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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年休假如何計算?

    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

    三、若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天數未休畢,則於復職時之當年度可繼續行使特別休假權益。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復職後,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

    四、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