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離職要多久前辦理?

    1.勞工離職需依工作年資長短提前預告雇主。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2.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16條第1項規定略以:「...預告期間...: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7、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