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九五○、九五一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新聞處林處長錦昌口頭補充說明:由各區公所負責管理之三百四
十二座鄰里公園,因修剪花木原則不一,致市民抱怨花木修
剪「過頭」,而發起「護髮」運動,希相關單位事前多與當
地民眾溝通說明,並加強媒體宣導,以避免民眾產生反感及
誤解。
主席裁示:
(一)草山文化行館整修後開放乙節,請工務局公園處儘速於七月
前完成簡易修繕,俾利今年夏季正式對外開放。
(二)有關鄰里公園花木修剪幅度大小問題,請民政局與工務局公
園處、建設局溝通研商,且應於花木修剪前,即先行發布新
聞,以減少民眾質疑。
(三)為提高臺北市在國際社會的能見度,凡本府印製附有外文之
出版品,請相關機關加強辦理下列各項:
1有關臺北觀光旅遊系列圖說等參考資料,為達廣為宣傳目
的,可多爭取企業界或觀光飯店助印,並研究保留版面供
刊登廣告,以提高其助印之意願,如此當可減輕財政負擔
及有助宣傳之雙重功效。
2「Discover Taipei」英文雙月刊加印冊數,並於每一觀光飯
店客房內放置,俾讓國際友人對本市有更深入的瞭解。
3重新製作「臺北聚寶盆」錄影帶,並透過秘書處禮賓科寄
發至各外館,包括使領館及代表處。
四之一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七年二月份新違建與防火巷違建處理
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對建管處同仁的努力表示肯定之意。
(二)基於公共安全及維護都市景觀的考量,請建管處加強宣導拆
除防火巷違建之重要性,以減少民怨,並彰顯本府拆除違建
的決心;另圓環四周及大馬路旁大型鷹架雖已拆除,惟仍有
零星案件死灰復燃,請建管處主動發掘並立刻拆除。
四之二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七年二月份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
,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通知改正事項統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爾後建築執照申請案需通知改正者,退件理由請同時會知當
事人,以明確釐清權責。
五財政局報告:為本局彙整各單位財產資料,編印之「臺北市有財
產統計彙編第五期」(如附件)已於二月底出刊,擬提供截
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本市市有財產概況,以供決
策及各界參考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並感謝財政局同仁的努力。
六地政處報告:本處八十七年度受理本府各機關委託辦理各項公共
工程用地徵收作業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確實辦理。
七臺北捷運公司報告:捷運回饋大優待活動實施成效分析,報請
鑒察。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八教育局報告:謹陳本局規劃辦理「臺北市慶祝八十七年兒童節系
列活動」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活動應支援及配合之機關,請各首長責令所屬積極辦理。
九建設局報告:提報本府建設局受理各類公司登記申請案暨本府營
利事業統一發證聯合辦公受理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案,八十七
年二月份核准案件平均審理時間分析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八十七年二月份公司設立登記及公司變更登記案平均審理天
數分別為二‧○三天、三‧六五天,其處理時間均在三天、
五天目標天數之內,特別是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案平均審理天
數三‧四四天,相較於八十五年七月六‧五九天、八月七‧
三六天、九月六‧六二天,已縮短了一半天數,執行績效有
顯著進步,對建設局同仁及相關單位的配合,表示肯定及感
謝之意。
乙、臨時報告事項
警察局王局長報告:
(一)執行「掃黑專案」及「掃蕩電玩專案」單週成果暨累積成果
統計:略。
(二)執行「擴大掃黃工作」斷水斷電及關門歇業累計表:略。
主席裁示:洽悉,並感謝警察局同仁的努力。
丙、討論事項
一國宅處提:本市內湖區東湖段六小段一七○、一七一、一七二、
一七六之二地號等四筆市有土地,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
定完成同意出售程序後依規定辦理公開標售,敬請 審議。
決議:本案緩議。
附帶指示:有關葫洲里謝里長反映擬利用該基地供作區民活動中
心乙節,請民政局與相關單位研商其可行性。
二社會局提:有關「臺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設置要點」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臺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設置要點第一點「…,依性侵
害罪防治法第六條規定,…」修正為「…,依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六條規定,…」;第四點「…,負責指導督本中心運
作。」修正為「…,負責指揮監督本中心運作。」;於第八
點後增列「九、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或交通費。」;第十二點「本中心以臺北市政府名
義對外行文。」刪除;原第九點後各點次依序遞改。
三教育局提:為「臺北市外國人中文獎學金暫行作業要點」草案,
提請 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修正之點:臺北市外國人中文獎學金暫行作業要點九∣(二)「…
,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受理申請,…」修正為「…,於每年
五月三十一日前受理申請,…」;十∣(一)「…,單月缺課
逾該月上課時數一半以上,…」修正為「…,單月缺課逾該
月上課時數一半者,…」。
四民政局提:為本市路街地名譯名方式案經本局參照與會首長意見
,重行研擬適當譯寫方式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緩議;有關變更路街地名標示牌乙節,執行層面上仍
有爭議,請林副市長召集相關機關審慎研議後,再提會討論。
五交通局提:為府前廣場地下停車場及A9臨時停車場營運管理措
施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修正通過,並分二階段漸進調整收費標準:
(一)A9臨時停車場收費標準,自本(八十七)年五月一日起上
班時段停車優惠月票調整為每月一千二百元。
(二)府前廣場地下停車場及A9臨時停車場兩造停車場收費標準
,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上班時段停車優惠月票調整為每月
二千四百元。
六交通局提:為修訂「臺北市政府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甄選及
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條文,提請 審議。
七環保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環境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右列二案順延至下週再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