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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46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0-01-18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黃 淑 娟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李 博 文    劉 寶 貴    林 陵 三 廖 鯉    楊 至 雄    黃 靖 南 朱 錫 五    陳 欽 銘    梁 政 文 黃 哲 夫   翟 三 貴 黃 永 信 郭 忠 賢 楊 勝 雄 李 武 雄 林 正 修 李 述 德 李 錫 津 黃 榮 峰 李 鴻 基 曹 壽 民 陳 皎 眉 鄭 村 棋   王 進 旺 葉 金 川 沈 世 宏     陳 威 仁 龍 應 台羊文漪代 江 耀 宗范良銹代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王 清 海 金 溥 聰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沈 昆 興 溫 新 琳 吳 秀 光 陳 清 秀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 陳 椿 亮

    列席

    蔡 茂 岳    游 進 忠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四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修正之點:乙、臨時報告事項一主席裁     示「…,至本府內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設立,…」修正為     「…,至本府內部性騷擾申訴處理機制的設立,…」;戊     、指示事項一「…,另對上下學時校門周遭之車輛出入管     制,…」修正為「…,另對上下學時車輛出入校門之管制     ,…」 。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消防局報告:提報八十八年下半年度受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審查、勘查申請案件,辦理成效分析及未來作法,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修正後准予備查;修正之點:二、服務績效檢討(     一)「…,成長百分之二三‧三,……成長百分之七‧六     ,…」修正為「…,成長二三‧三個百分點,……成長七     ‧六個百分點,…」。 四、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因應作業總結     報告,報請公 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Y2K危機雖已安然渡過,惟危機並非     完全解除,請各位首長交代所屬資訊主管人員仍應提高警     覺;另相關同仁為本案貢獻心力長達二年之久,十分辛勞     ,應酌予敘獎以資鼓勵。 五、政風處報告:有關市長行政肅貪工作理念及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二)本府日前曾宣示今年訂為「廉能年」,行政肅貪工作尤應     加強,請各位首長督導所屬同仁特別注意。 六、教育局報告:為編訂「臺北市資賦優異教育白皮書」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至特殊教育經費占教育經費百分之十之比例是否妥適,請     教育局審慎研酌後,依相關規定加以調整。 七、教育局報告:為本市組隊參加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全國運動會成     績優異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請教育局對選手多加獎勵,期明年能為本市     爭取更優異成績。 (二)請民政局與各行政區審慎研議利用本市各級學校夜間戶外     球場的開放時間舉辦活動之可行性,以增加市民晚上活動     場所,並請教育局調查瞭解市民使用強度,俾配合加強宣     導。 八、社會局報告:為辦理臺北市政府第三屆金鑽獎優良志(義)工     暨團隊表揚活動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為進一步瞭解本市是否符合志(義)工標準的城市,請社     會局調查臺灣省及本市志(義)工之人數,並建立可信賴     的統計指標,統計志(義)工奉獻時間及心力的數據,以     提升其成就感。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環保局報告:擬具本市「八十九年國家清潔週執行計畫」暨「     春節期間垃圾清運計畫」各乙種(如附件),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澈底執行。 (二)為保持大年初一、初二市容的整潔,希由各里長號召社區     志(義)工投入環境維護工作,並請環保局、民政局及各     區公所充分配合,於各區、里預留適度之清掃工具及垃圾     袋,俾利迅速進行清掃工作。 二、衛生局報告:有關本市流行性感冒病例之監測方式,報請 公     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教育局配合衛生局共同建立學校通     報系統。 三、府會總聯絡人報告:為加強本府與議會之溝通、聯繫,促進府     會和諧,增進市民福祉,擬制訂加強府會關係方案(草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修正後准予備查;除函請各局處會辦理外,並試辦     半年後再行檢討。 修正之點:本方案參│二│(二)│2「所作決定如與議員看     法不同時,…」修正為「所作決定如與議員看法明顯不同     時,…」;3「處理結果確定答復陳情當事人之前,…」     修正為「議員特別關心事項,其處理結果確定,於答復陳     情當事人之前,…」;4「由研考人員追蹤列管,並於議     會開議時每週,休會時每月造冊送研考會彙陳市長、副市     長及秘書長。」修正為「由單位研考人員擇要追蹤列管,     並於議會開議時每週,休會時每月造冊送秘書處彙陳市長     、副市長及秘書長,並副知研考會。」;另各點最後括弧     內之旁白文字,予以刪除,並加註核定日期。 四、秘書處報告:臺北市政府各項會議開會期間行動電話使用規範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修正後准予備查,除函發各局處會遵行外,並試辦     半年後再行檢討。 修正之點:本規範一、「本府各項會議開會期間,禁止使用行     動電話。各與會人員(包括開放現場採訪記者)於進入會      議會場前,應先關閉行動電話。但有緊急情況,必須隨時     與外界保持連繫時,得以振動式或螢幕顯示式待機接收電     話訊號,並於事前向會務人員報備。」修正為「本府各項     會議開會期間,管制使用行動電話。各與會人員(包括開     放現場採訪記者)於進入會議會場前,應先關閉行動電話     。但如必須隨時與外界保持連繫時,得以振動式或螢幕顯     示式待機接收電話訊號。」;二、「…,應起身至會場外     進行通話,避免在會場內通話。…」修正為「…,應起身     至會場外進行通話,禁止在會場內通話。…」。   丙、討論事項 一、民政局提:有關本府各局、處委託本市各區公所進行民調是否     適當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原則依照甲案通過,並請研考會邀集民政局、新聞     處、公訓中心等相關機關,審慎研議民意調查審核機制。 二、捷運工程局提:本府捷運工程局C303標淡水、新店線供電系     統工程,因保證里程碑展延,衍生額外成本,致承商請求     依合約公平調整合約金額第二次契約爭議案,擬依臺北市     議會之決議,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為之本案調處結     果提報該會,如說明,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人事處提:有關本府民政局函報擬撤回「臺北市各區公所組織     規程第二、三、四、九條條文」暨編制表修正案乙案,提      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四、教育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乙案,謹提     請 審議。   決議:本案同意撤回。

    決議事項


    一、本府日前受邀至市議會專案報告內容係校園安全通案性之報告   ,針對信義國小發生陳姓學童不幸事件乙節,請教育局儘速備   齊詳細資料送請市議會參考,特別是在會中曾有市議員要求校   長應請辭部分,本府日前已核定的懲罰結果不會再做改變;為   維護校園工地安全,請教育局與信義國小針對該事件製作警惕   案例,通函各校週知,以避免再發生類似慘劇,且爾後如有召   開校園工地安全之研討會,亦邀請信義國小校長現身說法。另   為強化工地安全管理,應依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將違規廠商列為   拒絕往來戶,請工務局、教育局等相關機關,嚴格要求廠商善   盡工地安全管理責任,並請研考會不定期前往工地抽查,一經   發現有問題者,即採取斷然之處置。 二、有關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整頓行動及機車路邊停車將予收費   二項新政策,請交通局規劃上朝分區分段方式執行,特別是捷   運四周之道路,應列為優先實施路段,以減少實施初期之衝擊   性。 三、爾後各機關安排本人視察工地行程時,應邀請熟諳工務之首長   或相關人員陪 同前往,俾提供相關意見。 四、今年年終考績之核定,請各位首長勿因所屬女性同仁請產假而   予評列為乙等,希該不公平的作為從此走入歷史。

    散會

    十時三十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