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二二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財政局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八年度截至八十八年六月底止
行政罰鍰執行情形及「本府應收未收款(行政罰鍰)催收專
案小組」督促本府各機關辦理清欠執行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年度行政罰鍰金額收繳率或件數執行率低於百分之七十者
,計有衛生局、稅捐處、環保局衛生稽查大隊、監理處、建
管處及養工處等六個單位,請相關機關首長督促所屬確實檢
討改進,並請研考會加強督考,以提升執行績效。
(三)為瞭解國外城市裁處行政罰鍰執行情形,請財政局廣泛蒐集
先進國家之相關資訊,必要時請函文外交部協助,俾建立基
本資料;另亦請主計處、研考會配合蒐集各國治安、交通、
環保、教育、社會福利等相關資訊,以明瞭各國際城市之競
爭力,進而建立打造世界級首都之評比指標。
五主計處報告:檢陳八十八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
特別預算歲出部分截至八十八年六月底止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截至八十八年六月底止尚有部分機關預算執行率未達標準,
應加強檢討改進,儘量避免預算執行的盲點,並請各位首長
定期向會計部門查詢瞭解預算執行情形,發現有瓶頸、困難
時,立刻設法解決,以提升預算執行績效。
六研考會報告:「市長與民有約」列管案件辦理情形(八十八年第
二季),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民政局為提升「市長與民有約」個案處理效率,提出數項重
要的改革方向,本人深表贊同與支持;然為強化本府與市民
接觸管道,各行政區一年舉辦二場「市長與民有約」,亦希
各位首長每半年擇一參加,該工作雖然費時,但卻可明瞭機
關承辦人員處理上有無不當之處,且能真實體會市民內心的
感受。
七交通局、警察局報告:檢陳八十八年七月份執行防制交通事故工
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八十八年七月份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十一人,與去年同期比較
,死亡數增加六人,除表示痛心與遺憾外,更顯示交通防制
作為仍有改進空間。目前防制交通肇事發生,係透過員警強
力執法,產生嚇阻效果,但若能從社會運動及教育層面著手
努力,定能收事半功倍之效,請警察局、新聞處製作交通安
全宣導短片或廣告,利用大眾傳播媒體加強宣導;另七月份
交通事故死亡者以老年人及幼童居多,顯示對於弱勢族群未
善盡保護之責,亦請警察局、交通局檢討改進。
八之一法規會報告:為本府第一○一二次市政會議修正通過之「臺
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擬逕行辦
理發布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原則通過,至發布時機請法規會與交通局審慎研
酌後擇定。
八之二法規會報告:有關本府所訂定之以行政規則為名稱而具有對
人民間接發生效力,實質上具有對外效力者,其生效日期疑
義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保留,請法規會徵詢相關機關意見,審慎研析評估
後再提會報告。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主計處報告:為修正現行「臺北市地方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
點」為「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乙案,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本要點相關條文內容,請各位首長詳細研閱,俾利預算執行更
為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