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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購下單後可以不取貨嗎?會不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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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我不小心在一頁式詐騙網站訂貨,因此想取消訂單,我透過網站跟賣家連繫取消,沒想到賣家堅持要寄出商品,還揚言若不取貨,將會提告詐欺、背信及毀損,警告不得棄單。究竟網路購物後,可不可以不取貨呢?
    A1:
    一般網路購物,消費者本有7日猶豫期,可於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是正當的權利行使,不會構成犯罪:
    1.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規定,一般網路購物,除生鮮食品、客製化商品等特殊商品外,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可以通知業者解約退貨,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所以收貨後認為不符合需要、不滿意商品等,縱然商品沒有瑕疵,消費者均可以在7日內通知業者解約。至於收到商品前,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消費者也可以通知業者解約。既然收到商品前,消費者依法有取消訂單的權利,自然也無需付款取貨。
    2.實務上有些網購賣家會以「小心棄單將吃官司」等言詞、或傳「報案三聯單」的照片,迫使消費者屈於壓力取貨付款。事實上,若消費者只是單純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乃是行使消保法第19條所賦予之權利,並不會構成犯罪。因此,消費者下單後如果發現是一頁式廣告詐騙、或找到更適合產品、或單純不想買了等因素,只要沒有購買意願,都可以通知賣家解約,無須屈從賣家言詞,勉強取貨付款,讓自己負擔遭詐騙的風險。如果是宅配到府,可以直接請貨運業者帶回;如果商品已經到超商,消費者可以不取貨。
    3.若非免運賣場,買家仍宜依約取貨付款:
           目前許多網購多以免運費作為行銷,但若下標時該賣場並無免運,而係約定由買方負擔寄貨運費,則當買家未取貨時,賣家可能就運費向買家提出民事求償。只是目前實務上超商或網購平台多提供未取件則免收運費之服務,或是賣家縱有運費支出但金額甚低,所以廠商通常不會大費周章為了幾十元運費提起訴訟,但仍提醒若非免運賣場,因買家有支付運費之義務,仍宜先依約取貨付款,以避免被廠商求償運費損失的可能。

    Q2.如果是客製化商品,我可以下訂後不取貨嗎? 如果不取貨,會有甚麼責任?
    A2:
    客製化商品、生鮮產品等依規定之特殊商品,並無7日無條件退貨的權利,除非商品有瑕疵,否則應履行契約,也就是要取貨付款。
    1.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之特殊商品(例如客製化商品、生鮮產品等),且業者在網站已有清楚告知,則消費者無法享有消保法7日無條件退貨的權利。因此消費者如下訂客製化商品(例如在戒指上刻上姓名)、保存期限短的生鮮商品(例如鮮奶油生日蛋糕)等特殊不適合退貨的商品,不得主張無條件解約權,消費者下訂後,應履行契約。但如果收貨後發現商品有瑕疵,仍可以另外與業者進行改善、換貨、重做、減價或退貨等適當的主張。
    2.不取貨的責任:
           如果買方在下訂時確實有想購買該客製化商品,通常不會構成詐欺,但仍要提醒消費者,此類客製化商品由於消費者不能因為自己事後反悔而隨意解約,因此商品到貨時,建議仍應依約取貨付款,否則可能會有違約的問題,賣家可能就合理損失、或是基於商品為客製化導致無法再販售給他人,而就運費、商品價金等向買家提出民事求償。
     
    Q3.網路上有些賣場公告該賣場不得棄單,否則將跟消費者求償營運損失,這樣是有效的嗎?
    A3:

    1.如果網頁公告該賣場商品均不得退貨,相關內容因為違反消保法而屬無效。
          網路上有部分賣家為了對抗消費者行使消保法第19條7日解約權利,會在網頁公告「下單後不得取消訂單」,「如不取貨須賠償商品價格、來回運費、人事成本、包裝費、網站手續費、倉庫放置費、律師訴訟費及本公司所有營業損失」等。其實賣場這些不得行使7日解約權的約定,已經違反消保法第19條所賦予給消費者的權利,依消保法第19條第5項規定,其約定無效。
    2.消費者只要在網路購物,一般商品均享有7日的猶豫期間,以保障通訊交易的消費者有檢視商品的機會。此外,依消保法第19條,退回商品之運費應由業者負擔,所以如果業者網頁宣稱消費者應賠償運費等約定內容,亦屬無效。
     
