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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68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0-06-27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英 九

    紀錄

    鄧 雅 璠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列席

    莊 武 雄 陳 嘉 欽 楊 綱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第一○六七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甲、報告事項六「捷運局報告:…」修正為「捷
    運公司報告:…」。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採購稽核小組報告:提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八十九年三月至
    五月份稽核本府各機關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
    情形,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五、工務局報告:為本局養工處辦理公車專用道改善工程執行情
    形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公車專用道對市民行的便利而言非常重要,請工
    務局養工處對公車專用道改善工程務必如期如質完成,
    並請依林副秘書長建議檢討剛性路面的鋼筋含量。
    六、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九年五月份各類違建查報拆除處理情
    形及各類執照處理時間等資料,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七、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九年五月份改善市容查報、
    追蹤列管案件及六月份重點查報逾期案件清查情形,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八、主計處報告:公元二000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本市
    普查作業規劃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九、主計處報告:檢陳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
    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及本府各機關接受中央
    各部會補助款截至八十九年五月底執行情形,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特別注意預算執行的比例,並請歐副
    市長未來在審查預算的時候,對預算執行率未達預定目
    標之機關,應從嚴核給。
    十、發展局報告:為「推動臺北市都市更新方案」推動情形,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西園陸橋及和平西路陸橋拆除作業,請相關機關儘
    速訂出具體期程並妥善規劃橋孔下常駐機關遷移及攤商
    安置等相關配套措施。
    (三)請歐副市長、秘書長督導發展局加強推動老舊社區之更
    新,希能於短期內有指標性成果展現出來。
    十一、建設局報告:謹將辦理「千禧年『親一夏臺北』暑期系列
    活動」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十二、教育局報告:為鼓勵私人興學,尊重家長教育選擇權,給
    予私立國民中學更大的辦學空間,本市私立國民中學
    收費擬有條件開放收費自由化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三、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九年五月份稅收概況
    及六月份重要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衛生局報告:有關連江縣衛生局請本局所屬市立醫療院所專
    科醫師支援馬祖地區醫療資源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二、民政局報告:謹陳「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文字請參酌法規
    會意見加以整理。
    丙、討論事項
    一、人事處提:臺北銀行函報擬廢止「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組
    織規程」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人事處提:本府建設局函報擬廢止「臺北市度量衡檢定所」
    編制表,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工務局提: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委託代辦作
    業要點」,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惟所附工程委託代辦契約
    書部分文字內容,請法規會協助酌做必要之修正。
    丁、臨時討論事項
    政風處提:為制定「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謹提
    請 審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修正之點:本規範第十二點第(三)款「…、
    本人或直系親屬生病、去世,…」修正為「…、本人或直
    系親屬傷病、死亡,…」;第十六點項文「…。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惟應簽報其長官或知會政風單
    位。」修正為「…。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經簽報其長
    官或知會政風單位者,不在此限。」
    (二)本規範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並於實施半年後檢討
    執行成效。

    決議事項


    一、為使本市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自七月一日起能順利推行,請 環保局立即協調各相關廠商務必充分提供專用垃圾袋,將供 應不足的比例降至百分之十甚至百分之五以下,並協調學校 、市場及公寓大廈方面能充分配合垃圾分類新措施。行政院 環保署亦準備從明(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推行機關、學校、 部隊禁用保麗龍餐具,請各局處會同仁能配合儘量少用「用 畢即丟」的餐具。另為配合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請秘書處 公管中心等相關單位研訂夏日室內溫度標準,以節省冷氣用 電量,讓我們的生活能更節約能源、更環保。 二、公車速限四十公里措施實施已近一年,請交通局將實施成效 向外界發布,展現成果。

    散會

    十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