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八月十四日第一一二六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消防局報告:提報九十年一月至六月份受理各類場所消防設備
安全審查及竣工查驗申請案件,辦理成效說明,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由於本市消防同仁重視相關預防工作,這幾年來的表現非
常良好,尤其今年,到目前為止,於轄區內尚無因為火災
而死亡的情形,這是一個很好的紀錄,當然這不是只靠運
氣,更是消防同仁積極打拼的成果。我們的防災體系有這
群非常認真的公務員,隨時隨地保持高度警覺並能在第一
時間到達現場,這是一個世界級城市必備的條件,本人對
消防局全體同仁的能力與表現非常肯定,並請張局長代為
轉達,也希望能繼續保持成果。
(三) 消防安全的重點在於預防,尤其是消防檢查,對於軟體方
面有關消防管理等也應加強演練,才能防患未然,另請教
育局加強演練學校應變小組的緊急集合能力,一旦有狀況
,才能掌握成員並迅速於預定時間完成報到。
五、社會局報告:請本府各局處及附屬單位優先購買本市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團體勞務產品及確認購買途徑,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教育局與社會局配合,將啟聰、啟明學校的學生產品一併
納入,並將身心障礙團體之相關勞務及產品製作精美的型錄
,函請各機關惠予採購。
六、公訓中心報告:提報本中心研擬之「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自治
規則(草案)」最後四場討論會計畫書,請各相關局處配合
相關作業,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請各局處會針對具有爭議性的條文先行模擬檢討並派
適當人員出席會議充分討論,屆時亦可邀請媒體記者參與
,藉此對外宣示本府對女性權益的重視。
貳、討論事項
一、工務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規則」乙案
,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修正之點:
1. 第一條:「…於各政黨初選及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職人
員選舉…」修正 為「…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職
人員選舉及各政黨初選…」。
2. 第三條第一項:「…指各政黨初選、總統副總統選舉、
職人員選…」修正為「…指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職人員
選舉及各政黨初選…」。
3. 第四條第二項:「…應載明競選廣告物之清除期間,逾
期未清除者,視為廢棄物,將強制拆除意旨」。修正為
:「…應載明競選廣告物之清除期間及逾期未清除者將
視為廢棄物,並予強制拆除之意旨」。
4. 第五條第一項:「…法定選舉除里長選舉為一個月外…
」。修正為:「…法定選舉除里長選舉為選舉投票日前
一個月外…」。
5. 第八條第一項:「…選舉投票日前三個月…」修正為「
…選舉投票日三個月前…」;說明欄第一項之前加列:
「本條即俗稱競選廣告物設置之正面表列條款。」。
附帶指示:
本規則係屬國內首例,實施過程中難免會有問題出現
,請工務局與民政局於執行時蒐集案例,逐一檢討,
並應設有公信力的解釋機關,對爭議性條文之解釋要
能一致、迅速及堅定。
二、民政局提:九十一年度臺北燈節籌備委員會暨其分工事項,
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通過,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 臺北燈節過去均委託公關公司規劃在中正紀念堂周邊舉行
,明年可考慮結合各區舉行元宵節活動的特色,如萬華區
龍山寺、士林區社子地區、投區關渡宮、松山區慈佑宮、
中正區省城隍廟、大同區霞海城隍廟、保安宮…等。並考
量對於舉辦地點保持彈性,也許換個地方舉行,會有令人
耳目一新的感覺,請民政局一併規劃並於十月初提出簡報
。
三、主計處提:為撙節政府支出,擬具「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度預算
執行節約措施(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請各機關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