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七九九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甲、報告事項五主席裁示﹁…,而非一
味追加預算。﹂中﹁味﹂字改為﹁昧﹂。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工務局、社會局、
國宅處、新聞處、祕書處︶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台北銀行報告:台北銀行八十四年二月份重要工作及業
務營運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速謀對策不能持續擴大,並應
加強催收。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需特別注意風險,並應依相
關規定穩健操作。
(三)公益彩券若擇定承德路之營業處作為發行地點,則
目前於該處辦公之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里聯合辦
公處等,因使用率偏低,請秘書長協調財政局另覓
地點提供前述單位搬遷,以利前置作業之進行。
五、稅捐處報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四年二月份重要工
作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欠稅之清理仍應全力進行,包括公家機關之積欠,
處理方式應與一般民眾一視同仁,不能任由政府率
先欠稅,卻只向民眾催討;並應訂定執行時間表,
以加強政府公權力之執行,落實賦稅公平精神,以
增加稅收。
(二)統一發票宣導活動應依本人過去指示,由新聞處統
一彙辦,以加強宣傳效果,以免辦理前或辦理時,
宣傳不足浪費資源。
六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四年元月份改善市
容查報案件及八十三年七月份至十二月份追蹤列管
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市容改善及鄰里公園之整修為里民大會最常反映的
項目,請相關權責機關務必加予重視並儘速辦理;
另本府應成立清理廣告看板美化市容之任務小組,
下週會議再行裁示。
(二)請民政局將近期內擬召開里民大會之地點與時間列
表分送相關機關首長參考,俾便首長就近參加,以
適時闡釋本府施政理念並對民眾建議即時說明以疏
解民怨;另里民大會決議及建議事項,仍請研考會
持續列管追蹤。
六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府八十四年元月份便民通訊、二月
份市民申訴中心受理案件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
七、建設局報告:為本府執行山坡地管理業務具體作法乙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除依擬辦意見辦理外,鑑於濫墾、濫建、濫
葬日益嚴重,請白副市長召集建設局、環保局、社
會局、交通局、法規會等機關成立小組,研擬有效
對策,以落實山坡地管理及保育工作。另亦應借重
熱心民眾登山時之協助查報,以彌補巡查人力之不
足,且設立電話,供民眾檢舉,以立即取締,遏阻
濫墾、濫建、濫葬之行為。
八、地政處報告:本處八十四年度辦理各用地機關工程用地
徵收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說明四、五意見辦理。另徵收前計畫失當
,極易衍生民怨,故被徵收人若依土地法第二一九
條規定要求收回土地之案件,應專案呈報市長室,
以了解詳情;並請研考會加強考核。如有因時效問
題而發生上述情形者既浪費公帑又衍生民怨,機關
之承辦人員應受懲處。
九、研考會報告:報告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至二月二十日抽
查本市管線施工開挖道路修復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由報告中顯示工務局對管線施工道路開挖之
修復有相當程度缺失,嚴重影響市民之生活品質,
請研考會持續抽查,加強督考,工務局亦應限期改
善並依規定懲處案中失職人員,一週內陳報市長室
且加會研考會。
十、交通局報告:交通部函囑本府依該部八十三年九月三十
日研商﹁修正省(市)處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支
領加給專業補助費﹂要點草案會議紀錄會商結論(三)
、(六)研提意見乙案,提請 審議
主席裁示:本案有關局處相關之規定及衍生影響頗多,
請秘書長召集相關單位研商彙整後再議。
十一、主計處報告:(一)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各
機關執行至八十四年一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
公鑒。(二)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十七個營︵事︶
業機構截至本︵八十四︶年一月底止獲得之盈︵賸
︶餘數額,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依第七九七次市政會議中指示加強執行,
並依執行能力作為下年度預算編列之重要參考。
十二、府會總聯絡人報告:台北市議會秘書處與本府府會聯
絡人工作座談會建議事項,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除依擬辦意見辦理外,各局處會應特別重視
