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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23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9-08-10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黃 淑 娟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廖 正 井   李 博 文公假 劉 寶 貴公假 林 陵 三 廖 鯉 楊 至 雄 林 正 修 李 述 德     李 錫 津陳益興代 黃 榮 峰   李 鴻 基 曹 壽 民 陳 皎 眉 鄭 村 棋陳華泰代 王 進 旺 葉 金 川李龍騰代 沈 世 宏     陳 威 仁 江 耀 宗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王 清 海 金 溥 聰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沈 昆 興 溫 新 琳 吳 秀 光     邱 聰 智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 陳 椿 亮

    列席

    蔡 茂 岳 沈 永 華代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二二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財政局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八年度截至八十八年六月底止    行政罰鍰執行情形及「本府應收未收款(行政罰鍰)催收專    案小組」督促本府各機關辦理清欠執行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年度行政罰鍰金額收繳率或件數執行率低於百分之七十者    ,計有衛生局、稅捐處、環保局衛生稽查大隊、監理處、建    管處及養工處等六個單位,請相關機關首長督促所屬確實檢    討改進,並請研考會加強督考,以提升執行績效。 (三)為瞭解國外城市裁處行政罰鍰執行情形,請財政局廣泛蒐集    先進國家之相關資訊,必要時請函文外交部協助,俾建立基    本資料;另亦請主計處、研考會配合蒐集各國治安、交通、    環保、教育、社會福利等相關資訊,以明瞭各國際城市之競    爭力,進而建立打造世界級首都之評比指標。 五主計處報告:檢陳八十八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    特別預算歲出部分截至八十八年六月底止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截至八十八年六月底止尚有部分機關預算執行率未達標準,    應加強檢討改進,儘量避免預算執行的盲點,並請各位首長    定期向會計部門查詢瞭解預算執行情形,發現有瓶頸、困難    時,立刻設法解決,以提升預算執行績效。 六研考會報告:「市長與民有約」列管案件辦理情形(八十八年第    二季),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民政局為提升「市長與民有約」個案處理效率,提出數項重    要的改革方向,本人深表贊同與支持;然為強化本府與市民    接觸管道,各行政區一年舉辦二場「市長與民有約」,亦希    各位首長每半年擇一參加,該工作雖然費時,但卻可明瞭機    關承辦人員處理上有無不當之處,且能真實體會市民內心的    感受。 七交通局、警察局報告:檢陳八十八年七月份執行防制交通事故工    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八十八年七月份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十一人,與去年同期比較    ,死亡數增加六人,除表示痛心與遺憾外,更顯示交通防制    作為仍有改進空間。目前防制交通肇事發生,係透過員警強    力執法,產生嚇阻效果,但若能從社會運動及教育層面著手    努力,定能收事半功倍之效,請警察局、新聞處製作交通安    全宣導短片或廣告,利用大眾傳播媒體加強宣導;另七月份    交通事故死亡者以老年人及幼童居多,顯示對於弱勢族群未    善盡保護之責,亦請警察局、交通局檢討改進。 八之一法規會報告:為本府第一○一二次市政會議修正通過之「臺    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擬逕行辦    理發布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原則通過,至發布時機請法規會與交通局審慎研    酌後擇定。 八之二法規會報告:有關本府所訂定之以行政規則為名稱而具有對    人民間接發生效力,實質上具有對外效力者,其生效日期疑    義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保留,請法規會徵詢相關機關意見,審慎研析評估    後再提會報告。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主計處報告:為修正現行「臺北市地方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   點」為「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乙案,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本要點相關條文內容,請各位首長詳細研閱,俾利預算執行更   為順暢。

    決議事項


    一本市國中小校長首次經由遴選方式產生,此新制度是一項值得肯  定的改革;本次校長遴選過程,係由遴選委員會提報三名建議人  選,呈報本人圈定,圈中者或非名列第一,然三位人選中圈選任  何一位均屬合法、正當;而日前松山國小家長會不滿校長遴選結  果所產生之質疑,在劉副秘書長及教育局與家長會聯合會積極溝  通說明後,已迅速澄清誤解,特別在此表示高度肯定之意。 二臺北國際金融大樓高度引發飛航安全乙案,本府處理過程一直秉  持「飛安第一、政府一體、尊重專業、依法行政」的四大原則積  極協調,昨晚歐副市長再邀集交通部、交通部民航局及金融大樓  公司開會研商,並達成協議,在維護飛航安全及服務品質的共識  下,三方同意金融大樓高度由原計畫的五○八公尺降為三九一‧  八公尺,另變更設計後,維持總樓地板面積不變的情形下,業者  亦同意不請求補償;本事件不到一個月時間終能塵埃落定,圓滿  解決,非常感謝歐副市長盡心盡力的溝通協調,並締造三贏新局  。 三日前交通局及警察局推動多項的交通改革方案,執行上仍有部分  盲點,特別在此提出下列 數端供參: (一)目前民眾迭有反映公車限速,反而造成搭乘公車通勤更加耗時   。事實上,公車限速一小時四十公里是目前法令的規定,並非   本府刻意的降低行駛速度,而是過去行駛速率超過法定速限造   成問題,倘由公車性質及法律層面研析,公車並不是適合高速   行駛的交通工具,對於外界之誤解,請交通局、新聞處適時對   外說明澄清。 (二)對交通違規者可否立法裁處社區勞動服務役之建議意見,請法   規會審慎研酌法制作業的可行性,並將結果送請警察局、交通   局研議辦理。 (三)鼓勵飯店或餐飲業者於營業場所主動提供酒測儀器,讓消費者   自行測試酒精濃度是否可行,請交通局、警察局參辦。 (四)市民對於取締路霸之支持率,沒有預期的高,且造成少數反彈   ,究其因,乃取締路霸執法標準不一,請警察局、交通大隊檢   討改進,除澈底執法外,更要注意公平及適當性,切勿讓民眾   有選擇性執法之感,以避免造成民怨。

    散會

    十時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