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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35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9-11-09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黃 淑 娟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李 博 文 劉 寶 貴 林 陵 三 廖 鯉 楊 至 雄 林 正 修 李 述 德  李 錫 津 黃 榮 峰 李 鴻 基 曹 壽 民 陳 皎 眉蘇麗瓊代 鄭 村 棋 王 進 旺 葉 金 川 沈 世 宏   陳 威 仁 龍 應 台 江 耀 宗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王 清 海 金 溥 聰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沈 昆 興 溫 新 琳 吳 秀 光     陳 清 秀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 陳 椿 亮

    列席

    蔡 茂 岳 游 進 忠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三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警察局、交通局報告:檢陳八十八年十月份執行防制交通事故     工作報告,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為維護老年人行的安全,擬致贈反光衣帽乙節,請警察局     邀請民間團體共襄盛舉,以擴大宣傳效果;另請交通局、     主計處廣泛蒐集國際間各大城市每個月交通事故傷亡統計     數據供參。 五、財政局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截     至八十九年九月底止行政罰鍰執行情形及「本府應收未收     款(行政罰鍰)催收專案小組」督促本府各機關辦理清欠     執行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為提高行政罰鍰執行績效,請財政局、法規會召集執行率     偏低之相關單位研議因應改進措施;另為建立罰鍰權威性     ,請交通局研議利用車輛檢驗關卡強制催收罰鍰之可行性     。   乙、討論事項 民政局提:為籌設本市客家事務委員會,特設置籌備委員會,相關   之設置要點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修正之點:本要點(草案)四「本籌備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之,開會時視實際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參與,其各機關決議事項   ,先提請委員會會議審議,並於簽奉市長核定後,發交本府各   局處辦理。」依原擬訂設置要點三條文文字通過。 (二)本籌備委員會請白副市長擔任召集人,並邀請文化局及原住民   事務委員會派員列席。   丙、臨時討論事項 發展局提:為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   之核准基準表」部份內容,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後函頒實施,並報請臺北市議會備查。   修正之點:本基準表商四設置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核准    條件恢復原條文;住三、住四設置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    核准條件第二項「…惟如經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所有權人同    意者(檢具同意書),不在此限。…」修正為「…惟如經其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同樓層及以下各樓層所有權人同意者    (檢具同意書),不在此限。…」;另住三之一、住三之二    、住四之一設置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核准條件第二項請    一併配合修正。

    決議事項


    一、為增加本府各機關與市民之互動,請各局處會首長每年至少應   參與基層建設會報或鄰長會議乙次,以瞭解基層民眾需求,請   民政局規劃辦理。 二、下個月二十五日新市府就職將屆滿一週年,為讓市民清楚瞭解   本府施政作為,請各局處會回顧及整理近一年來重要施政措施   ,提送研考會彙整;另為透過多元管道宣導施政理念,請新聞   處安排各局處會首長參加臺北電台或其他媒體CALL IN 節目受   訪,與市民展開空中對談。

    散會

    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