代表民意最高機關市議會的各項決議以及要求,並
依下列指示確實執行:
(一)八十五年度預算增減分析對照表,請主計處協助各
機關詳細製作,彙整後向市長室彙報。
(二)過去年度預算通過之但書,如有確屬窒礙難行者,
請向白副市長報告,俾與議會進行協調。
(三)對議會決議作成但書影響市政推動時,各局處應透
過白副市長、秘書長對議會全力協調,至不得已時
,可考慮擱置,不可任由但書形成後,再要求提出
覆議,以免影響府會正常運作。
(四)議會各審查委員會若有涉及其他單位之重要決議,
各局處會應排除本位色彩主動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暸
解或就窒礙部份進行協調,以加強團隊精神,強化
市府整體運作。
(五)本會期市議會施政報告及總質詢期間,為避免各單
位列席人員各自派車接送造成停車問題,自本會期
起改由秘書處統籌派車接送,以減少交通負荷。
十三、法規會報告:為由訴願審議委員會張主任委員、公務
人員訓練中心劉主任及本會周主任委員等組成之評
估小組,審查本府所有重大訴訟、契約、仲裁案件
乙案,謹研擬重大案件之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本案酌作修正後依擬辦意見辦理,修正之點:說明
三|(一)|1﹁訴訟、仲裁標的金額或價額達新台
幣貳仟萬元以上者,…﹂修正為﹁訴訟、仲裁標的
金額或價額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者,…﹂。
(二)本案試行後如有困難再行修正,並請各機關確實執
行,以維本府權益;另評估小組成員增列勞工局郭
局長。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環保局報告:檢陳本局環境清潔維護工作﹁天天競賽、
日日評比﹂實施計畫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擬辦事項確實執行。
(二)請工務局對工地管理與清潔維護提出報告。
二、衛生局報告:報告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全
民健保開辦過渡時期狀況。
主席裁示:
(一)本案請白副市長召集單副秘書長、衛生局、社會局
、勞工局、民政局、財政局、研考會、法規會、新
聞處等單位成立﹁台北市政府全民健保執行小組﹂
,統籌推動全民健保相關事宜,特別在現階段過渡
時期之因應措施,仍要以效率便民為主要目標。
(二)有關全民健保之宣導,應與台北週刊、台北電台等
宣傳重點相互配合,並請新聞處立即執行,至建議
恢復﹁北市衛生月刊﹂八十五年度經費乙節暫予免
議。
(三)本次全民健保急就章、朝三暮四之作法讓市民無所
適從,經辦人員更是難以應對,惟本府本著新市府
運動之精神,無論如何應該克服一切困難,達到效
率便民之目標。例如醫院門診掛號、電腦程式之修
正應即完妥,全民健康保險卡應即送達當事人等。
乙、討論事項
一、研考會提:﹁本府八十三年為民服務工作年終考核﹂初
核結果,提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並依程序報院。
(二)下年度績優人員評獎應以﹁交通改善﹂及﹁本府所
屬各單位第一線櫃台服務人員列為最優先。
(三)為提昇為民服務效率,爾後各機關第一線櫃台服務
人員應選擇服務態度最佳之同仁擔任,避免使用工
讀生或業務不熟悉之人員。
二、教育局提:為市,立交響樂團訂定之﹁台北市立交響樂團
邀請民間演藝團體演出活動實施要點﹂及﹁台北市
立交響樂團為演出需加請人員及邀請獨奏︵唱︶家
特約客席指揮家等實施要點﹂提案乙份,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
三、人事處提:本府警察局陳報擬訂定﹁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並配合修正﹁台北市政府警
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條文﹂暨編制表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消防局組織編制應朝充實﹁消防救災、安全檢查﹂
人員,精簡一般行政人員之方向規劃,本案先交由
本府新近恢復之﹁組織編制審查小組﹂審議調整後
再提會討論。
(二)爾後類似單行法規之提案,應詳列法案全部新舊條
文內容,以利審議。
四、人事處提:本府衛生局陳報所屬慢性病防治院組織編制
修正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送市議會審議。
五、研考會提:謹擬具本府八十五年度施政計畫草案乙案,
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附帶指示:台北市議會第七屆第一次定期大會即將開議
,請各機關針對八十五年度預算、施政計畫預作周
詳準備,以備議員質詢。
丁、臨時討論事項
主計處提:檢具八十五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及其執行準
則草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請 核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八十五年度台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準則草案
第四條﹁…,一律解庫。﹂修正為﹁…,除報經市府核
定外,一律解庫。﹂
二、請主計處將八十五年度總預算送議會前應加強核對,避
免錯誤為議員發現而遭受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