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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存通知單(罰單)到案日已過期怎麼辦呢?

    您收到到寄存通知單(罰單)到案日已過期不用緊張,依110年3月1日施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理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前項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三十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三十日內到案。即在您收受舉發單後30日內繳款,您可以採用下列方式繳款:
    (1)親自至到案處所或各地監理機關繳款結案。
    (2)到郵局買匯票(罰單所列金額),連同罰單掛號郵寄至應到案處所。
    (3)可以到萊爾富、7-11、全家超商列印違規資料,櫃檯繳費結案。
    (4)上監理服務網站www.mvdis.gov.tw,利用網路繳費。
    (5)利用中華電信語音查詢412-1111轉168 使用信用卡或金融卡繳款。
    (6)車籍是臺北者,可以到台北富邦銀行,櫃檯繳費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