    Q4.我只是糊塗忘了取貨,結果接到廠商傳訊說我未取貨將提告,威脅我要接受廠商的和解條件,如果不賠錢真的會被告嗎?
    A4:
    消費者未取貨並不違法,勿片面聽從賣家話術而輕易「被和解」。
           部分不肖廠商對於消費者未取貨,會以訊息傳訊警告「本賣場將以刑法355條毀棄損壞、民法234條受領遲延,對您提告」、「公司將針對您下標購買的IP和你的帳號提告詐欺、背信或毀損罪」,並且要求消費者給付數百元不等的和解金,否則「律師將提出告訴,且不再和解」,其實這很可能是詐騙的手法。消費者如果是正當行使權利,例如不想買了、單純忙碌未注意取貨時間,參考前述說明,並不會有任何責任,也無義務接受業者的和解條件。消費者如有消費糾紛或對賣家的說詞有疑問,可以先冷靜查詢網路相關資料,切勿片面聽從賣家要求,就倉促付款。
     
    Q5.既然我有權利可以不取貨,是不是表示我可以任意下單?如果多次不取貨,會有甚麼責任嗎?
    A5:
    惡意下單後棄單,造成賣家損失,恐涉及刑事上間接毀損罪及民事上損害賠償的疑慮。
    1. 如果無購買意願仍惡意下單及棄單,可能須承擔刑法「間接毀損罪」的責任:
           依據刑法第355條規定,間接毀損罪的構成要件為:1.消費者基於損害他人權利的主觀意圖。2.施用詐術(例如根本無購買之意願但仍下單)。3.使業者為財產上之處分(寄出商品)。4.使業者發生財產上之損害(例如運費等)。
           但實務上要構成刑事責任,並不容易。實務上曾有消費者在半年內陸續向某網路平台訂貨超過兩百次,甚至申請上百組假帳號並在購物時指定超商付款,但都未取件,造成廠商運費與理貨費共上萬元損失,而遭廠商提告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惟檢察官認為,消費者雖未取貨,但商品本身並無任何價值減損,而運費、理貨費均屬廠商做生意的成本,不符間接毀損罪構成要件,罪嫌不足不起訴。
           一般人在下單購買商品時,大多都出於購買之真意而非詐欺,通常是下單後才因為各種原因決定不取貨,故單純下單後不取貨,通常不致於成立刑法355條間接毀損罪。除非在下單時是基於惡意要損害他人的意圖,明知無購買意願而故意下單,又故意不去取貨,才可能觸犯刑法本條。
    2.若造成廠商損失,可能須負擔民事責任:
           若買方故意多次訂購卻不取貨,造成賣方運費等成本上的損失,例如人事成本、包裝成本、物流運費成本等,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恐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如果買家惡意下單,事後卻不付款取貨,賣家可能會依據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規定,向買家提出民事告訴,請求損害賠償。
    3.若多次棄單違反會員條款,可能會被列黑名單:
           許多平台或網路賣家會在會員條款中明確約定訂貨不取達幾次後,則會將該帳號列管警告或暫停使用貨到付款功能,嚴重者達多少次後將列黑名單停權等制度。如果買方多次下標又不去取貨,可能會因為違反會員條款而被列黑名單,導致無法在該賣場購物,影響自身權益。
     
    結論:
           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有7日猶豫期,消費者通常不至於因退訂退貨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其實通常下單完成,買賣契約即成立,雙方各自有出貨及取貨之義務,如果一方不履約,則可能有法律上的責任。也就是,縱然是權利的合法行使,但難免衍生爭議、造成處理糾紛耗費的成本、或被賣家列入黑名單而拒絕往來等問題,對消費者而言並非全無影響。
           締約後即有契約責任,買賣雙方應互相尊重,如果消費者後悔不買,依消保法第19條應告知賣家解約,且應留下溝通紀錄,建議消費者若不想買了,仍應主動聯絡賣家告知退貨原因,以避免糾紛。
           另外,商品的寄出需要人力、包裝、紙張、膠帶等成本,運送過程也需要集貨、轉運、配送、門市店員點收等運輸成本,而且商品本身亦可能有效期、折舊及耗損,雖然消費者在消保法上有7日猶豫期,但仍建議消費者下單前,應先確認賣家及商品資訊,確認是否合乎己用再購買,盡量勿下單後才取消訂單,同時也避免地球資源之耗損。
     
    參考條文:
    1.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第3項)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第4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第5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2.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3.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4.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5.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6.民法第240條:「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關鍵字:網路購物、鑑賞期、反悔、棄單、不取貨、超商、刑責、被告、毀損、詐欺、詐騙、和解、一頁式網站、客製化、消保法、消保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