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 報告本府九十年二月六日第一○九九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一) 修正通過。
(二) 修正之點:討論事項三:「臺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自治條
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社會局…」,修正為「
經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 」;同條第七款「…房
屋價值合計『不』超過五百萬元…」,『不』字刪除;
同條第二項「…所稱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修正為以評定『現值』計算;第六條「市立托兒所
得依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修正為「社會局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週六收托時間予以刪除。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有關工地鋼梁斷落致公車司機死亡事件,相關責任歸屬
及家屬工作安排請儘速處理並請社會局協助設立捐款專
戶。
(三) 公車儲值票卡短缺問題,應要求發卡公司在一、二天內
補足。
(四) 行人保護時相標誌不明,對行人保護未盡周全,請交通
局在全面實施行人保護時相前,將相關宣導、告示及標
誌等檢討改進,讓民眾明確瞭解,並擇一、二路段先行
示範。
(五) 請捷運公司儘速擴大捷運悠遊卡試辦路段,四月份做下
一階段試辦時,應要求IC卡公司將悠遊卡轉乘適用性的
功能增強,並透過媒體多做宣導。
四、警察局報告:本府九十年一月份執行「正俗專案」掃黃工作
成效檢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掃黃是長久持續的工作,為避免死灰復燃,請警察局持續
追蹤、督導,至確定業者是否全部歇業或恢復正常使用為
止。
(三) 請新聞處多加宣導,讓社會大眾知道市府執行掃黃工作的決
心,市長也對警方嚴格執行住宅區掃黃工作的辛苦表示肯定
與感謝。
五、財政局報告:本局八十九年度辦理財產訪查之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六、環保局報告:本市公共場所公廁清潔維護情形八十九年十一、
十二月檢查結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轉達市長指示:凡事從小處作起,廁所是最不受重視,
最易忽略之處,各機關如能把廁所整潔做好,其它事就
更能做好,如果臺北市所有公廁都能維護的非常乾淨清
潔,大家樂於使用,那麼絕對是一個國際都會。
(三) 各機關首長對所屬列管之公廁應經常巡視,對於廁所硬
體設備不良者應設法改善,並考量隱秘、通風、照明、
乾燥等問題,注意使用者習慣及經常維護,必能做好公
廁的整潔。
(四) 學校、醫院、公園等與民眾關係密切的地方,應加強公
廁之維護與美化,希望各學校在開學前做好硬體設備的
改善,並請教育局號召學生養成美化與維護廁所清潔的
新生活運動。
七、工務局報告:提報本府各機關學校八十八年七月至八十九年
十一月份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各項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情形分析,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感謝工務局採購小組提供完整詳細的資料,並請各位首
長在預算編列時更要慎重以免造成「排擠效果」,對決
標金額低於百分之七十以下者,應加強監工及驗收以維
持採購品質。
八、消防局報告:提報八十九年七月至十二月份受理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審查、勘查成效分析及建議事項,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秘書長召集消防局、警察局、教育局、建管處等各相關
單位組成小組,主動針對學校、補習班週邊學生出租宿舍
比較密集之處所,比照公共建築物加強消防公安檢查,以
防範未然,並透過管道宣導,籲請社會大眾協助共同監督
。
九、主計處報告:檢陳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
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及本府各機關接受中央
各部會補助款截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底執行情形,報請 公
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單位務必加強執行能力,並
應加速資本門投資以刺激景氣。
十、主計處報告:為修正現行「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請各機關確依執行要點執行,尤其資本支出請參照修正
之第十三、十四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