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第一一一八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一)修正確定。
(二)修正之點:指示事項二「…本府網咖條例所定青少年使用
的時間,每天至少五小時,週末則有十六小時…」修正為
「…本府網咖條例所定青少年使用的時間,每天至少四小時
,週末與例假日則有十四小時…」。指示事項三「…有關
決標金與底價出入太大的問題,確實值得檢討,…」修正
為「…有關決標金與預算出入太大的問題,確實值得檢討
,…」。
二、 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南港一號國宅住戶陳情案,雖考慮到時效,已先函
復市議會,但本人對答復內容仍不滿意,請國宅處就本
案基地範圍內所包括新光段二小段四四三之一地號等五
筆國有土地處理時效及價格評定的問題,再行檢討。
三、 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都市發展局報告:為「推動臺北市都市更新方案」推動情形,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有關建成美食圓環計畫案及西門市場等工程的施工進度
,請相關機關確實掌握。
五、民政局報告:市長基層之旅截至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受理建
議案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研考會、民政局於舉辦區政說明會及市長基層之旅前
,應針對相關議題與權責機關預先溝通協調,並進行相
關準備作業,亦希望各局處會首長於必要時親自出席該
項座談會或指派高階幕僚列席,以提升行政效能。
(三) 有關各區、里預算需求,請各區公所先行彙整,並預先
溝通協調處理,亦請各局處會儘量配合辦理。
六、建設局報告:本市環南市場改建工程及萬大路果菜漁產批發市
場改建工程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環南市場改建案是本府重大施政項目之一,事關市場經營
型態及周邊交通環境的改變,請交通局、工務局及發展局
針對附近交通動線、堤外臨時停車場及容積率的計算等問
題給予建設局積極的協助,並儘速確定工程作業期程,以
利本案的推動。
七、研考會報告:有關「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餘土)近、中
、長程處理計畫(事項) 」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有關餘土設置場案,請各局處會全力配合辦理,工程之餘
土處理亦需事先規劃,並勤加追蹤處理,以利工程進行。
(三) 由於中央更改砂石車載運標準,並加強取締違規超載,砂
石業者醞釀進行抗爭活動,請李副秘書長召集相關單位研
究評估該案對工程之衝擊影響,並預先提出因應對策。
八、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九十年五月份改善市容查報案件統
計資料暨各權責機關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市容查報案件等相關工程的預算,若不能於短期內辦理
完成者,請確實依照「臺北市改善市容查報及處理實施
要點」執行。
九、工務局報告:提報九十年五月份各類違建查報拆除處理情形及
各類執照處理時間等資料,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捷運公司報告:「2002年臺北國際捷運博覽會」籌備情形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新聞處及捷運公司加強宣導,另相關局處會亦應全力
配合,使博覽會能順利推動。
十一、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九十年五月份推動資訊業務具體工作
項目成果暨網路新都執行情形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研考會繼續追蹤,進行整體的報
告。
十二、主計處報告:檢陳九十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特別預算及本府各機關接受中央各部會補助款截至九
十年五月底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局處會加強預算的執行。
十三、建設局報告:謹將辦理「2001親一夏台北暑期系列活
動」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建設局加強活動宣導,並籲請本府同仁踴躍參加。
十四、稅捐稽徵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五月份稅收概況
及六月份重要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本案雖僅是例行性報告,但請各局處會了解由於稅收
短少,本府財政愈形艱困。特別是中央在政策上修改
法令時,造成地方政府稅收損失最大,請各局處會對
外界多加說明。另請各局處會撙節預算使用,在運作
上多思考以簡單、樸實的方式進行。
貳、臨時口頭報告事項
一、研考會吳主委口頭報告:有關本會抽查各區公所救災物資存放
情況。(略)
主席裁示:請各區因地制宜自行改進,但各區需訂出明確標準
的作業規範及程序並送民政局彙整,研考會則照此方式追
蹤查核。
二、人事處鐘處長口頭報告:有關延宕一年半之本府組織自治條例
,已經市議會三讀審議通過。(略)
主席裁示:感謝各局處會配合,讓市政府組織修正案順利通過
,請各局處會儘速配合調整各自的機關組織及編制員額並
向議會溝通說明,以爭取支持。
參、討論事項
一、工務局提:本局養工處辦理士林建業路新築工程未辦部分擬予
停辦乙案,謹提 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 修正之點:擬辦一「…於九十一年度…」修正為「…九
十一年度起…」。
二、發展局提:為執行臺北市街道家具設施物之整體更新計畫,擬
訂定「臺北市街道家具設置及營運計畫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