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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800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3-10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魏助聯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 沈克毅     黃南淵     唐雪舫 蔡信義     陳哲男     洪德生 吳英璋     林逢慶     李鴻基 濮大威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     陳進陽 張景森     鄧乃光代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宣仁     陳子銘     陳其墉
    黃紘一代    周世明     郭德恆
    李慶瑞     陳正治     柯佳安
    楊勝雄     陳 廣     張起龍
    陳光     盤治郎     黃哲夫
    王啟煌     王子良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七九九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甲、報告事項五主席裁示﹁…,而非一
        味追加預算。﹂中﹁味﹂字改為﹁昧﹂。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工務局、社會局、
        國宅處、新聞處、祕書處︶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台北銀行報告:台北銀行八十四年二月份重要工作及業
        務營運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速謀對策不能持續擴大,並應
        加強催收。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需特別注意風險,並應依相
        關規定穩健操作。
      (三)公益彩券若擇定承德路之營業處作為發行地點,則
        目前於該處辦公之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里聯合辦
        公處等,因使用率偏低,請秘書長協調財政局另覓
        地點提供前述單位搬遷,以利前置作業之進行。
    五、稅捐處報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四年二月份重要工
        作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欠稅之清理仍應全力進行,包括公家機關之積欠,
        處理方式應與一般民眾一視同仁,不能任由政府率
        先欠稅,卻只向民眾催討;並應訂定執行時間表,
        以加強政府公權力之執行,落實賦稅公平精神,以
        增加稅收。
      (二)統一發票宣導活動應依本人過去指示,由新聞處統
        一彙辦,以加強宣傳效果,以免辦理前或辦理時,
        宣傳不足浪費資源。
    六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四年元月份改善市
        容查報案件及八十三年七月份至十二月份追蹤列管
        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市容改善及鄰里公園之整修為里民大會最常反映的
        項目,請相關權責機關務必加予重視並儘速辦理;
        另本府應成立清理廣告看板美化市容之任務小組,
        下週會議再行裁示。
      (二)請民政局將近期內擬召開里民大會之地點與時間列
        表分送相關機關首長參考,俾便首長就近參加,以
        適時闡釋本府施政理念並對民眾建議即時說明以疏
        解民怨;另里民大會決議及建議事項,仍請研考會
        持續列管追蹤。
    六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府八十四年元月份便民通訊、二月
        份市民申訴中心受理案件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
    七、建設局報告:為本府執行山坡地管理業務具體作法乙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除依擬辦意見辦理外,鑑於濫墾、濫建、濫
        葬日益嚴重,請白副市長召集建設局、環保局、社
        會局、交通局、法規會等機關成立小組,研擬有效
        對策,以落實山坡地管理及保育工作。另亦應借重
        熱心民眾登山時之協助查報,以彌補巡查人力之不
        足,且設立電話,供民眾檢舉,以立即取締,遏阻
        濫墾、濫建、濫葬之行為。
    八、地政處報告:本處八十四年度辦理各用地機關工程用地
        徵收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說明四、五意見辦理。另徵收前計畫失當
        ,極易衍生民怨,故被徵收人若依土地法第二一九
        條規定要求收回土地之案件,應專案呈報市長室,
        以了解詳情;並請研考會加強考核。如有因時效問
        題而發生上述情形者既浪費公帑又衍生民怨,機關
        之承辦人員應受懲處。
    九、研考會報告:報告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至二月二十日抽
