定強制拆除, 係彰顯政府公權力。另山坡地之違建,凡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 者,請建設局本於權責儘速處理。

    散會

    九時四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