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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請身分證?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一、初領:

     (一)申請人:

      1.年滿14歲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未滿14歲請領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由法定代理人書面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代為請領,當事人應親自到場核對人貌。

     (二)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及應備證件: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自民國103年7月1日實施)。初設戶籍登記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2.應備齊文件如下:戶口名簿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例如:健保卡、護照、10年內畢業證書、學生證、技術執照等)、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或簽名)、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二、換領:

     (一)申請人:本人或委託人,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二)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及應備證件: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3.應提憑證件:

       (1)本人之舊證。

       (2)最近2年所攝正面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但有下列情況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

        本人親自申請換領或戶長親自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遷徙登記時,須同時換領身分證者。

        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申請人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2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

        配偶死亡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

        因配偶、父母或養父母改姓、名或姓名,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註:如原有身分證嚴重毀損、相片無法辨識或照片模糊,則以比照補領方式辦理。

       (3)委託他人辦理者,並應檢具委託書、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三、補領:

     (一)申請人:

      1.年滿14歲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未滿14歲請領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由法定代理人書面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代為請領,當事人應親自到場核對人貌。

     (二)受理戶政事務所及應備證件: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自民國103年7月1日實施)。

      2.應備證件為戶口名簿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護照、10年內畢業證書、退伍令、學生證、技術執照、健保卡、軍人國民身分證、退休證、榮民證、各類技職人員證書等、本人印章(或簽名)及2年內所攝正面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若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2年內,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另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

    注意事項:身分證遺失原則上無重新申請次數的限制,但同一申請人同日申請2次以上補領國民身分證,自第2次申請時起,戶政事務所只核發臨時證明書,並於次一上班日核發國民身分證。

    四、照片規格:

     (一)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 ,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薄光面紙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鏡像相片。(不得配戴有色眼鏡,含有色隱形眼鏡及瞳孔放大片)

     (二)當事人原身分證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如係2年內,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身分證;惟如原身分證之相片掃描建檔日期逾2年者,應備妥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注意事項: 顏面損傷、屬重病者、植物人等特殊情形,得向戶政所申請身分證上免列印相片,惟仍須繳交相片或親至戶政所拍照,以建置影像檔。

    五、規費:初、換證50元、補證200元。

    六、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單方陪同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