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二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乙、討論事項三、決議(二)「…修正為『加強地
方金融管理,協調金融機構提高工商業融資,…』。」中
的「加強地方金融管理,」等字刪除;丙、指示事項一、
「…如果踰越了法律的界線,變成為了違法或者色情行業
護航,…執法有依據,符合正當性,即應抱持『雖千萬人
吾往矣!』的奮進勇氣和精神,該做的事就應立即去做,
莫因太多的顧慮和畏懼自反而縮,延宕了市政工作的推動
,…」修正為「…如果逾越了法律的界線,變成為了違法
或者色情行業護航,…執法有依據,具有正當性,即應抱
持『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奮進勇氣和精神,
該做的事就應立即去做,莫因太多的顧慮和畏懼,而延宕
了市政工作的推動,…」;二、「…,以爭取反映時效,
…」修正為「…,以爭取時效,…」。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市長與民有約」活動,乃市府與市民面對面溝通的重要
管道之一,經上次審慎檢討認為仍有續辦之必要,但對於
變革方式,卻引發外界不少評論,請民政局廣納各界意見
妥予修正,俾提升行政效能及具體落實市民主義精神。
(三)近來午後的大雷雨,常造成市區多處路段嚴重積水,請養
工處積極查證積水原因,並透過新聞媒體將積水原因對外
適切說明;另為讓關心積水情況之市民充分瞭解相關訊息
,亦請養工處速將積水地區的資訊建檔上網,供民眾查詢
。
四、研考會報告:報告「臺北市政府八十八年推行為民服務工作電
話測試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為民服務工作電話測試評比成績未達八十分者,計有商業
管理處、警察局信義分局、士林分局、內湖分局、萬華衛
生所、忠孝醫院、監理處、公車處、新工處、稅捐處之中
南分處及文山分處、警察局、發展局、市府總機等十四個
單位,請相關機關首長進行瞭解,並督導所屬確實檢討改
進,亦請研考會加強不定期抽測,以提升各機關服務品質
。
(三)爾後請研考會每季定期進行電話服務禮貌測試,俾利評比
各機關為民服務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