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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08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9-04-27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黃 淑 娟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廖 正 井 李 博 文 劉 寶 貴 謝 維 采 廖 鯉 楊 至 雄 林 正 修 李 述 德趙君山代 李 錫 津 黃 榮 峰 李 鴻 基 曹 壽 民 謝 秀 芬 鄭 村 棋 王 進 旺 葉 金 川 沈 世 宏 陳 威 仁 林 陵 三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郭 瑤 琪 吳 慧 美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沈 昆 興 溫 新 琳 吳 秀 光 邱 聰 智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 陳 椿 亮

    列席

    陳 欽 銘 莊 武 雄 蔡 振 聰 陳 光 雄 胡 兆 康 方 進 貴 郭 志 雄吳明德代 蘇 崇 昆 楊 立 奇黃中南代 林 麗 玉 陳 其 墉 陳 壽 寶 陳 光 王 鴻 裕 師 豫 玲 張 金 鎮 徐 漢 雄 余 星 華 方 泰 霖 黃 振 昌 葉 傑 生 劉 錦 興 丁 予 康 謝 松 芳 陳 泰 吉 黃 世 興 蔡 茂 岳 許 國 郎沈永華代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七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臺北銀行報告:臺北銀行八十八年四月份重要工作及業務營運概    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臺北銀行成立三十週年來,提供市民方便及親切的服務,特    別是近年來金融業競爭激烈,該行仍能締造高盈餘及優良經    營績效,歷任董事長、總經理及全體同仁的努力值得肯定,    並期能同心協力全力衝刺,於今年六月底前完成民營化的目    標,以創造更高的營運佳績。 五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八年四月份重要工作概況,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稅捐處全體同仁之努力。 六之一研考會報告:市長巡視各機關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彙整報告,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六之二研考會報告:為本府所屬各機關答覆議會議員書面質詢作業    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請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本期各機關於期限內答覆的比例達百分之八四‧一,雖有所    精進,惟仍有努力空間,請各首長加以重視,並督促所屬確    實掌握處理時效,朝九成五以上 的目標前進。 六之三研考會報告:提報「市長信箱」電子信件辦理情形(八十七    年十二月至八十八年三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請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依本案市民滿意度問卷結果顯示,答覆內容滿意度不盡理想    ,其中對答覆內容不滿意者占百分之一七‧八四,很不滿意    者占百分之二六‧七六,另完全未解決者亦達四成以上,顯    示各機關處理電子信件仍有缺失,請各位首長務必重視電子    信箱反映意見,督促所屬加強檢討改進,並請主計處資訊中    心主動協助各機關承辦員解決技術層面之問題,俾提升民眾    之滿意度。 七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八年三月份改善市容查報、    追蹤列管案件及市民上網反映市容查報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計畫辦理案件占總數百分之四一‧六五,請各區公所視    權責單位答覆之處理情形,繼續加強追蹤列管。 七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八十八年三月份里鄰長協助治安通報    案件統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八消防局報告:提報八十八年三月份受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    查、勘查申請案,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及受理件數統計案    ,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為確保公共安全,凡市民出入頻繁之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審(勘)查應從嚴辦理,惟申辦手續應儘量簡化,同時對    於須改正部分亦應一次告知,以資便民;另應特別重視局內    同仁風紀操守問題,以避免造成民怨。 九人事處報告:本府任務編組檢討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本府各任務編組之存廢,請各主管機關逐一檢討有無漏列或    需裁撤者,並將評估結果送請人事處彙整,於一個月內再提    會報告。  (二)設立任務編組之規範,請人事處審慎研議法源依據,以資遵    循。 十主計處報告:檢陳八十八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    特別預算歲出部分截至八十八年三月底止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十一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八年三月份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    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通知改正事項統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平均處理時間雖於規定期限內辦結,    惟對於經通知改正而延滯處理時間之個案,請建管處特別留    意列管,俾掌控審查時效。 十二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報告:為本府暨所屬機關進用原住民員工乙    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為保障原住民工作權,本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在新進    用不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職務,如沒有正當的理由,至少    應進用百分之五比例之原住民。  (三)本案實施三個月或六個月後,請原民會評估檢討各機關新進    用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並提會報告。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人事處報告:有關本府第二十一屆員工親子運動會相關籌辦事宜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請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本府二年一度員工親子運動會,參加人數相當踴躍,希人事    處與市議會充分溝通,爭取年年舉辦之可能性;另當天上午    各機關仍應有留守人員,以利服務市民。 二法規會報告:有關本府八十八年度法規整理計畫進度賡續辦理情    形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丙、討論事項 一財政局提:本市大同區橋北段一小段七五三∣六地號等十一筆市    有土地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依有關規    定處理,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財政局提:本市北投區振興段一小段二一、二一∣一地號等二筆    市有畸零土地與同小段二二、二三、二四、四三、四四、四    四∣一、∣二、四五地號等八筆私有土地擬以調整地形方式    處理,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財政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第四十條及    第七十條條文乙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並函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本法規名稱修正為「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其餘    條文內容需配合法規名稱修正者,亦請一併修正。

    決議事項


    一、有關外界對於「世界首都論壇」盛況不再之評析,請研考會將   上個月國際地方政府聯合會開會狀況所瞭解之情形,適時向外   界說明,以澄清疑慮;另中央政府對大陸政策立場一直很清楚   ,爾後本府函文使用到「大陸」時,應一律稱「中共」而不稱   「中國」。 二、四個月來外界對市府團隊印象仍不鮮明,且多不知各局處會業   務職掌及何人擔任首長,希各位首長改變「為政不在多言」「   公道自在人心」的保守心態,而應抱持「為政要多做,且要多   說」的觀念;彰顯政策可透過舉辦活動或新聞媒,真實地呈現   各局處施政內容及各首長施政風格;至各局處會制定之重大政   策或遇爭議性之議題時,亦應準備說帖充分對外說明,以爭取   市民的支持及認同。 三、本府會議召開次數頻繁,應檢討會議的效率,除減少開會次數   外,為節約會議時間,爾後各會議主辦機關安排議程,可視案   情內容排定優先順序,讓議案簡明者先行討論,機關代表即可   先行離席。

    散會

    十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