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第一一0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請新聞處會後向媒體說明:廢除公娼案係二年前就已決定之
政策,本府執行廢娼是依法行政,緩廢二年係使廢娼程序更
符法制並對公娼轉業輔導的關懷。執行期間,本府曾對議會
承諾四大保證:絕不發生逼良為娼、買賣人口、容留雛妓、
勾結黑道的情形,這些本府都已做到,顯示本府執行廢娼的
決心。警察局、社會局、勞工局對執行廢娼及輔導轉業都竭
盡心力,輔導的工作也將持續到年底,並俟本府性產業研究
報告完成後,會向中央建議處理性產業的問題。
四、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九十年二月份改善市容查報案件統計
資料及清查逾期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感謝研考會對這些問題不斷追蹤考核並發掘問題;市容查報
業務廣泛瑣碎,且為經常性工作,基層難免會懈怠,請民政
局持續督導各區公所加強查報,以免日久頑生。
五、工務局報告:提報九十年二月份各類違建查報拆除處理情形及
各類執照處理時間等資料,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近因各黨派辦理初選,造成競選廣告氾濫,影響市容觀瞻,
請建管處訂定各類選舉廣告管理辦法加以規範;另違建拆除
應秉公處理,不能因行政程序法之實施而延誤或減少。
六、工務局報告:提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九十年一月及二月份辦
理公告金額以上各項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決標情形,報
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臺北市立動物園、雨農國小、新民國小及興光市場、監理處
等單位之工程招標,底價及決標價與預算之間有異常情形,
請以上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於一周內向林副秘書長提出書面說
明。
(三)政府採購法之精神,以公開招標為原則,以選擇性或限制性
招標為例例外,後述二者雖屬合法,但如果超過一定比例,
就顯得異常,嗣後各單位執行採購時儘量採取公開招標,選
擇性招標與限制性招標將從嚴把關,並請採購小組訂定一個
模式給各局處會參考,即C/A、C/B、B/A之間達某一比率(60
%)以下者, 需提書面報告。
七、發展局報告:為「推動臺北市都市更新方案」推動情形,報請
公 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建成圓環市場改建工程、西園陸橋及西門市場拆除工程請確
實掌握工期,並請發展局及建築師安排相關工程簡報向歐副
市長說明。
八、環保局報告:本市公共場所公廁清潔維護情形九十年一、二月
檢查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靜修女中發動志工打掃大同區公廁活動值得鼓勵,請環保局
再安排本人親自參與這項活動,希望能給與支援和鼓勵,使
這股熱潮一直保持下去,成為全民參與的運動。
(三)早年學校要求學生帶手帕的習慣很好,既環保又衛生,請教
育局研究是否推行。
九、研考會報告:有關「臺北市豪雨積水改善工程(工作)執行情形」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二月份稅收概況及三月
份重要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一、交通局報告:為本府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擴大辦理交通安全宣導計畫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請比照垃圾費隨袋徵收方式採高強度宣導,並請交通局
研擬問答,擇期抽查本府員工,希望能把交通安全教育落實
到基層。
十二、文化局報告:有關本局「春天佔領臺北系列活動」案,報請公
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三、建設局報告:本府環南市場改建工程及萬大路果菜漁產批發市
場改建工程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市場改建是本府重要政策,大型公有市場遷建尤其不易,環
南市場及萬大路批發市場改建工程今年內一定要動工,並注
意掌握工期,以減少施工期間攤商的不便。
十四、人事處報告:本府八十九年員工親子運動會延期至本(九十)年
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六)併同九十年員工親子運動會舉辦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五、主計處報告:檢陳九十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特別預算及本府各機關接受中央各部會補助款截至九十年
二月底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六、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九十年二月份推動資訊業務具體工作項
目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臺北市網路新都計畫實施二年,已有具體成果並獲外界肯
定,請資訊中心近期內邀請研考會、教育局、民政局等單
位召開專案研討會,確立本府未來資訊發展策略,並就本
人此次考查香港、新加坡所得資訊,一併納入作為參考,
前開專案研討會請資訊中心邀請市政顧問參加並安排本人
與會,共同研討政策面的問題。
貳、討論事項
一、新聞處、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漫畫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
例」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第六條第二項後段「違反前項第二款…」修正為第三
項;「但前項…」修正為「但違反第一項」;「部份」修正
為「部分」; 第八條第一項「。」號更正為「:」號。
附帶指示:各機關修制訂法規送議會審議時,請於相對條文下附
帶詳細說明,使文義更為明確,有助法案審查。
二、社會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殯葬管理辦法」為「臺北市
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 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