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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106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1-03-27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英九

    紀錄

    曾榮林

    出席


    歐晉德 白秀雄 陳裕璋

    列席

    羅俊昇 莊武雄 楊 綱

    壹、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第一一0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請新聞處會後向媒體說明:廢除公娼案係二年前就已決定之     政策,本府執行廢娼是依法行政,緩廢二年係使廢娼程序更 符法制並對公娼轉業輔導的關懷。執行期間,本府曾對議會 承諾四大保證:絕不發生逼良為娼、買賣人口、容留雛妓、 勾結黑道的情形,這些本府都已做到,顯示本府執行廢娼的 決心。警察局、社會局、勞工局對執行廢娼及輔導轉業都竭 盡心力,輔導的工作也將持續到年底,並俟本府性產業研究 報告完成後,會向中央建議處理性產業的問題。 四、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九十年二月份改善市容查報案件統計 資料及清查逾期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感謝研考會對這些問題不斷追蹤考核並發掘問題;市容查報 業務廣泛瑣碎,且為經常性工作,基層難免會懈怠,請民政 局持續督導各區公所加強查報,以免日久頑生。 五、工務局報告:提報九十年二月份各類違建查報拆除處理情形及 各類執照處理時間等資料,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近因各黨派辦理初選,造成競選廣告氾濫,影響市容觀瞻, 請建管處訂定各類選舉廣告管理辦法加以規範;另違建拆除 應秉公處理,不能因行政程序法之實施而延誤或減少。 六、工務局報告:提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九十年一月及二月份辦 理公告金額以上各項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決標情形,報 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臺北市立動物園、雨農國小、新民國小及興光市場、監理處 等單位之工程招標,底價及決標價與預算之間有異常情形, 請以上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於一周內向林副秘書長提出書面說 明。 (三)政府採購法之精神,以公開招標為原則,以選擇性或限制性 招標為例例外,後述二者雖屬合法,但如果超過一定比例, 就顯得異常,嗣後各單位執行採購時儘量採取公開招標,選 擇性招標與限制性招標將從嚴把關,並請採購小組訂定一個 模式給各局處會參考,即C/A、C/B、B/A之間達某一比率(60 %)以下者, 需提書面報告。 七、發展局報告:為「推動臺北市都市更新方案」推動情形,報請 公 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建成圓環市場改建工程、西園陸橋及西門市場拆除工程請確 實掌握工期,並請發展局及建築師安排相關工程簡報向歐副 市長說明。 八、環保局報告:本市公共場所公廁清潔維護情形九十年一、二月 檢查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靜修女中發動志工打掃大同區公廁活動值得鼓勵,請環保局 再安排本人親自參與這項活動,希望能給與支援和鼓勵,使 這股熱潮一直保持下去,成為全民參與的運動。 (三)早年學校要求學生帶手帕的習慣很好,既環保又衛生,請教 育局研究是否推行。 九、研考會報告:有關「臺北市豪雨積水改善工程(工作)執行情形」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二月份稅收概況及三月 份重要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一、交通局報告:為本府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擴大辦理交通安全宣導計畫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請比照垃圾費隨袋徵收方式採高強度宣導,並請交通局 研擬問答,擇期抽查本府員工,希望能把交通安全教育落實 到基層。 十二、文化局報告:有關本局「春天佔領臺北系列活動」案,報請公 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三、建設局報告:本府環南市場改建工程及萬大路果菜漁產批發市 場改建工程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市場改建是本府重要政策,大型公有市場遷建尤其不易,環 南市場及萬大路批發市場改建工程今年內一定要動工,並注 意掌握工期,以減少施工期間攤商的不便。 十四、人事處報告:本府八十九年員工親子運動會延期至本(九十)年 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六)併同九十年員工親子運動會舉辦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五、主計處報告:檢陳九十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特別預算及本府各機關接受中央各部會補助款截至九十年 二月底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六、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九十年二月份推動資訊業務具體工作項 目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臺北市網路新都計畫實施二年,已有具體成果並獲外界肯 定,請資訊中心近期內邀請研考會、教育局、民政局等單 位召開專案研討會,確立本府未來資訊發展策略,並就本 人此次考查香港、新加坡所得資訊,一併納入作為參考, 前開專案研討會請資訊中心邀請市政顧問參加並安排本人 與會,共同研討政策面的問題。 貳、討論事項 一、新聞處、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漫畫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 例」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第六條第二項後段「違反前項第二款…」修正為第三 項;「但前項…」修正為「但違反第一項」;「部份」修正 為「部分」; 第八條第一項「。」號更正為「:」號。 附帶指示:各機關修制訂法規送議會審議時,請於相對條文下附 帶詳細說明,使文義更為明確,有助法案審查。 二、社會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殯葬管理辦法」為「臺北市 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 審

    決議事項


    一、停車資訊導引系統與交通網的連結是網路都市必要的資訊,對本 府網路新都政策具有指標性意義,請交通局於下次會議提報信義   計畫區停車導引系統完成時間,並進一步將全市公有停車場納入   規劃。 二、本市各地下人行道已整修完成並已裝設閉路監視系統,請社會局   、警察局、工務局針對經常出現攤販、遊民及積水之地下人行道   研擬聯合取締及監控機制,務使保持暢通與清潔。 三、警察同仁處理家暴事件之觀念與程序不夠圓熟,請王局長研究將   「家暴事件處理」納入警察常年教育,家暴中心與女警隊合作編   印相關教材或手冊,提供第一線員警及社工人員參考;並建議警   專、警大將「家暴處理」納入正規教育課程,以深植家暴防範觀   念。 四、中山區長期以來積水、淹水之困擾已大為改善,地方里民也都非   常感念本府的努力。請工務局於汛期前儘速完成相關工程,並請   研考會持續追蹤,近期內再安排本人視察下水道改善工程。 五、長期以來工程延宕問題始終未能合理解決,嚴重影響臺灣競爭力   與政府形象,請歐副市長在重大工程督導會報工程品質小組,就   工期合理性邀請專家學者及本府各相關單位進行研討,期能導正   「視拖延工期為當然」的錯誤觀念,並逐一檢視本府正在進行之   工程,全面提升效率。

    散會

    十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