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報告本府第九九0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主計處石處長口頭報告「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
方總預算案籌編流程」:略。
陳秘書長:工作計畫實為預算之基礎,請各機關將市長市政白皮
書之政見儘速研討納入工作計畫,俾利市政推動。
謝副秘書長:請各機關正視預算額度編列之確實度,有關市長政
策預算應優先列入額度內,以免產生排擠效應,進而使最後
預算之整編,得以順利處理。
臺北銀行廖董事長:
(一)工務局李局長急需經費以達成明年五月防汛期不淹水乙節,
因八十八年度第二預備金僅二億元,目前恐剩不多,另八十
八年度預算及以前年度保留款,因受預算法規定不易流用勻
支,建議已送市議會待審之八十八年度追加(減)預算先撤
回,重新檢討編列後再送市議會,並請總聯絡員白副市長與
市議會溝通在臨時會(農曆年前)審議通過。
(二)請主計處配合會計年度之變更及政策之實際狀況,對總預算
編審要點重新檢討有無修正之必要。
(三)請市長與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三黨黨團召集人進行徵詢有
關本府新預算案之建議,同時亦請各局處會首長拜會市議會
各委員會議員,對新增項目預算事先溝通,以利預算審議。
歐副市長:配合主計處預算編列之時程極其緊迫,請各機關儘快
作業,作業重點為:
(一)市長市政白皮書請各機關仔細深入了解,編列經常性支出時
請進一步檢討撙節。
(二)延續性計畫預算請明確於額度內編列。
(三)有關市民關切、急迫需處理之事項,亦應明確彰顯。此三項
工作進一步分析時,希各局處會將經常性、延續性及新興計
畫預算分配情形,予明確列出,以利額度分配安排;另請白
副市長協助各局處會先行與市議會溝通協調,以利預算審查
。
主席裁示:本次預算編列期為一年半,請各機關針對市政白皮書
內容中民眾最迫切需求項目列為工作計畫優先重點,如能於
年度預算執行完成者,請優先納入實施,以展現市府兌現為
民謀福之政見;另預算編列不必貪多,要考慮執行能力,尤
以工務單位之工程預算,務必先擬妥前置作業,俾便工程順
利進行。請各局處會與市議會議員建立良好之互動關係,另
請各機關審酌追加(減)預算案時與八十九年度預算案併同
考慮,尤以防颱排水、山坡地體檢等防災工作應列為重點。
二警察局王局長報告:
(一)執行「掃黑專案」、「掃蕩賭博性電玩專案」、「掃蕩色情」
單週成果暨累計成果統計:略。
(二)執行第四波「正俗專案」成果統計:略。
主席裁示:洽悉,並感謝警察局全體同仁之辛勞。
丙、臨時討論事項
教育局提:為訂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局長遴選實施要點」(草案
)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函頒實施;另發布新聞周知並送刊公報。
修正之點:
本要點草案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基於卓越與宏
觀之理念,為落實教育行政民主化,推動由下而上之教育
局局長遴選方式,特訂定本要點。」修正為「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教育行政民主化之理念,推動
由下而上之教育局局長遴選方式,以博採諏諮,集思廣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由家長會、教師會及本府代表組成,負責遴選局長人
選三人,送請市長圈選任命。」修正為「…由家長會、教
師會、各級學校行政人員、專家學者及本府代表組成,負
責遴選局長人選三人,送請市長圈選任命。」。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本府代表一人為召集人,
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送請
市長聘任:」修正為「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除兼召集
人之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外,其餘委員依下
列方式產生,送請市長聘任。」;三-(三)「本府代表
六人,由本府就府內人員、專家學者及各級學校行政人員
推派之。」修正為「各級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四人,由本府
推派之。」並增列第四項「(四)專家學者二人,由本府
遴選之。」。
五「本府教育局局長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由本委員
會參考下列條件遴選之。」修正為「本府教育局局長由本
委員會參考下列條件遴選之。但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二十八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列情事之
一。」;五-(二)、五-(三)項序及內文對調。
六「本府教育局局長之遴選依下列程序辦理:」修正為「本
府教育局局長人選之遴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七「推薦局長人選宜經被推薦人同意為原則並填具推薦表。
被推薦人應敘明其教育理念及願景,…。」修正為「推薦
局長人選宜經被推薦人同意為原則,填具推薦表,敘明教
育理念及願景,…。」。
九「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局長人選說明其教育理念。局長
人選不得從事競選活動,亦不得舉辦說明會。」修正為「
局長人選不得從事競選活動,亦不得舉辦說明會。但本委
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局長人選說明其教育理念及願景。」。
十一「本委員會除發言人外,委員對會議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修正為「本委員會除發言人外,委員對會議內容及局
長人選負有保密義務。」。
十二「…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修正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
附帶指示:教育局局長遴選乃本府傾聽民意之表徵,本府亦願於推
動期程內,不斷溝通協調凝聚共識,以選出品德與才能兼備
之教育局局長;現或有少部分反對遴選制度之意見,請教育
局持續敞開溝通大門,誠懇說明,以化解不必要之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