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七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臺北銀行報告:臺北銀行八十八年四月份重要工作及業務營運概
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臺北銀行成立三十週年來,提供市民方便及親切的服務,特
別是近年來金融業競爭激烈,該行仍能締造高盈餘及優良經
營績效,歷任董事長、總經理及全體同仁的努力值得肯定,
並期能同心協力全力衝刺,於今年六月底前完成民營化的目
標,以創造更高的營運佳績。
五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八年四月份重要工作概況,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稅捐處全體同仁之努力。
六之一研考會報告:市長巡視各機關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彙整報告,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六之二研考會報告:為本府所屬各機關答覆議會議員書面質詢作業
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請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本期各機關於期限內答覆的比例達百分之八四‧一,雖有所
精進,惟仍有努力空間,請各首長加以重視,並督促所屬確
實掌握處理時效,朝九成五以上 的目標前進。
六之三研考會報告:提報「市長信箱」電子信件辦理情形(八十七
年十二月至八十八年三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請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依本案市民滿意度問卷結果顯示,答覆內容滿意度不盡理想
,其中對答覆內容不滿意者占百分之一七‧八四,很不滿意
者占百分之二六‧七六,另完全未解決者亦達四成以上,顯
示各機關處理電子信件仍有缺失,請各位首長務必重視電子
信箱反映意見,督促所屬加強檢討改進,並請主計處資訊中
心主動協助各機關承辦員解決技術層面之問題,俾提升民眾
之滿意度。
七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八年三月份改善市容查報、
追蹤列管案件及市民上網反映市容查報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計畫辦理案件占總數百分之四一‧六五,請各區公所視
權責單位答覆之處理情形,繼續加強追蹤列管。
七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八十八年三月份里鄰長協助治安通報
案件統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八消防局報告:提報八十八年三月份受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
查、勘查申請案,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及受理件數統計案
,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為確保公共安全,凡市民出入頻繁之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審(勘)查應從嚴辦理,惟申辦手續應儘量簡化,同時對
於須改正部分亦應一次告知,以資便民;另應特別重視局內
同仁風紀操守問題,以避免造成民怨。
九人事處報告:本府任務編組檢討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本府各任務編組之存廢,請各主管機關逐一檢討有無漏列或
需裁撤者,並將評估結果送請人事處彙整,於一個月內再提
會報告。
(二)設立任務編組之規範,請人事處審慎研議法源依據,以資遵
循。
十主計處報告:檢陳八十八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
特別預算歲出部分截至八十八年三月底止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十一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八年三月份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
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通知改正事項統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平均處理時間雖於規定期限內辦結,
惟對於經通知改正而延滯處理時間之個案,請建管處特別留
意列管,俾掌控審查時效。
十二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報告:為本府暨所屬機關進用原住民員工乙
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為保障原住民工作權,本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在新進
用不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職務,如沒有正當的理由,至少
應進用百分之五比例之原住民。
(三)本案實施三個月或六個月後,請原民會評估檢討各機關新進
用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並提會報告。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人事處報告:有關本府第二十一屆員工親子運動會相關籌辦事宜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請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本府二年一度員工親子運動會,參加人數相當踴躍,希人事
處與市議會充分溝通,爭取年年舉辦之可能性;另當天上午
各機關仍應有留守人員,以利服務市民。
二法規會報告:有關本府八十八年度法規整理計畫進度賡續辦理情
形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丙、討論事項
一財政局提:本市大同區橋北段一小段七五三∣六地號等十一筆市
有土地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依有關規
定處理,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財政局提:本市北投區振興段一小段二一、二一∣一地號等二筆
市有畸零土地與同小段二二、二三、二四、四三、四四、四
四∣一、∣二、四五地號等八筆私有土地擬以調整地形方式
處理,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財政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第四十條及
第七十條條文乙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並函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本法規名稱修正為「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其餘
條文內容需配合法規名稱修正者,亦請一併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