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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127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1-08-21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英九

    紀錄

    秘書處

    出席


    歐晉德(公假) 白秀雄(公假) 陳裕璋

    列席

    蔡茂岳 陳慶安 游進忠

    壹、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八月十四日第一一二六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消防局報告:提報九十年一月至六月份受理各類場所消防設備 安全審查及竣工查驗申請案件,辦理成效說明,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由於本市消防同仁重視相關預防工作,這幾年來的表現非 常良好,尤其今年,到目前為止,於轄區內尚無因為火災 而死亡的情形,這是一個很好的紀錄,當然這不是只靠運 氣,更是消防同仁積極打拼的成果。我們的防災體系有這 群非常認真的公務員,隨時隨地保持高度警覺並能在第一 時間到達現場,這是一個世界級城市必備的條件,本人對 消防局全體同仁的能力與表現非常肯定,並請張局長代為 轉達,也希望能繼續保持成果。 (三) 消防安全的重點在於預防,尤其是消防檢查,對於軟體方 面有關消防管理等也應加強演練,才能防患未然,另請教 育局加強演練學校應變小組的緊急集合能力,一旦有狀況 ,才能掌握成員並迅速於預定時間完成報到。 五、社會局報告:請本府各局處及附屬單位優先購買本市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團體勞務產品及確認購買途徑,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教育局與社會局配合,將啟聰、啟明學校的學生產品一併 納入,並將身心障礙團體之相關勞務及產品製作精美的型錄 ,函請各機關惠予採購。 六、公訓中心報告:提報本中心研擬之「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自治 規則(草案)」最後四場討論會計畫書,請各相關局處配合 相關作業,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請各局處會針對具有爭議性的條文先行模擬檢討並派 適當人員出席會議充分討論,屆時亦可邀請媒體記者參與 ,藉此對外宣示本府對女性權益的重視。 貳、討論事項 一、工務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規則」乙案 ,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修正之點: 1. 第一條:「…於各政黨初選及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職人 員選舉…」修正 為「…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職 人員選舉及各政黨初選…」。 2. 第三條第一項:「…指各政黨初選、總統副總統選舉、 職人員選…」修正為「…指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職人員 選舉及各政黨初選…」。 3. 第四條第二項:「…應載明競選廣告物之清除期間,逾 期未清除者,視為廢棄物,將強制拆除意旨」。修正為 :「…應載明競選廣告物之清除期間及逾期未清除者將 視為廢棄物,並予強制拆除之意旨」。 4. 第五條第一項:「…法定選舉除里長選舉為一個月外… 」。修正為:「…法定選舉除里長選舉為選舉投票日前 一個月外…」。 5. 第八條第一項:「…選舉投票日前三個月…」修正為「 …選舉投票日三個月前…」;說明欄第一項之前加列: 「本條即俗稱競選廣告物設置之正面表列條款。」。 附帶指示: 本規則係屬國內首例,實施過程中難免會有問題出現 ,請工務局與民政局於執行時蒐集案例,逐一檢討, 並應設有公信力的解釋機關,對爭議性條文之解釋要 能一致、迅速及堅定。 二、民政局提:九十一年度臺北燈節籌備委員會暨其分工事項, 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通過,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 臺北燈節過去均委託公關公司規劃在中正紀念堂周邊舉行 ,明年可考慮結合各區舉行元宵節活動的特色,如萬華區 龍山寺、士林區社子地區、投區關渡宮、松山區慈佑宮、 中正區省城隍廟、大同區霞海城隍廟、保安宮…等。並考 量對於舉辦地點保持彈性,也許換個地方舉行,會有令人 耳目一新的感覺,請民政局一併規劃並於十月初提出簡報 。 三、主計處提:為撙節政府支出,擬具「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度預算 執行節約措施(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請各機關確實執行。

