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北市政府第1100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1-02-13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英 九 歐晉德代

    紀錄

    秘書處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列席

    蔡 茂 岳 陳 慶 安     游 進 忠

    甲、報告事項 一、 報告本府九十年二月六日第一○九九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一) 修正通過。 (二) 修正之點:討論事項三:「臺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自治條     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社會局…」,修正為「 經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 」;同條第七款「…房 屋價值合計『不』超過五百萬元…」,『不』字刪除; 同條第二項「…所稱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修正為以評定『現值』計算;第六條「市立托兒所 得依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修正為「社會局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週六收托時間予以刪除。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有關工地鋼梁斷落致公車司機死亡事件,相關責任歸屬 及家屬工作安排請儘速處理並請社會局協助設立捐款專 戶。 (三) 公車儲值票卡短缺問題,應要求發卡公司在一、二天內 補足。 (四) 行人保護時相標誌不明,對行人保護未盡周全,請交通 局在全面實施行人保護時相前,將相關宣導、告示及標 誌等檢討改進,讓民眾明確瞭解,並擇一、二路段先行 示範。 (五) 請捷運公司儘速擴大捷運悠遊卡試辦路段,四月份做下 一階段試辦時,應要求IC卡公司將悠遊卡轉乘適用性的 功能增強,並透過媒體多做宣導。 四、警察局報告:本府九十年一月份執行「正俗專案」掃黃工作 成效檢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掃黃是長久持續的工作,為避免死灰復燃,請警察局持續 追蹤、督導,至確定業者是否全部歇業或恢復正常使用為 止。 (三) 請新聞處多加宣導,讓社會大眾知道市府執行掃黃工作的決 心,市長也對警方嚴格執行住宅區掃黃工作的辛苦表示肯定 與感謝。 五、財政局報告:本局八十九年度辦理財產訪查之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六、環保局報告:本市公共場所公廁清潔維護情形八十九年十一、 十二月檢查結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轉達市長指示:凡事從小處作起,廁所是最不受重視, 最易忽略之處,各機關如能把廁所整潔做好,其它事就 更能做好,如果臺北市所有公廁都能維護的非常乾淨清 潔,大家樂於使用,那麼絕對是一個國際都會。 (三) 各機關首長對所屬列管之公廁應經常巡視,對於廁所硬 體設備不良者應設法改善,並考量隱秘、通風、照明、 乾燥等問題,注意使用者習慣及經常維護,必能做好公 廁的整潔。 (四) 學校、醫院、公園等與民眾關係密切的地方,應加強公 廁之維護與美化,希望各學校在開學前做好硬體設備的 改善,並請教育局號召學生養成美化與維護廁所清潔的 新生活運動。 七、工務局報告:提報本府各機關學校八十八年七月至八十九年 十一月份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各項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情形分析,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感謝工務局採購小組提供完整詳細的資料,並請各位首 長在預算編列時更要慎重以免造成「排擠效果」,對決 標金額低於百分之七十以下者,應加強監工及驗收以維 持採購品質。 八、消防局報告:提報八十九年七月至十二月份受理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審查、勘查成效分析及建議事項,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秘書長召集消防局、警察局、教育局、建管處等各相關 單位組成小組,主動針對學校、補習班週邊學生出租宿舍 比較密集之處所,比照公共建築物加強消防公安檢查,以 防範未然,並透過管道宣導,籲請社會大眾協助共同監督 。 九、主計處報告:檢陳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 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及本府各機關接受中央 各部會補助款截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底執行情形,報請 公 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單位務必加強執行能力,並 應加速資本門投資以刺激景氣。 十、主計處報告:為修正現行「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請各機關確依執行要點執行,尤其資本支出請參照修正 之第十三、十四點辦理。

    決議事項


    一、警察局、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 例」,提 請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 修正之點: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殯葬管理處…負責 處理。」修正為「…殯葬管理處…負責處理並通知其戶 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二、 警察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人民協助警察拘捕人犯 傷亡濟助辦法」 為「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 補償自治條例」乙案,提請 審議。 主席裁示: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散會

    十時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