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三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警察局、交通局報告:檢陳八十八年十月份執行防制交通事故
工作報告,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為維護老年人行的安全,擬致贈反光衣帽乙節,請警察局
邀請民間團體共襄盛舉,以擴大宣傳效果;另請交通局、
主計處廣泛蒐集國際間各大城市每個月交通事故傷亡統計
數據供參。
五、財政局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截
至八十九年九月底止行政罰鍰執行情形及「本府應收未收
款(行政罰鍰)催收專案小組」督促本府各機關辦理清欠
執行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為提高行政罰鍰執行績效,請財政局、法規會召集執行率
偏低之相關單位研議因應改進措施;另為建立罰鍰權威性
,請交通局研議利用車輛檢驗關卡強制催收罰鍰之可行性
。
乙、討論事項
民政局提:為籌設本市客家事務委員會,特設置籌備委員會,相關
之設置要點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修正之點:本要點(草案)四「本籌備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之,開會時視實際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參與,其各機關決議事項
,先提請委員會會議審議,並於簽奉市長核定後,發交本府各
局處辦理。」依原擬訂設置要點三條文文字通過。
(二)本籌備委員會請白副市長擔任召集人,並邀請文化局及原住民
事務委員會派員列席。
丙、臨時討論事項
發展局提:為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
之核准基準表」部份內容,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後函頒實施,並報請臺北市議會備查。
修正之點:本基準表商四設置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核准
條件恢復原條文;住三、住四設置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
核准條件第二項「…惟如經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所有權人同
意者(檢具同意書),不在此限。…」修正為「…惟如經其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同樓層及以下各樓層所有權人同意者
(檢具同意書),不在此限。…」;另住三之一、住三之二
、住四之一設置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核准條件第二項請
一併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