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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25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9-08-24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秘書處

    出席


    歐 晉 德公假 白 秀 雄公假 陳 裕 璋   廖 正 井     李 博 文 劉 寶 貴 林 陵 三  廖 鯉 楊 至 雄 林 正 修 李 述 德 李 錫 津 黃 榮 峰鍾弘遠代 李 鴻 基 曹 壽 民陳茂銑代 陳 皎 眉 鄭 村 棋 王 進 旺 葉 金 川 沈 世 宏 陳 威 仁 江 耀 宗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王 清 海 金 溥 聰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沈 昆 興 溫 新 琳 吳 秀 光    邱 聰 智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 陳 椿 亮

    列席

    陳 欽 銘 莊 武 雄 蔡 振 聰 陳 光 雄 胡 兆 康 方 進 貴 郭 志 雄 蘇 崇 昆 楊 立 奇 林 麗 玉 陳 其 墉 陳 壽 寶陳哲彥代 陳 光 王 鴻 裕 師 豫 玲 張 金 鎮郭雅村代 徐 漢 雄 余 星 華 方 泰 霖 黃 振 昌張榮星代 葉 傑 生 劉 錦 興 丁 予 康 謝 松 芳 陳 泰 吉 黃 世 興 蔡 茂 岳 沈 永 華代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0二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台北銀行報告:台北銀行八十八年八月份重要工作及業務營運概    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臺北銀行近幾個月來,在廖董事長、丁總經理及所有同仁的    努力下,銳意推動開源節流計畫,且不論是基金、信用卡等    業務的推廣均有大幅度的成長,在此特別表達感謝及肯定之    意。 五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八年八月份重要工作概況,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五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八十八年七月份里鄰長協助治安通報    案件統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五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八年七月份改善市容查報、    追蹤列管案件及市民上網反映市容查報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五之一研考會報告:有關「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餘土)近    、中、長程處理計畫(事項)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府與土方公會清運餘土之合約已於今天屆滿,請秘書長召    集相關機關研議是否有改弦更張之必要;於此之前,仍請各    公共工程相關機關依本府所訂頒之「台北市營建廢棄土管理    要點」執行餘土管理工作。   (三)請各相關機關加強對本市各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餘土之管制    ,另工務局、環保局、警察局等機關,應全力配合做好對違    規傾倒餘土案件之取締及清除處理工作,以維市容觀瞻,保    障市民生命安全。   (四)有關內湖五期重劃區幾年來約三分之二面積被傾倒建築廢棄    物、廢棄土形成山丘乙案,請環保局、警察局、工務局建管    處、發展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刑法、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    加強查處;對於該地區有那些地主、經營業者、清運業者違    法變更地形地貌、違法經營收受、傾倒建築廢棄物、廢棄土    ,請環保局、警察局、工務局建管處、發展局詳細蒐證,製    作筆錄、建立完整之證據,並釐清地主、經營業者、清運業    者之間的關係,以利進行法辦、求償等司法訴訟作業。   (五)為避免重蹈開發南港經貿園區之覆轍,請發展局、工務局、    環保局、警察局、地政處儘速研析比較下列可行之解決方案    :    1修正內湖五期重劃區都市計畫,將被傾倒建築廢棄物、廢     棄土山丘範圍,排除於重劃區之外。    2不將被傾倒建築物、廢棄土山丘範圍排除於重劃區之外,     但儘速督促地主、經營業者、清運業者限期將建築廢棄物     、廢棄土清除,恢復原有地形地貌。    3不將被傾倒建築廢棄物、廢棄土山丘範圍排除於重劃區之     外,重劃區開發時,由政府代為清除後,向地主完全求償     。 (六)請工務局、環保局加速聯繫鄰近縣市可供安置餘土之地點,    希能儘量爭取於明年年中即可供本市餘土進入安置,以暫解    燃眉之急。   (七)請發展局、工務局於近期內向本人提出社子島開發案之相關    簡報。 七之二研考會報告:市長巡視各機關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彙整報告,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七之三研考會報告:檢陳「本府各機關預計推動之百項便民服務措    施」(如後附),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八之一主計處報告:檢陳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    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部分截至八十八年七月    底止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八之二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處理案」    賡續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對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處理情形嚴重落後之機關,請加    強修測作業,另請各局處會再詳細核對作業程序,是否符合    因應規定,勿因一時輕忽,造成資訊作業停滯,業務無法推    動。 九工務局報告:八十八年七月份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處理情形    暨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審核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勞工局報告:本(八十八年)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申請作業    ,訂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九月九日止,假台北市士林    區行政中心十樓大禮堂辦理,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勞工局為協助勞工朋友解決生活上最基本之需求∣住宅問題    ,提出頗多具建設性的便民措施,讓勞工朋友受惠良多,在    此表達感謝及肯定之意。     乙、討論事項 一地政處、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    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為「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    舉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請擇期發布實施。 二主計處提:為彙編八十八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    額表,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三財政局提:為增裕市庫收入,籌措財源,並強化各機關成本效益    觀念,減少不經濟支出,謹研擬「台北市政府開源節流方案    」乙種,報請 討論。  決議: (一)修正通過。 (二)修正之點:本方案(草案)參、實施要項開源方面三∣(三    )加強地方金融管理,提高工商業融資,以協助工商業經營    ,培養稅源。」修正為「,協調金融機構提高工商業融資,    以協助工商業經營,培養稅源。」。  附帶指示:對與會首長所提建議,請財政局參酌研訂後續細部計    畫,俾便各局處會據以施行。