        查本市管線施工開挖道路修復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由報告中顯示工務局對管線施工道路開挖之
        修復有相當程度缺失,嚴重影響市民之生活品質,
        請研考會持續抽查,加強督考,工務局亦應限期改
        善並依規定懲處案中失職人員,一週內陳報市長室
        且加會研考會。
    十、交通局報告:交通部函囑本府依該部八十三年九月三十
        日研商﹁修正省(市)處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支
        領加給專業補助費﹂要點草案會議紀錄會商結論(三)
    、(六)研提意見乙案,提請 審議
      主席裁示:本案有關局處相關之規定及衍生影響頗多,
        請秘書長召集相關單位研商彙整後再議。
    十一、主計處報告:(一)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各
        機關執行至八十四年一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
         公鑒。(二)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十七個營︵事︶
        業機構截至本︵八十四︶年一月底止獲得之盈︵賸
        ︶餘數額,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依第七九七次市政會議中指示加強執行,
        並依執行能力作為下年度預算編列之重要參考。
    十二、府會總聯絡人報告:台北市議會秘書處與本府府會聯
        絡人工作座談會建議事項,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除依擬辦意見辦理外,各局處會應特別重視
        代表民意最高機關市議會的各項決議以及要求,並
        依下列指示確實執行:
      (一)八十五年度預算增減分析對照表,請主計處協助各
        機關詳細製作,彙整後向市長室彙報。
      (二)過去年度預算通過之但書,如有確屬窒礙難行者,
        請向白副市長報告,俾與議會進行協調。
      (三)對議會決議作成但書影響市政推動時,各局處應透
        過白副市長、秘書長對議會全力協調,至不得已時
        ,可考慮擱置,不可任由但書形成後,再要求提出
        覆議,以免影響府會正常運作。
      (四)議會各審查委員會若有涉及其他單位之重要決議,
        各局處會應排除本位色彩主動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暸
        解或就窒礙部份進行協調,以加強團隊精神,強化
        市府整體運作。
      (五)本會期市議會施政報告及總質詢期間,為避免各單
        位列席人員各自派車接送造成停車問題,自本會期
        起改由秘書處統籌派車接送,以減少交通負荷。
    十三、法規會報告:為由訴願審議委員會張主任委員、公務
        人員訓練中心劉主任及本會周主任委員等組成之評
        估小組,審查本府所有重大訴訟、契約、仲裁案件
        乙案,謹研擬重大案件之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本案酌作修正後依擬辦意見辦理,修正之點:說明
        三|(一)|1﹁訴訟、仲裁標的金額或價額達新台
        幣貳仟萬元以上者,…﹂修正為﹁訴訟、仲裁標的
        金額或價額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者,…﹂。
      (二)本案試行後如有困難再行修正,並請各機關確實執
        行,以維本府權益;另評估小組成員增列勞工局郭
        局長。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環保局報告:檢陳本局環境清潔維護工作﹁天天競賽、
        日日評比﹂實施計畫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擬辦事項確實執行。
    (二)請工務局對工地管理與清潔維護提出報告。
    二、衛生局報告:報告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全
        民健保開辦過渡時期狀況。
      主席裁示:
      (一)本案請白副市長召集單副秘書長、衛生局、社會局
        、勞工局、民政局、財政局、研考會、法規會、新
        聞處等單位成立﹁台北市政府全民健保執行小組﹂
        ,統籌推動全民健保相關事宜,特別在現階段過渡
        時期之因應措施,仍要以效率便民為主要目標。
      (二)有關全民健保之宣導,應與台北週刊、台北電台等
        宣傳重點相互配合,並請新聞處立即執行,至建議
        恢復﹁北市衛生月刊﹂八十五年度經費乙節暫予免
        議。
      (三)本次全民健保急就章、朝三暮四之作法讓市民無所
        適從,經辦人員更是難以應對,惟本府本著新市府
        運動之精神,無論如何應該克服一切困難,達到效
        率便民之目標。例如醫院門診掛號、電腦程式之修
        正應即完妥,全民健康保險卡應即送達當事人等。
        乙、討論事項
    一、研考會提:﹁本府八十三年為民服務工作年終考核﹂初
        核結果,提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並依程序報院。
      (二)下年度績優人員評獎應以﹁交通改善﹂及﹁本府所
        屬各單位第一線櫃台服務人員列為最優先。
      (三)為提昇為民服務效率,爾後各機關第一線櫃台服務
        人員應選擇服務態度最佳之同仁擔任,避免使用工
        讀生或業務不熟悉之人員。
