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四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修正之點:乙、臨時報告事項一主席裁
示「…,至本府內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設立,…」修正為
「…,至本府內部性騷擾申訴處理機制的設立,…」;戊
、指示事項一「…,另對上下學時校門周遭之車輛出入管
制,…」修正為「…,另對上下學時車輛出入校門之管制
,…」 。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消防局報告:提報八十八年下半年度受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審查、勘查申請案件,辦理成效分析及未來作法,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修正後准予備查;修正之點:二、服務績效檢討(
一)「…,成長百分之二三‧三,……成長百分之七‧六
,…」修正為「…,成長二三‧三個百分點,……成長七
‧六個百分點,…」。
四、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因應作業總結
報告,報請公 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Y2K危機雖已安然渡過,惟危機並非
完全解除,請各位首長交代所屬資訊主管人員仍應提高警
覺;另相關同仁為本案貢獻心力長達二年之久,十分辛勞
,應酌予敘獎以資鼓勵。
五、政風處報告:有關市長行政肅貪工作理念及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二)本府日前曾宣示今年訂為「廉能年」,行政肅貪工作尤應
加強,請各位首長督導所屬同仁特別注意。
六、教育局報告:為編訂「臺北市資賦優異教育白皮書」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至特殊教育經費占教育經費百分之十之比例是否妥適,請
教育局審慎研酌後,依相關規定加以調整。
七、教育局報告:為本市組隊參加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全國運動會成
績優異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請教育局對選手多加獎勵,期明年能為本市
爭取更優異成績。
(二)請民政局與各行政區審慎研議利用本市各級學校夜間戶外
球場的開放時間舉辦活動之可行性,以增加市民晚上活動
場所,並請教育局調查瞭解市民使用強度,俾配合加強宣
導。
八、社會局報告:為辦理臺北市政府第三屆金鑽獎優良志(義)工
暨團隊表揚活動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為進一步瞭解本市是否符合志(義)工標準的城市,請社
會局調查臺灣省及本市志(義)工之人數,並建立可信賴
的統計指標,統計志(義)工奉獻時間及心力的數據,以
提升其成就感。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環保局報告:擬具本市「八十九年國家清潔週執行計畫」暨「
春節期間垃圾清運計畫」各乙種(如附件),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澈底執行。
(二)為保持大年初一、初二市容的整潔,希由各里長號召社區
志(義)工投入環境維護工作,並請環保局、民政局及各
區公所充分配合,於各區、里預留適度之清掃工具及垃圾
袋,俾利迅速進行清掃工作。
二、衛生局報告:有關本市流行性感冒病例之監測方式,報請 公
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教育局配合衛生局共同建立學校通
報系統。
三、府會總聯絡人報告:為加強本府與議會之溝通、聯繫,促進府
會和諧,增進市民福祉,擬制訂加強府會關係方案(草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修正後准予備查;除函請各局處會辦理外,並試辦
半年後再行檢討。
修正之點:本方案參│二│(二)│2「所作決定如與議員看
法不同時,…」修正為「所作決定如與議員看法明顯不同
時,…」;3「處理結果確定答復陳情當事人之前,…」
修正為「議員特別關心事項,其處理結果確定,於答復陳
情當事人之前,…」;4「由研考人員追蹤列管,並於議
會開議時每週,休會時每月造冊送研考會彙陳市長、副市
長及秘書長。」修正為「由單位研考人員擇要追蹤列管,
並於議會開議時每週,休會時每月造冊送秘書處彙陳市長
、副市長及秘書長,並副知研考會。」;另各點最後括弧
內之旁白文字,予以刪除,並加註核定日期。
四、秘書處報告:臺北市政府各項會議開會期間行動電話使用規範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修正後准予備查,除函發各局處會遵行外,並試辦
半年後再行檢討。
修正之點:本規範一、「本府各項會議開會期間,禁止使用行
動電話。各與會人員(包括開放現場採訪記者)於進入會 議會場前,應先關閉行動電話。但有緊急情況,必須隨時
與外界保持連繫時,得以振動式或螢幕顯示式待機接收電
話訊號,並於事前向會務人員報備。」修正為「本府各項
會議開會期間,管制使用行動電話。各與會人員(包括開
放現場採訪記者)於進入會議會場前,應先關閉行動電話
。但如必須隨時與外界保持連繫時,得以振動式或螢幕顯
示式待機接收電話訊號。」;二、「…,應起身至會場外
進行通話,避免在會場內通話。…」修正為「…,應起身
至會場外進行通話,禁止在會場內通話。…」。
丙、討論事項
一、民政局提:有關本府各局、處委託本市各區公所進行民調是否
適當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原則依照甲案通過,並請研考會邀集民政局、新聞
處、公訓中心等相關機關,審慎研議民意調查審核機制。
二、捷運工程局提:本府捷運工程局C303標淡水、新店線供電系
統工程,因保證里程碑展延,衍生額外成本,致承商請求
依合約公平調整合約金額第二次契約爭議案,擬依臺北市
議會之決議,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為之本案調處結
果提報該會,如說明,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人事處提:有關本府民政局函報擬撤回「臺北市各區公所組織
規程第二、三、四、九條條文」暨編制表修正案乙案,提 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四、教育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乙案,謹提
請 審議。
決議:本案同意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