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0二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台北銀行報告:台北銀行八十八年八月份重要工作及業務營運概
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臺北銀行近幾個月來,在廖董事長、丁總經理及所有同仁的
努力下,銳意推動開源節流計畫,且不論是基金、信用卡等
業務的推廣均有大幅度的成長,在此特別表達感謝及肯定之
意。
五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八年八月份重要工作概況,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五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八十八年七月份里鄰長協助治安通報
案件統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五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八年七月份改善市容查報、
追蹤列管案件及市民上網反映市容查報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五之一研考會報告:有關「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餘土)近
、中、長程處理計畫(事項)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府與土方公會清運餘土之合約已於今天屆滿,請秘書長召
集相關機關研議是否有改弦更張之必要;於此之前,仍請各
公共工程相關機關依本府所訂頒之「台北市營建廢棄土管理
要點」執行餘土管理工作。
(三)請各相關機關加強對本市各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餘土之管制
,另工務局、環保局、警察局等機關,應全力配合做好對違
規傾倒餘土案件之取締及清除處理工作,以維市容觀瞻,保
障市民生命安全。
(四)有關內湖五期重劃區幾年來約三分之二面積被傾倒建築廢棄
物、廢棄土形成山丘乙案,請環保局、警察局、工務局建管
處、發展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刑法、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
加強查處;對於該地區有那些地主、經營業者、清運業者違
法變更地形地貌、違法經營收受、傾倒建築廢棄物、廢棄土
,請環保局、警察局、工務局建管處、發展局詳細蒐證,製
作筆錄、建立完整之證據,並釐清地主、經營業者、清運業
者之間的關係,以利進行法辦、求償等司法訴訟作業。
(五)為避免重蹈開發南港經貿園區之覆轍,請發展局、工務局、
環保局、警察局、地政處儘速研析比較下列可行之解決方案
:
1修正內湖五期重劃區都市計畫,將被傾倒建築廢棄物、廢
棄土山丘範圍,排除於重劃區之外。
2不將被傾倒建築物、廢棄土山丘範圍排除於重劃區之外,
但儘速督促地主、經營業者、清運業者限期將建築廢棄物
、廢棄土清除,恢復原有地形地貌。
3不將被傾倒建築廢棄物、廢棄土山丘範圍排除於重劃區之
外,重劃區開發時,由政府代為清除後,向地主完全求償
。
(六)請工務局、環保局加速聯繫鄰近縣市可供安置餘土之地點,
希能儘量爭取於明年年中即可供本市餘土進入安置,以暫解
燃眉之急。
(七)請發展局、工務局於近期內向本人提出社子島開發案之相關
簡報。
七之二研考會報告:市長巡視各機關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彙整報告,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七之三研考會報告:檢陳「本府各機關預計推動之百項便民服務措
施」(如後附),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八之一主計處報告:檢陳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
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部分截至八十八年七月
底止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八之二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處理案」
賡續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對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處理情形嚴重落後之機關,請加
強修測作業,另請各局處會再詳細核對作業程序,是否符合
因應規定,勿因一時輕忽,造成資訊作業停滯,業務無法推
動。
九工務局報告:八十八年七月份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處理情形
暨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審核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勞工局報告:本(八十八年)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申請作業
,訂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九月九日止,假台北市士林
區行政中心十樓大禮堂辦理,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勞工局為協助勞工朋友解決生活上最基本之需求∣住宅問題
,提出頗多具建設性的便民措施,讓勞工朋友受惠良多,在
此表達感謝及肯定之意。
乙、討論事項
一地政處、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
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為「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
舉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請擇期發布實施。
二主計處提:為彙編八十八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
額表,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三財政局提:為增裕市庫收入,籌措財源,並強化各機關成本效益
觀念,減少不經濟支出,謹研擬「台北市政府開源節流方案
」乙種,報請 討論。
決議:
(一)修正通過。
(二)修正之點:本方案(草案)參、實施要項開源方面三∣(三
)加強地方金融管理,提高工商業融資,以協助工商業經營
,培養稅源。」修正為「,協調金融機構提高工商業融資,
以協助工商業經營,培養稅源。」。
附帶指示:對與會首長所提建議,請財政局參酌研訂後續細部計
畫,俾便各局處會據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