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五六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後確定;修正之點:乙、討論事項一決議「通
過」修正為「原則通過;惟請法規會酌作文字修正,俾符
法制作業」。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九年二月份各類違建查報拆除處理情形
及各類執照處 理時間等資料,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統計表與數量圖註解二者之關聯性,無法呈現違建查
報處理之全貌,請主計處協助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製作統計圖
表。
五、工務局報告:提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八十九年一月及二月份
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暨本局監辦各一級機關查核金額以上各
項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決標情形(如附表),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各項採購案件之預算金額、底價與決標金額之比較相當重要
,請各位首長參閱附件資料查核所屬機關、學校招標案有無
問題,並請工務局針對突異之個案審慎稽核,以確實負起監
督之責。
(三)採購法施行至今即將屆滿一年,惟專責單位仍未成立,請工
務局訂立時間表儘速推動,並請歐副市長加強督導,研考會
予以列管。
六、發展局報告:為「推動臺北市都市更新方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七、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八十九年二月份推動資訊業務具體工作
項目成果,請鑒核。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各項評量指標之推動情形,請資訊中心下次提報時加註
八十九年底預定達成之目標,並請研考會加強管考執行進度。
(三)有關建置本市公共寬頻網路乙節,請歐副市長召集工務局、
發展局、新聞處、資訊中心、捷運公司等單位,審慎研議成
立專案小組推動之必要性,希二週內獲致具體結論,提會報
告。
八、主計處報告:檢陳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預
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特別預算截至八十九年二月底止執行
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二)本案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之機關,計有國宅處、地政
處、教育局、環保局、發展局、衛生局、社會局、工務局、
建設局、自來水事業處、民政局、文化局等,請各機關加強
執行,以提升預算執行效益。
九、研考會報告:為本府「八十八年度及八十八年下半年服務品質
獎評獎考核」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本案評選成績優異機關,請研考會加以敘獎鼓勵;另評比等
第不理想機關,亦應予以議處,以示公平;另評定乙等之機
關如何處置,獎懲辦法未明確規定,請劉副秘書長與研考會
共同研議,於三天內提出方案,以達獎懲分明之目的。
十、建設局報告:有關本局研訂「臺北市庫存象牙及象牙加工品買
賣審查要點」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修正後准予備查,並依程序頒布施行。
修正之點:本要點第四點第二項「前項同意之有效期限為
二年,期滿後需重新申請,始得販賣。」修正為「前項同
意之有效期限為二年,期滿後需重新申請同意,始得販
賣。」;第十一點「本要點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施
行。」修正為「本要點自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乙、討論事項
一、秘書處提:為臺北市與紐西蘭首府威靈頓市簽署「經濟、文化
及教育交流備忘錄」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保留。
二、人事處提:本府民政局函報擬訂定「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
會組織規程」暨編制表(草案)一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請人事處會同民政局、法規會及訴願會酌作
文字整理後,再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