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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工資以何薪資條件做為計算基準(當月實領或應領薪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


    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