    二、教育局提:為市,立交響樂團訂定之﹁台北市立交響樂團
        邀請民間演藝團體演出活動實施要點﹂及﹁台北市
        立交響樂團為演出需加請人員及邀請獨奏︵唱︶家
        特約客席指揮家等實施要點﹂提案乙份,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
    三、人事處提:本府警察局陳報擬訂定﹁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並配合修正﹁台北市政府警
        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條文﹂暨編制表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消防局組織編制應朝充實﹁消防救災、安全檢查﹂
        人員,精簡一般行政人員之方向規劃,本案先交由
        本府新近恢復之﹁組織編制審查小組﹂審議調整後
        再提會討論。
      (二)爾後類似單行法規之提案,應詳列法案全部新舊條
        文內容,以利審議。
    四、人事處提:本府衛生局陳報所屬慢性病防治院組織編制
        修正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送市議會審議。
    五、研考會提:謹擬具本府八十五年度施政計畫草案乙案,
        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附帶指示:台北市議會第七屆第一次定期大會即將開議
        ,請各機關針對八十五年度預算、施政計畫預作周
        詳準備,以備議員質詢。
        丁、臨時討論事項
    主計處提:檢具八十五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及其執行準
        則草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請 核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八十五年度台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準則草案
      第四條﹁…,一律解庫。﹂修正為﹁…,除報經市府核
      定外,一律解庫。﹂
    二、請主計處將八十五年度總預算送議會前應加強核對,避
      免錯誤為議員發現而遭受批評。

    決議事項


    一、此次﹁阪神震災及日本防救災體系考察﹂,各考察單位   均提出相關之心得報告及具體改進方向,將交由各單位   參酌採行,預作防範與落實執行。日本雖為先進國家,   但此次防災、救災仍有不盡理想之處,以致影響百姓生   命財產保障而遭致抨擊,對於防救災措施相對落後的本   府更應引為警惕,在最短時間內,儘速完成防、救災體   系的規劃與建立,其中最需優先辦理者,計下列十項:   (一)八十五年度設立﹁防救天然災害指揮部﹂,隸屬於     消防大隊。︵消防大隊︶   (二)舊建築之耐震強度重新評估補強,新建築物耐震強     度應達芮氏七級以上,尤其市政中心、警察、消防     廳舍、學校等優先實施。︵工務局︶   (三)天然瓦斯之用戶,應加裝管線自動關閉閥。︵建設局︶   (四)本府防救天然災害指揮部應設置救災物質儲藏庫。︵     社會局︶   (五)興建﹁防災科學教育館﹂,加強民眾對防救災之認識     。︵消防大隊︶   (六)﹁防救天然災害指揮部﹂應比照東京都設置第二副中     心,以便本部中心無法運作時,第二副中心能立即     作業。︵消防大隊︶   (七)在淡水河、基隆河、新店溪沿岸設置抽水碼頭,以備     斷水時救災之用。︵工務局︶   (八)訂定防災日,強化居民及公務員防災意識及訓練。     ︵消防大隊︶   (九)廣設防震蓄水池,特別是新建建築物,以作消防或     戰備用。(工務局、自來水處)   (十)建立﹁緊急請求國軍部隊支援系統﹂以利救災。     (警察局) 二、本期所訂﹁影響公共安全違規廣告物拆除行動﹂,合計   八九0件,除八件因係高壓電管線通過區域,協調台電   公司斷電後即可進行外,其餘皆已拆除完畢,依原訂計   畫完成,除對工務局、建管處所有同仁表達慰勉之外,   下一期影響公共安全違規廣告物,應繼續查報,彙整後   立即拆除,以維公共安全。 三、上月呈報之廿一件三00坪以上大型違建,經詳細查察   ,除一件早已取得臨時使用執照尚未過期及基隆河截彎   取直拆遷戶集體違建一件須專案處理外,其餘十九件,   應限期於四月五日以前自行改善完成,屆時未改善完成   者,建管處於四月六日即開始拆除工作,直到清除完畢   為止,不懼任何壓力,不容任何寬貸。 四、奉行政院連院長指示並貫徹本府第七九八次市政會議指   示事項,本府下階段﹁公共安全檢查及改善﹂之重點對   象為﹁餐廳、補習班、電影院﹂,請警察局、消防大隊   、工務局、建管處、建設局、教育局、新聞處全力宣導   配合,強力執行。本人亦將不定時重點抽查上述處所,   以查察安全檢查之落實程度;特別是南陽街補習班集中   處所機車違規停放道路情形嚴重,一旦有重大火災,消   防車極難進入,警察局交通大隊應即強力取締,以防萬   一。另為落實安全防護工作的強制性及完整性,請各局   處向行政院主管機關積極反映,請求協助協調立法院修   改下列法令:﹁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行政執行法﹂、﹁商業登記法﹂,以符確保公共安全之   實際需要。本府道路養護工程品質一向不佳,近來連日   陰雨,果然坑洞處處,既影響交通秩序,又妨害市民生   命安全,嚴重影響生活品質。工務局養工處應立即施工   改善,並調查現有道路破壞情形及修復進度,一週內提   報市長室。另現有之道路調查員,應加強查報責任,本   人亦將不定時查看是否落實。 六、明天是三月八日婦女節,在此謹代表本府全體同仁向所   有女性同胞,特別是本府女性同仁表示最大敬意與謝意。

    散會

    十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