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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814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6-20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魏聰海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 沈克毅     唐雪舫     蔡信義 潘宗正     陳哲男     林 全 吳英璋     林逢慶     李鴻基 賀陳旦     陳 菊     郭吉仁陳華泰代 黃丁燦     陳寶輝     陳進陽 張景森     鄧乃光代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啟煌     王子良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一三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教育局、捷運局、
        國宅處)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人事處報告:八十五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建議意見辦理。
    五、公訓中心報告:謹擬具八十五年度訓練班期計畫︵如
        附件︶,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擬訂計畫辦理,並請公訓中心對於各班期
        中住班效果之好壞,於計畫辦理中隨時配合檢討
        ,以使資源運用更有效益。
    六、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三年度︵含︶
        以前已動工興闢而未完成工程截至六月五日執行情
        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請各局處首長爾後對於工程施工之進度應切實提報。
      (二)對於停頓狀態或施工進度落後者,請查明原因設法
        突破儘速趕工,俾如期完成。
      (三)停頓狀態之工程,下次提報時除應解釋原因外並應
        說明解決辦法。
    七、社會局報告:為本局所屬市立托兒所擬於八十五年度試
        辦多元化托兒服務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原則上同意按照實施計畫辦理,並請社會局依試辦
        效果,一年後再檢討修正未盡事宜。
      (二)有關市立托兒所收費標準調整乙節,請社會局積極
        與議會協調溝通爭取支持。
        乙、討論事項
    建設局提:有關本府治安會報統一聯合稽查組歸建各機關依
        維謢公共安全方案執行並自七月一日起廢止﹁如何
        有效稽查取締各目的事業違法︵規︶執行要點︱台
        北市作業計畫﹂乙案,提請 審議。
    決 議:
      (一)請建設局參酌與會首長所提意見審慎研酌後再提會
        審議,並請將通報系統建立之進度併案提報。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任務編組表報研考會並請
        研考會列管追蹤執行成效。
        丙、臨時討論事項
    民政局提:為訂定﹁台北市各區公所八十五年度辦理鄰里公
        園認養、管理維護及敦親睦鄰文康活動實施計晝﹂
        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 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實施計畫︵草案︶三︱(二)︱12︱﹁…
        並由本府民政局於鄰里基層建設準備經費中撥款作
        為該公園硬體美化建設獎金。…﹂等字刪除。
    附帶指示:
      (一)本案有關認養人所支付之費用可否抵免稅捐乙節,
        請民政局與有關機關協調查明。
      (二)爾後提報類似案件希能夠附帶說明人力檢討情形。
      (三)請研考會就公園處移撥區公所人力之問題作專案研
        究,俾作為爾後處理類似案例之依據。

    決議事項


    一、保護區山坡地農舍禁建及限建問題,已爭議多年,延宕   至今,毫無進展,對當地居民權益傷害甚大。日前巡視   當地時,居民迭有怨言。特別是多代同住,房舍空間早   已不敷使用或殘破不堪卻禁止翻修實不合理本府就此問   題也已研議多時。請發展局於三週內研擬具體方案,提   報市政會議,務必在山坡保育及生態保護的大前提下,   兼顧保護區山坡地居民已失去多年的應有權益。 二、公務人員為民服務時,應態度懇切,勇於任事。並務需   依法行政,絕不得洩漏公務機密或圖利他人。惟本府部   分機關主管業務與市民權益息息相關,使本府同仁在執   行業務時,雖依法行政,仍不免與市民發生民事或刑事   糾紛,而遭訴訟。對於本府涉訟案件中,部分雖奉公守   法,克盡職守仍難免訟累的同仁,本府務需援引行政院   頒布之﹁公務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全力提供   各項協助,俾保障同仁之權益,維護其尊嚴,以提振公   務員之士氣。 三、本府勞軍活動原屬社會局職掌,唯現代政府依專業分工   之原則,勞軍業務改交兵役處辦理,應更符合實際需要   ,並發揮應有功能。請人事處、研考會、社會局、兵役   處共同研議,自八十五年度起,將勞軍業務由原社會局   改交兵役處辦理。

    散會

    十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