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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79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0-09-13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英 九

    紀錄

    王 志 達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公假 陳 裕 璋

    列席

    蔡 茂 岳 陳 慶 安   游 進 忠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一○七八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 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 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 警察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八月份執行「正俗專案」掃黃 工作成效檢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警察局儘速將本市各分局派出所轄內商業區與住宅 區色情行業之資料彙整,提報正俗專案會報。 五、 兵役處報告:為本市替代役役男管理權責劃分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六、 法規會報告:為因應行政程序法將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 施行,並督促本府各機關能事先規劃,並落實該法規 定,謹擬訂「臺北市政府因應行政程序法施行先期作 業計畫」及其附件「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因應行政程序 法施行應行辦理事項」乙種(如附件),函轉各機關 遵行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本案附件「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施行應 行辦理事項」壹、統一辦理事項之一、行政機關管轄 權之協辦機關增列「秘書處」。 (三) 行政程序法可謂法典級法律,對各級機關行政運作影 響深遠,請各位首長及相關同仁務必深入了解,以順 暢行政流程,亦請法規會、公訓中心配合研擬分層分 級之宣導及課程,俾便同仁充分研習。 乙、 討論事項 一、 環保局提:為調整本局垃圾焚化廠及垃圾衛生掩埋場代處 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案,提請  討論。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 工務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 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乙案,謹 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三、 兵役處提:為訂定「臺北市政府替代役審議指導委員會設 置要點」乙案,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頒實施。 四、 衛生局、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產後照顧機構輔導管理 自治條例乙案,謹提 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決議事項


    一、 本市因地理特性及高度之商業機能,地狹人稠,生活、遊憩 空間均有所限,為避免重大災情發生,請消防局、工務局等 相關單位即刻針對活動空間狹小的舞場、舞廳及飲酒店 (PUB) 等人潮聚集場所依其室內逃生避難出口、路徑、消防 設備等,核算其空間人數負荷,主動訂立規範,進行嚴格查 核,如有違失,應立即要求業者改善並課以維護顧客安全之 責任義務,切莫因中央法令之未逮,而有所輕怠。 二、 本府與中央各級機關間之人事調動,自屬平常,且人員互動 不但可促進自我成長亦可增進行政效率,本府對同仁之商調 均樂觀其成,惟必須符合相關程序及事先溝通、相互尊重原 則,以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三、 本市橋樑、高架路段眾多,為避免類似高屏大橋斷裂事件發 生,請工務局以高標準檢測所有橋樑及高架路段,並隨時補 強,另平日維修工作亦不可輕忽,以排除任何可能之危險因 素。 四、 目前市面風行之水療健康中心,請建設局商業管理處本於權 責主動稽查,亦請消防、建管單位配合查處,以維民眾權益 及落實公權力之行使。 五、 垃圾費隨袋徵收實施至今,由於大多數市民之支持及道德感 發揮,垃圾袋違規棄置率一直維持低點,但為提高實施成效 及避免數據失真,請環保局針對建設局巡山同仁及研考會之 通報資料加強查處,並於一週內提出各區責任報告,以為獎 懲依據。

    散會

    十時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