    決議事項


    一、今年世界盃棒球賽的舉行距今不到三個月了,迄無任何氣氛, 而韓國明年舉辦世界盃足球賽,還有一年卻已鑼鼓喧天的在推 廣了,我們至今仍無動靜,似乎不太正常,教育局應主動積極 的與棒協溝通,如果辦不好,大家不會怪罪棒協,反需由本府 承擔。請本府體育委員會將目前尚未完成的工作一一列舉,並 請秘書長或教育局李局長率同仁赴棒協拜會,針對問題逐一檢 討,將分工及預定完成時間予以明定,屆時若未達成就對外公 布,以明責任。對於共同合辦的事務,一定要實事求是、分工 明確,切忌彼此觀望、等待,寧可撈過界,不要踢皮球,如棒 協有困難或做不來,本府應迅即接手,不可再拖。 二、養工處拆錯民宅事件,工務局處理本案尚稱妥當,但仍造成不 小的震撼,養工處指稱該民宅係屬違建雖然沒錯,但說法與時 機卻容易讓外界有推卸責任的負面觀感。本案可否提出國家賠 償,請工務局予以協助,並確實檢討改進。 三、士林區公所政風室主任違反酒後駕車及逃避酒測事件雖已迅速 處理,但監督機制仍有必要加強注意。據聞部分同仁仍有午餐 時間喝酒的情形,請各局處會首長要求所屬確實檢討改進,尤 其是涉及工程及與人民權益有關的單位,更應注意其日常行為 及操守,務必把「不喝酒」當成一種信仰或習慣,才不會再度 發生類此情形。 四、報載監察委員前往大直橋調查工程弊案,詢及有關鋼筋調包問 題時,仍有公務員答稱不知如何調包的情形,這是很嚴重的誤 會。鋼筋被調包是該弊案的重點,本案查了四個多月,仍說不 知道是難以令人置信的,工務局陳局長所提三個可能被調包的 情形,主要是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斷定是三種可能情形中的那 一種,必須檢調機關進一步的調查才能確定問題所在及相關人 員的責任,請工務局必要時再向媒體說明,以免造成誤會。 五、立人國小旁正進行人行道更新工程,由於施作機車彎,使得人 行道的路幅僅剩 1.5公尺,造成孩童行走不便。養工處與停管 處對於機車彎的劃設應多考量週邊環境因素,劃設機車彎的目 的在為機車尋找適當的停車位置,同時也使人行道成為無障礙 空間,因此預留行人的寬度可以斟酌,並非一律限定在1.5公尺 ,請工務局和交通局通盤檢討目前施工中的機車彎,型式不必 千篇一律,可視需要加以調整。而「行人優先、行人最大」的 原則一定要維持,才符合世界級都市的標準。 六、八月初本人在北投區訪問基層,部分里長反映中央北路兩側新 劃設停車格,居民擔心要收費而有爭議,當時本人請停管處同 仁於會後一週內邀請當地里長及相關單位進行會勘,結果事隔 二週仍無動靜,像這樣簡單的承諾都無法做到,實在值得檢討 ,事實上不僅交通局如此,很多局處也有同樣的現象。行動不 一定要有確切的結果,但至少要開始動,像這種當著這麼多人 所承諾的事情卻做不到,以後講話就沒有公信力了,本案請停 管處檢討並追究責任。 七、這次出國考察,發現國外幾個城市公園,在規劃利用上值得我 們參考。本市的公園設計像花園,加上廣場及舖面的確花團錦 簇,但是樹木與草地的比例就少了, 我們希望公園有更多的自 然風貌,以馬來西亞的吉隆坡及日本的福岡為例,其公園規劃 周詳,同時也重視多用途多目標的使用,像福岡大華公園是仿 西湖規劃,中央為湖,四面垂柳,沿湖週邊依次設有三米人行 道、二米水道、五米跑道及五米的自行車道,長約二公里,寬 約十五米,每百公尺並有標記,形成一個特殊的景觀,男女老 少各取所需,那種畫面不禁令人感動與喜愛。吉隆坡也有類似 這種規劃,只要是稍大一點的公園就有這種運動設施,感覺很 有活力,似乎也是一種趨勢。其實臺灣的中老年人運動風氣也 滿盛行的,只是公園的設計相對以靜態的活動居多,本市大安 森林公園、青年公園及新生公園都有這種條件,如能舖設跑道 ,花費不多,卻讓人有活力的感覺,也能帶動運動風氣,尤其 區部分學校的運動場所太小,如果學校附近的公園有這種設施 ,不失為補救之道,至於社區內或河邊較大一點的公園,如中 山一號公園也可有此設施並加設單、雙槓及一些簡易運動設備 ,讓大家動起來,本案請公園處研處。 八、最近基層發生一些問題,使外界對本府團隊有些質疑,在此要 求基層一方面不要痲痺,另一方面與民眾接觸時,無論是電話 、信件或傳真都應將年月日及時間、地點詳細記載保留,免得 以後檢討追究責任時提不出相關證據,希各局處會首長碰到類 似情況能加以注意。另外不論國內外對本市之施政與建設都持 相當程度的肯定,當我們出國考察時,也可以看出臺北市的建 設其實並不差,但往往一些小問題的發生,卻被刻意渲染而造 成負面影響,希各局處會能特別注意。

    散會

    九時四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