    決議事項


    一本府近日執行正俗專案時,遭遇某些狀況,本人要在此強調:本  府執行正俗專案、取締色情場所的決心,不會受到任何民代關說  的影響,也不會有任何退縮,本人從未點名,也未提及是何黨派  涉及關說,對坊間一些無法呈現事實的報導,本人感到非常遺憾  。掃黃工作、杜絕色情滋生,是市民殷切之期盼,更是維護臺北  市民生活品質最重要的工作,此為本府歷來一致且延續推動的政  策,不應把一件單純的掃黃事件政治化,對於有些人士歪曲事實  、顛倒黑白的說法,請新聞處嚴正聲明澄清。而我們一向認為民  意代表為民喉舌,為民服務乃是民代的基本義務,但其分際一定  要非常清楚且明確,如果踰越了法律的界線,變成為了違法或者  色情行業護航,恐怕會失去了民意代表為民服務、為民喉舌的宗  旨。以桃花園KTV案為例:其違法經營色情行業,可說事證確鑿  ,本府執行處分堪稱允當,於法亦無不合。經由此一事件之發生  ,本人提出以下期許與所有同仁共勉:公權力之行使,只要是依  法令規章行事,執法有依據,符合正當性,即應抱持「自反而縮  ,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奮進勇氣和精神,該做的事就應立即去  做,莫因太多的顧慮和畏懼,而延宕了市政工作的推動,要有「  執法為民」的基本概念,以建立現代公務人員勇於負責之新形象  。 二本府各局處會應再加強橫向連繫,以執行正俗專案為例:警察局  為主政機關,工務局建管處、建設局商業管理處等各相關機關應  主動迅速提供所管控之相關資料予主政機關,供其適時對外作必  要之說明與澄清,以爭取時效,減少不必要的揣測與紛爭。 三本府近期於某些社會福利政策中,增訂了「排富條款」,此乃有  效運用有限社會福利資源必要之作法,希各相關局處能對外加強  說明,讓民眾瞭解。 四據輿情反映,有市民希於安全島上之公車候車亭裝設公用電話,  及各里換裝滅火器內之葯粉,由消防局統一採購以節約成本,上  述二項建議是否可行,請交通局、消防局參研。 五本人七月間曾至歐洲訪問,並已與數個城市擬具文化交流之構想  與作法,如交換「駐市藝術家」、古蹟維護等項,目前已有數城  市表達急迫之意願,請教育局、民政局儘速進行相關作業,不用  等待文化局成立後再籌辦,以爭取時效,加速國際文化交流工作  之進行。

    散會

    十時二十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