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九八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警察局王局長口頭補充報告錢櫃KTV暴力事件及北市二信、九
信遭搶案警方偵辦情形:略。
主席裁示:輿情摘要部分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另雖已有部分警
力調配支援選舉活動,但仍希警察局針對近日重大犯罪案件
,加強偵查,儘速破案,以展現本府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
安之決心,另請警察局交通大隊及交通局加強交通秩序維護
,不可懈怠。
四臺北銀行報告:臺北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份重要工作及業務營運
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當前雖處亞洲金融風暴及國內金融秩序混亂雙重陰影下,臺
北銀行仍能維持營運盈餘達百分之一二六之高成長績效,實
屬難能,在此特別感謝廖董事長、黃總經理及全體同仁之努
力。
五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七年十一月份重要工作概況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財政局及稅捐處全體同仁之辛勞。
六財政局報告:為本市本(八十八)年度截至八十七年十月底止,
歲入預算實質收入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七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八十七年十月份里鄰長協助治安通報
案件統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民政局全體同仁之辛勞及里鄰長之
熱心協助,亦請警察局針對通報案件全力偵辦。
七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七年十月份里幹事上網改善
市容查報、電話查報、追蹤列管案件及市民上網反映市容查
報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民政局、各區公所、里幹事之辛勞
,亦請民政局持續追蹤各案辦理情形,務必於規定期限內辦
理完成。
八之一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七年十月份新違建與防火巷違建處理
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建管處同仁之努力,亦希同仁於處
理違建案件時,應講究執行技巧,在態度上應溫和有禮,以
免增添民怨。
八之二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七年十月份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
,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通知改正事項統計,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依數據顯示本府有二十三類、六八七項受理民眾申請案件,
三年多來於全體同仁的努力下,不論是工商登記抑或各項執
照之核發時間均已明顯縮短,此乃新市府展現臺北市成為先
進工商大都會之效能與條件,請各位首長向所屬同仁轉達敬
意與謝忱。
(三)感謝謝副秘書長協助督導各機關之整合及橫向聯繫,使各項
工程建設均能順利進行,有效減少時間的浪費。
九主計處報告:陳報八十八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截
至八十七年十月底止執行情形,並擬具改進意見如建議事項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十之一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八十八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計畫九
月至十月份執行進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十之二研考會報告:提報「阿扁信箱」電子信件辦理情形(八十七
年六月至八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請研考會會同公訓中心針對「阿扁信箱」回覆作業,規劃相
關訓練及研討課程,供同仁研習,以提升回覆內容之品質。
(三)請各局處會針對「阿扁信箱」之內容予以分類彙整,再送研
考會總其成,以讓各位首長能適時掌握民眾關注及反映事項
之重點。
十一環保局報告:本市公共場所公廁清潔維護情形八十七年九、十
月檢查結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近來環保局所設計之公廁,無論美觀或便利性方面皆有長足
進步,在此表示感謝,亦請環保局對公廁除進行清潔維護檢
查外,亦能將公廁維護整修工作,列入未來之工作規劃。
(三)有關教育局郭局長所提議請環保局僱用民間清潔公司按月清
掃國小廁所乙節請秘書長協調環保局、教育局、主計處研商
可行方案。
乙、臨時報告事項
警察局王局長報告:
(一)執行「掃黑專案」、「掃蕩電玩專案」單週成果暨累計成果統
計:略。
(二)執行「擴大掃黃工作」配合斷水斷電及關門歇業累積成果統計
:略。
主席裁示:洽悉,並感謝警察局全體同仁之辛勞。
丙、討論事項
一衛生局提:檢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精神復健機構補助獎勵措施
計畫」乙份,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暫緩;請衛生局、財政局、法規會進一步研商後,再
提會討論。
二教育局提:修訂「臺北市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草案
)一案,提請 審議。
決議:原則通過,惟俟「台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經台北市議
會審議通過後,另行函頒實施。
附帶指示:有關主計處姚處長所提學校預算籌編標準應考量加計
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之建議,請教育局參酌。
三兵役處提:臺北市在營官兵遭遇重大傷亡及時慰問金實施要點乙
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四消防局提:為研訂「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草案)」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之點:「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
安置計畫(草案)」伍「緊急疏散單位及任務分工」、陸「
收容安置單位及任務分工」中之「單位」修正為「機關」。
附帶指示:謝副秘書長所提請教育局與學校、家長會溝通,於學
校設立收容所之建議,請教育局參酌。
五民政局提:為修正「臺北市里幹事服勤管理及考核要點」部分條
文內容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之點「臺北市里幹事服勤管理及考核要點
」修正為「臺北市里幹事服勤及考核要點」;第十四條第二
項「考評成績列丙等…年終考績列甲等。」刪除;次項「里
幹事工作績效評量成績為每年辦理選拔績優里幹事之重要依
據。」修正為「里幹事工作績效評量成績為每年辦理年終考
績及選拔績優里幹事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